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不還錢?這些情形可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一方發生意外

這錢就不用還了?

“老賴”不還錢?這些情形可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當然不是!

申請執行人

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申請變更、追加其為

申請執行人的情形共有九種

1、追加、變更申請執行人

涉及公民的三種情況

1、申請執行人為公民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王井等民事執行裁定書[(2018)京執監81號]中認為:“申請執行人張淑英在執行過程中死亡,豐臺法院所作(2016)京0106民初23465號民事判決,確認被繼承人張淑英遺留的債權六十七萬零一百七十七元四角五分由原告王井與被告王桂琴共同繼承,二人各享有三十三萬五千零八十八元。王井作為張淑英的債權繼承人,向海澱法院申請變更其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在繼承範圍內享有權利,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海淀法院裁定變更王井為(2005)海執字第6770號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並無不當。”

2、申請執行人為公民的,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二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公民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

應該說明的是,這裡僅是指變更或追加申請執行人的情形,不能依據這一規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追加、變更申請執行人

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六種情況

1、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

2、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而終止(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

3、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依分立協議約定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新設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三種情形均是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組織不復單獨存在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追加、變更申請執行人。

4、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清算或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在李晉源、李卉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8)粵1802執異172號]中認為:“通利康公司為自然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已依法核准註銷登記,公司股東李晉源、李卉已依法對公司進行了清算,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李晉源、李卉接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李晉源、李卉申請變更其為(2012)清城法執字第1660號案申請執行人的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5、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應由其他主體承受的除外;沒有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承受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

被執行人出現

下列19種情形時

申請執行人可向人民法院

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贈人放棄受贈,無遺囑執行人的,可直接執行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但是有一種特殊情況,繼承人是不能放棄繼承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在代管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而終止(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

4、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分立後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以上兩種情形是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不復存在的情形,無論其合併或分立,均以合併或分立後的新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原來被執行人尚未履行的義務。

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應當注意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但不得變更企業為被執執行人。

6、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普通合夥人)。

7、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合夥人在未足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該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9、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

10、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未繳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1、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3、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該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債務(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在接受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1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債務(該第三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17、第三人向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該第三人,在承諾的範圍內承擔責任)。以上兩種情形有所不同,第十六種情形講得是企業被註銷,而第十七種情形講得是債務加加入的問題。

18、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該第三人)。

19、執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變更後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執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姓名或名稱變更後的主體作為執行當事人,並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變更前的姓名或名稱。”

來源:法務之家、法信、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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