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避免缴纳增值税罚款与滞纳金,这样签订合同付款时间条款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避免缴纳增值税罚款与滞纳金,这样签订合同付款时间条款

但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销售部门很少和财务部门沟通,由于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时间、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的不同都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从而存在税务稽查罚款和补缴的情形。因此我们务必要清晰付款的时间条款。

案例解说

【案例】某企业2019年5月赊销一批货物,合同总额232万元,其中增值税32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2019年7月。

1.2019年5月企业即发出了商品进行了账务处理;

2.2019年7月客户未按合同支付货款,因此企业未确认收入也未开具发票;

3.2019年8月企业收到全部货款。

企业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1. 由于财务没有按合同确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致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推迟,从而推迟了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在税务稽查时,将会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2.合同签订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就使得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提前了,如果财务未能按时缴纳,同样存在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情形;

企业避免缴纳增值税罚款与滞纳金,这样签订合同付款时间条款

解决办法

要想不缴纳罚款和滞纳金,有以下几个好方法使得合同和账目相匹配:

1.在签订合同时,将付款时间适当延长,尽量大于实际收款时间(建议选此项);

2.在签订合同时,将付款时间条款暂时空着或者修改相应条款,确保账实相符(不建议,有作假账的嫌疑)。

企业避免缴纳增值税罚款与滞纳金,这样签订合同付款时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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