2020年,農村房屋宅基地有哪些補償?給老百姓帶來哪些福利

2019年8月26日《土地管理法》迎來第三次修訂,並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訂對徵地補償做了調整,那

2020年徵地補償有哪些新變化? 被徵地農民享有這些權利!

2020年,農村房屋宅基地有哪些補償?給老百姓帶來哪些福利

1、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宅基地使用權

新《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裡與被徵地農民有關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宅基地使用權,這兩項權利一經登記,就獲得法律的保護,不容侵犯。即使面臨徵收,也要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徵地批文,並對農民依法進行補償、安置,否則,被徵地農民有權不交出土地。

2、農民享有擬徵地知情權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該條明確規定了徵地報批前公告制度,也就是在正式土地徵收報批前,應當讓農民知曉擬徵地的情況。並且,這裡明確規定了擬徵地公告期限必須在30日以上,可以讓農民更多的參與到徵地過程中,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另外,如果發生徵地行為,農民也有權要求進行公告。

3、農民享有獲知徵收土地依據文件的權利

此處的權利從嚴格意義上講也是知情權,屬於第2項擬徵地知情權的延伸,第2項知情權屬於政府主動告知的情況,這裡的知情權屬於農民主動獲取的情況。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以列舉式規定了徵收土地必須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六種情形:(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該條還規定,從事上述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其中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因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簡稱“四規劃一計劃”)就屬於徵收土地的依據文件,農民有權利知曉徵收土地是否符合“四規劃一計劃”的規定。“四規劃一計劃”一般不屬於主動公開的範疇,農民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取。

2020年,農村房屋宅基地有哪些補償?給老百姓帶來哪些福利

4、農民享有調查結果確認權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因此,被徵收的土地現狀必須要經過調查,如果沒有經過公示以及農民確認,將導致徵地手續不完善,甚至可以導致最終徵地批文的撤銷。

可參考:河北省政府:擬徵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農戶簽字確認,否則徵地批覆應予撤銷

5、農民享有發表意見權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也就是說,在擬徵地公告之後,農民有權針對擬徵地情況,發表自己的意見,徵收方應當聽取。

6、農民享有擬徵地聽證權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由此可知,農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可以申請聽證,徵收方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據此修改方案。

7、農民享有補償登記權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因此,農民根據公告內容,應當及時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發佈擬徵地公告,農民有權拒絕辦理補償登記。

8、農民享有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因此,農民土地被徵收,有權要求籤訂相關的補償安置協議,口頭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都要落實到“白紙黑字”上。補償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社會保障費,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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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農民享有徵收土地批准結果知情權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徵收土地申請被批准後,徵收主體應當公告,農民有權知曉土地是否被批准徵收。

10、農民享有及時足額獲取補償的權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補償費用。因此,拖延支付、逾期支付與徵地有關對的補償費用都是違法行為。

11、農民享有要求調整區片綜合地價的權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區片綜合地價涉及到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因此,區片綜合地價應該按時調整,如果多年未調整,在徵地時農民有權要去根據現實情況對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調整,以保障補償標準不至於過低。

12、農民享有先補償後搬遷的權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涉及農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的原則進行。因此,在未補償到位之前,徵收主體無權要求農民騰空交出房屋。

13、農民享有選擇安置補償方式的權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要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由此可知,在徵地補償安置的方式上,農民享有一定的選擇權,徵收方要尊重農民意願,儘可能滿足農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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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農民享有監督舉報權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第六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因此,農民可以針對違法徵地行為以及侵佔、挪用徵地補償款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15、農民享有開發經營權

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因此,被徵地的農民可以積極從事開發經營活動,獲取政府的支持,保障生活。這也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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