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抵减欠税,如何申报?

一、哪些情况下可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纳税人拟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时,应取得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简称《抵减欠税通知书》),然后再按规定进行抵减。

三、抵减欠税的金额如何计算?

(一)抵减范围:抵缴的欠税总额为欠税金额及欠税滞纳金的合计。欠税滞纳金的计算以填开《抵减欠税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

(二)抵减顺序:抵减欠缴税款时,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减,先发生的先抵减。

(三)抵减金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四、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五、如何填写申报表相关栏次?

纳税人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31栏“本期缴纳欠缴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包括实际抵减的税额和滞纳金。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31栏“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也不包括实际抵减的滞纳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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