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賢一公司提供不了電動車合格證,湖南經銷商起訴解除協議

供貨拒不提供產品合格證 電動車經銷協議被解除

進賢一公司提供不了電動車合格證,湖南經銷商起訴解除協議


進賢縣人民法院日前判決了一起合同糾紛案:

一、解除原告林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的《經銷協議》。

二、限被告某公司返還原告林某交納的合作權益金128000元及逾期退還的違約金。

三、原告所支付的律師費16000元由被告承擔。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公司於2019年5月13日簽訂《經銷協議》,協議約定:被告某公司授權原告林某在湖南省某縣範圍內經銷四輪電動車,由原告向被告交納合作保證金128000元(含宣傳廣告技術服務費)等。簽約當天,原告向被告繳納128000元合作保證金。簽約後,原告即著手租賃經銷所需門面房、裝飾等。

2019年7月12日,原告通過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向被告送達《律師函》一份,該函提出由被告提供產品合格證的要求,被告2019年7月16日通過某律師事務所向原告送達《關於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函的回覆函》。

該函回覆稱其與某“琅琳”電動車有限公司簽訂了0EM協議書,某“琅琳”電動車有限公司已全權委託其貼牌銷售,開拓中國市場,其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也是電動車及零配件銷售,且國家對四輪電動車的標準至今沒有一套嚴格的行業標準,即所有四輪的電動車上路均可以行駛,交警部門並不予以扣押或罰款等,未能提供原告所需被告公司的產品合格證或與被告有合作關係的某“琅琳”電動車四輪電動車的產品合格證,僅提交了某“琳琅”電動車有限公司的產品合格證等。

原告律師函中所提出的要求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其訴請。

審理法院認為,

原、被告之間簽訂《經銷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份協議簽訂之後,雙方均應按照協議自覺履行各自的義務。

案涉電動車是上路行駛的交通工具,應符合相關的質量要求,方可正常上路行駛,否則,極易引起交通事故等不安全現象。原告通過律師事務所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向被告提出提供每款電動車符合國家生產許可、允許上市銷售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要求,是正常、合法的要求。

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是與其無關聯的公司某“琳琅”電動車有限公司的相關證書,視為其不能提供原告所要求的與其有協議的某“琅琳”電動車有限公司的產品質量等證書,已影響經銷協議的正常履行,原告與之簽訂合同的目的難以實現,故對原告本案提出解除雙方之間所簽訂的經銷協議的訴請,應予支持,同理,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合作權益金、承擔律師費的訴請,亦應予以支持。

原告本案中提出由被告賠償裝修費、廣告費、門面違約金等訴請,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請金額的真實性,不予支持。遂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進賢縣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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