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你錢,應該什麼時候去主張權利?

對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何理解上述規定,結合案例對以下幾種不同的情形進行分析:

1、 小樊向小李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了還款時間,在借條中寫明:“小樊應當在2020年4月26日前應當歸還。”那麼從2020年4月27日開始,小李就知道小樊沒有還他錢,所以此時他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了,如果在3年內都沒有進行主張,在2023年4月28日後要向法院起訴要求小樊還款,此時如果小樊抗辯說已經超過訴訟時效,那麼法律是不再保護小李的權利。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對於訴訟時效抗辯,必須是要小樊主動提起,法院才會進行審查,如果小樊在庭審中承認欠款的事實並願意還款或者小樊都沒有提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那麼法律還是會保護小李合法行使權利的。

2、 小樊向小李借款10萬元,雙方沒有約定什麼時候還款。這就可以適用20年的訴訟時效。因為雙方對於還款期限沒有進行約定,也就是小李什麼時候都可以向小樊要求還款,那這筆錢最長就可以借給小樊20年,但是當20年過去了,仍舊沒有向小樊討要這筆借款,如果再行進行起訴,小樊進行抗辯,那情形也和上面陳述的一致。

當然,小李要證明他有主張過權利,並不一定需要通過法院進行訴訟的方式,還可以自己進行催討,但是最重要的就是留下證據,比如:可以通過打電話的方式並且進行錄音,通過微信聊天留下聊天記錄等多種方式都可以來證明自己有在借款的期間主張過權利,那權利就從你主張的那一天開始,又可以再順延3年。

小拓展:

很多人不明白借條和欠條的差別,欠條只能適用3年訴訟時效的原因,其實是因為在寫欠條的時候,也就意味著從寫的那天開始,你就知道對方欠你多少錢,從這一天開始,你就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那麼就應當從這一天開始進行起算,當然,要想延長訴訟時效,同樣適用以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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