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衛健委新規:10月1日起,禁止醫生出現這些行為

9月10日,河北省衛健委發佈《關於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省衛健委新規:10月1日起,禁止醫生出現這些行為

本次新發布的《管理辦法》,是對2010版的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2010年到2020年,十年的時間,記分內容越來越詳細,監管越來越嚴格。

具體哪些不良執業行為會被記分?記多少分?下面一起來看看: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不良執業行為定義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以及有關規範性文件要求的行為,不包括涉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註銷備案證等內容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記分分值

1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記1分

(一)未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或公開於明顯處所;
  (二)科室命名不規範或標識不規範;
  (三)所聘醫師違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擅自外出會診1人次;
  (四)用非本醫療機構醫療文書或使用文書名稱與該機構第一名稱不相符;
  (五)診療活動中不填寫診療登記或填寫不及時、不規範、不齊全;
  (六)採取藥物治療時不開具處方(醫囑)、處方(醫囑)無醫師簽名、簽名不規範或代替醫師簽名;
  (七)未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佈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繫方式;
  (八)未建立行風投訴舉報制度,或未在醫院顯著位置設立舉報箱,或未公開投訴部門和投訴方式;
  (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患者投訴1人次,並經核查確有實質性過錯的;
  (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記2分

(一)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與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
  (二)未經行政部門核准擅自增掛1個醫院或“中心”名稱;
  (三)改變醫療機構名稱、場所(街道名稱、門牌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未及時向登記註冊機關提出申請;
  (四)超出核准的診療科目開展1項診療活動;
  (五)違反《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擅自開展臨床基因擴增檢驗項目;
  (六)使用1名非本醫療機構註冊(備案)的醫師或護士從事診療活動;
  (七)使用1名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診療活動(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除外);
  (八)使用1名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類別、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


  (九)使用1名無放射診療工作相應資質人員上崗操作;
  (十)使用1名無《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醫師、護士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十一)使用1名未取得處方權或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或使用1名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的抗菌藥物處方;
  (十二)醫師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未按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或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抗菌藥物或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後果或違反該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後果1人次;
  (十三)使用1名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
  (十四)使用1名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十五)藥師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未按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或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1人次;
  (十六)未按規定配備處方審核人員或未按規定開展處方審核工作;

  (十七)所聘醫師違反規定,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1人次;
  (十八)所聘醫師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1人次;
  (十九)未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二十)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在市場銷售;
  (二十一)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事故或醫院感染事件,未按規定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二十二)醫療機構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二十三)醫療機構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
  (二十四)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按照規定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並徵得患者或近親屬書面同意,或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時,未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1人次;
  (二十五)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未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1人次;
  (二十六)未按規定封存、啟封病歷資料1人次;
  (二十七)未按規定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用藥等引起不良後果的的實物進行封存、啟封、保管1人次;

  (二十八)未按規定上報重大醫療糾紛;
  (二十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記4分

(一)聘用1名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未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登記機關備案,擅自組織義診活動或開展外出健康體檢;
  (三)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
  (四)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違規採購買、驗收、入庫、儲存、調配、發放、使用、報殘損、銷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五)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管理和使用抗菌藥物;
  (六)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臨床輸血技術規範》申請、儲存、使用血液;


  (七)無《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或《大型醫用設備臨時配置許可證》配置或使用大型醫用設備;
  (八)無《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配置製劑;
  (九)未及時對傳染病人進行登記、隔離、轉運、報告;
  (十)未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准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佈醫療廣告;
  (十一)醫務人員與藥品生產、銷售企業存在開單提成行為;
  (十二)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於臨床;
  (十三)未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准,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
  (十四)發生一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次要責任;
  (十五)發生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主要責任;
  (十六)發生三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完全責任;
  (十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4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記6分

(一)未經醫師親自診查病人,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或未經醫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二)以僱傭“醫托”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
  (三)未取得或者使用過期、被撤銷等無效《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佈醫療廣告;
  (四)採取虛假檢查、虛假診斷、虛假治療等手段欺詐患者;
  (五)隱匿、偽造、篡改病歷資料、處方或者其他醫療文書;
  (六)違規私自採購使用醫藥產品;
  (七)使用不合格或未經批准的藥品、醫療器械、耗材等開展診療活動,或使用假劣、過期或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等行為;
  (八)使用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應的血液,或非法開展采、供血活動,或存在違反應急用血採血規定的行為;
  (九)違反《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存在重大醫療安全隱患;
  (十)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醫療廢棄物,直接排放未處理的汙水;


  (十一)醫療機構校驗、等級評審、醫療質量評價等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十二)發生一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主要責任;
  (十三)發生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完全責任;
  (十四)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中被定為重點監督單位的;
  (十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5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記10分

(一)轉讓、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診療活動;
  (二)將醫療機構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並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三)未經批准,擅自在註冊地點以外開展診療活動;
  (四)違反《醫療臨床技術應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未按照要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或開展相關醫療技術與登記的診療科目不相符的;


  (五)違規開展禁止或者限制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
  (六)未經批准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及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七)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八)違反《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發生醫院感染事件;
  (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拒不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不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派遣;
  (十)抗拒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督執法或者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不執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行為;
  (十二)存在套收、串換、重複、分解、自立項目等不合理收費行為;
  (十三)違反有關規定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或為醫藥營銷人員提供統方便利或充當醫藥營銷人員代理人違規統方1人次;
  (十四)醫務人員收受“紅包”或回扣1人次;
  (十五)發生一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完全責任;
  (十六)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6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給患者造成傷害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加倍記分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或仍達不到整改要求的,給予加倍記分。
  一年內,發生同一不良執業行為兩次以上的,給予加倍記分。 

7

醫療機構受到行政處罰時,應按以下檔次給予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

受到警告處罰的,記4分;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處罰的,記8分;受到吊銷科目處罰的,或者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記10分。同一案例出現兩種或兩種以上行政處罰並存的,以最高行政處罰分值計算,分值之間不累加。

記分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管理實行累積記分制度。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累積記分以一年為一個週期,從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之日起計算,一個週期期滿後,該週期內的積分分值消除,重新開始積分。
  醫療機構名稱變更的,其累積記分週期仍以原醫療機構校驗年度為單位。受到暫緩校驗處理的,該記分週期相應延長至暫緩校驗期滿之日。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在記分週期內,不良執業行為累積記分達到12分以上時,應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對象,加強監管,並將該機構記分情況以衛生監督意見書的形式通知該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在記分週期內,不良執業行為累積記分達到16分以上時,取消該醫療機構本年度評優、評先資格,並對醫療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及相關醫務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培訓。
  第十九條 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其不良執業行為在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20分(含)以上,在校驗時給予該醫療機構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其不良執業行為在校驗週期內任一年度累積記分達到20分(含)以上,在校驗時給予該醫療機構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實行定期公示制度。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登記註冊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和記分情況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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