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幼兒玩耍受傷 學校被判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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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中晚報訊 全媒體記者 王冬霞 通訊員 魏誠慧於曉旭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盆堯法庭依法審結一起兒童健康權糾紛案件,判決西平縣某幼兒園賠償王某某醫療費等費用共計80767.71元。

據悉,2019年4月10日下午,王某某在某幼兒園滑梯上玩耍時摔傷,王某某受傷後,住院治療37天,花費醫療費及後續治療費等共計96767.71元,經法醫臨床司法鑑定為IX(九)級傷殘。之後,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被告某幼兒園主動支付給原告父母16000元,但雙方未就其餘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遂王某某父親起訴至西平縣人民法院。

西平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西平縣某幼兒園辯稱幼兒園已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王某某所受傷害系其未經老師允許、不遵守遊戲規則所致,但並未提供免責證據,其主張免責理由不能成立。遂西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西平縣某幼兒園賠償原告王某某80767.71元。

該案審結後,魏誠慧法官提醒:幼兒園及學校應當引以為戒,加強管理,和家長共同努力,為兒童營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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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中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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