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發生“一地數包”,誰能獲得土地承包權?

農村土地承包發生“一地數包”,誰能獲得土地承包權?

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依據公平優先原則進行的土地承包方式,體現著強烈的基本生活保障特色。而其他方式承包則是針對不適於家庭承包的土地進行的效率優先的承包方式,其並不具備擔負權利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中,就同一承包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的情形極為罕見;但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因發包方就同一土地訂立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承包經營權產生的糾紛較為常見,那麼此種情況下應以何種規則確定土地承包權的次序呢?今天景山就跟各位探討下這個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發生“一地數包”,誰能獲得土地承包權?

一、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能否優先取得

1、其他方式(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農村土地承包法》雖在整體上將其他方式承包歸人債的領域,但在具體權利內容和保護方法上也有一些差異。

從該法規定來看,對於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權利人,該法已經賦予其物權人相應的地位。換言之,承包方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即享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物權的靜的屬性上看,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樣具備直接支配性、獨佔性、排他性、對世性、絕對性、追及性。

從物權的動的屬性看,土地承包經營權具備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權請求權的保護方式。當然,並不是說物權與債權在性質的區分上僅僅維繫於是否經過登記、領證,但《農村土地承包法》不但已經賦予此類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完全相同的權利行使自由,而且在保護方式上,兩者也是一致的。退而言之,此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具有公示效果,在產生權利衝突的時候,其應能夠產生一定的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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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地數包”情況下,承包人已經依法登記時的優先順序。

1)只有一方承包人依法登記,則該承包人應優先於未登記的承包人獲得土地承包權。

2)各承包人均依法登記,在此種情況下,登記在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登記後已獲得“物權”,根據物權的排他效力,其自然優於後登記的承包人取得承包經營權;而後登記的承包人可以依法向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

3、已辦理登記但未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否具有優先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解釋》僅規定了“依法登記”,對是否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並未作出強制規定,從權利的公示方式角度看,依法登記即已完備了物權法意義上的公示要件,並且登記的完成與權證的取得往往存在時間差,因此對已登記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不能簡單的否定其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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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均未辦理登記時優先順序如何確定

對於均未依法登記的情形,因主張權利的各人均系依據承包合同,各承包人主張的權利均為債權,依據債權平等原則,無法依據權利性質的區別加以排序,而以取得債權的先後順序排序,即以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未登記且無法確定承包合同生效順序時如何確定優先順序

現實中確實無法排除如上兩條規則仍不能確定優先順序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應參考《物權法》中的佔有概念,由合法佔有並使用承包地的承包人優先取得承包權,即佔有應具有合法的據,這裡的依據往往指承包合同,而在爭議發生後強行佔有承包地的行為,不能作為獲得優先順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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