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含有毒素的食品,不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銷售含有毒素的食品,不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銷售含有毒素的食品,不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葉某明知織紋螺存在毒性,仍加工、銷售,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執法中發現,將涉案織紋螺扣押。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涉及問題

行為人銷售有毒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還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案件解析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屬於危險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發生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後果。

·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認定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認定:

1.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2.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 具備下列情形,應當檢驗、鑑定後認定

1.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前述兩種情形,需有"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根據鑑定結論確定。

· 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情形的認定

此種情形,應當與前述四項情形造成的後果相當,需要經過檢驗、鑑定後確定。

· 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情形的認定

1.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

2.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不應當僅從罪名認定,而應當通過罪狀認定。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狀描述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首先,我們應當釐清罪名和罪狀的關係。罪名應當是罪狀的高度概括,反應罪狀,兩者內涵相一致。本罪中,從罪名上理解,生產、銷售的食品為有毒、有害食品即應當構成本罪,對於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經過改良技術而加工出不具有毒性的合格產品,是否入罪?

從罪名上看,極易認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即構成本罪。但從罪狀理解,本罪處罰的實質是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銷售的織紋螺本身有毒,含有神經性毒素,食用後可引起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狀,潛伏期最短為5分鐘,最長為4個小時,已經被列為禁止採購、加工和銷售的產品,直接適用"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情形,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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