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支持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切實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制定併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中關於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定進行了系統性梳理,對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任務分工關於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相關要求作出具體部署,並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細分行業營銷宣傳行為一般性特點研究總結後提煉出統一性規範要求。《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市場經營主體須在取得相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方可自行開展或委託他人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並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推動落實對本轄區內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營銷宣傳活動的監管職責;三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範,在金融營銷宣傳規範管理和行為要求等方面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提出具體要求;四是明確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明確《通知》的生效時間和其他相關規定。

《通知》的發佈實施有利於統一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尺度,解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所面臨突出問題,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嚴格守法合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對於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法定監管職責,推動嚴格落實《通知》各項規定,全面強化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相關市場經營主體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嚴格約束相關從業人員,確保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依法合規。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銀髮〔2019〕316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規範市場主體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行業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業務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的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金融行業屬於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金融業務。金融營銷宣傳是金融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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