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是月薪,今年实行计件,辞工有补偿吗?

用户8925542724832


首先,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金的。而且,主动辞职的话,批不批在于对方,只能当作正常离职对待,公司不会有任何方面的补偿。


其次,劳动合同中对薪资的给付方式是有规定的。薪资的给付方式是劳动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份,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会提及薪资的给付,包括给付的时间、计算的方式、加班的计算等。


再次,变更薪资方式是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许可,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是不能变更的,公司私自变更劳动合同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年前月薪,现在实行计件,就是明显的薪资变更,如果公司没有经过员工的同意,就是一种违背劳动合同的行为。


最后,如果你不能接受工资的计算方式变更,可以明确和公司提出不接受计件方式,公司强制推行的话,就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补偿。


微风来袭天转凉


小美为一家制造公司的财务人员,已担任出纳近8年。该公司新总经理上任后把小美调离财务岗位,调任车间任装配工,工资也从固定工资转变为计件工资。因小美从未在车间工作过,其工作效率明显低于同事,当月小美仅领到基本工资,远远低于其担任出纳时的工资。小美咨询朱律师后,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不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确认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向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仲裁庭审时,公司答辩:公司有权调动小美的工作岗位;小美自己技术不佳导致工资明显低于其同事,公司没有过错。朱律师则引用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确定公司存在非法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最后劳动部门依法支持了小美的仲裁请求,小美获得了相关补偿。

朱律师认为,公司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确实有权调动小美的工作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小美原为公司出纳,工资为月薪制,后被调至装配车间其劳动强度明显增强,其工资收入应与其劳动强度相当。在增强员工劳动强度时其工资也应得到相应增长而不应降低。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用工单位把工资发放形式从月薪制改变为计件制,如工资待遇不变或高于月薪工资则合法,反之用人单位则涉嫌违法。


重庆朱成义律师


看什情况下辞职,根据劳动法来确定最好结果,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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