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国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长安衙门,官员应该怎么审判呢?

这是头条号“懒龙说”的第94篇文章

我现在正在长安县衙门之外,旁边是一个留着大胡子的彪形大汉。我们互相拉着对方的衣领,谁也不想松手

我的右半边脸已经肿起来了,感觉都不是我的脸一样,门牙也掉了一颗。看起来我挺惨的,不过我也没让对方好过,那个留着大胡子的彪形大汉,鼻子也破了,哗哗流血,眼睛肿得像桃子一样,上下眼皮中间只有一个小缝能透点光。

事情的起因其实一句两句我也说不清楚,本来我只是想跟朋友去西市的老康他们家来一壶地道的三勒浆,顺便看看他家新请的胡姬跳的胡旋舞。老康跟我一样是康国人,他家的三勒浆特别地道。结果大家喝的好好的,旁边另外一桌人开始对跳舞的胡姬动手动脚的,为首的就是这个大胡子彪形大汉。敢在我老乡店里闹事,这还了得,我当时就冲上去了。然后……我们俩就成了这副样子。

如果外国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长安衙门,官员应该怎么审判呢?

打架打到最后,我们俩互相扭住对方谁也没力气了,这时候,围观的路人纷纷喊着:“长安可是有王法的地方,有本事去长安县打官司吧!”打官司就打官司,难道我还怕了你不成?走,打官司去!这不,我俩就到了长安县衙门来了。

我有点得意的看着旁边的大胡子大汉:“哼,长安可是有王法的,你当街斗殴,这顿鞭笞你是少不了了。”大胡子大汉吐出一口带血的吐沫,冷笑一声:“咱俩在长安都是化外人,谁赢谁输还不一定呢!

知识点一:什么是化外人?——泛指外国人

“化外人”这个词是出自《唐律疏议》,其中对于这个名词是这样解释的:“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各有风俗,制法不同。”一般来说,对于“化外人”这个名词,往往有两种解释。第一:“化外人”就是外国人;第二,“化外人”指的是中华文化圈以外的人。

应该说,在唐代,汉胡界限逐渐模糊,民族融合逐渐加剧,原有的以民族区分汉胡的方式已经有点落后了。

“化外人”的“化”,就含着“教化”的意思,所以“化外人”可以理解成居住在中华文明教化范围之外的地区的人。而《唐律疏议》中又明确说明“化外人”是指其他有君主统治的国家。那么这里的“化外人”大概可以理解成泛指外国人和其他民族人。

如果外国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长安衙门,官员应该怎么审判呢?

早有差人进去通禀,长安县令升堂,我们俩拉拉扯扯的上堂。县令老爷看看我们二人,还没问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先问我们一个问题:“尔等俱是化外人吗?

我们俩异口同声:“禀明府,是。”

县令点点头,又问道:“尔等都是何方人氏啊?”

我抢着回答:“某姓康,名阿达,西域康国人氏。”大胡子大汉说:“某姓契苾,名庆郎,回纥人氏。

县令又点点头:“哦,这么说你二人不是同族了?”

我们互相看了一眼。不是,当然不是!谁要跟他同族啊!

县令继续点头:“那就好办了,那就依我大唐律令审理即可。

如果外国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长安衙门,官员应该怎么审判呢?

知识点二:“同类冲突按你的,异类冲突听我的”

县令为什么上来先问两位是否同族呢?这就涉及到唐代涉外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同类冲突按你的,异类冲突听我的”。

根据《唐律疏议》所记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句话什么意思呢?《唐律疏议》在这一条后面还加了一条解释:“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这个意思就是说,如果冲突双方是来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属于“同类”,那双方冲突应该按照双方所属于的国家地区的本国法律来裁判。而如果冲突双方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那么就属于“异类”,比如高句丽和百济这就在唐代属于两个国家,这样的话就统一以大唐律法来作为审判依据。所以说叫“

同类冲突按你的,异类冲突听我的”。

前者其实就是现在法律中的属人原则,后者其实就是属地原则。在唐代,为了表示对各国各民族人民风俗习惯和法律制度的尊重,唐代还在外国人聚集的地方设立蕃坊,有的蕃坊还允许坊内化外人信仰自己的宗教。比如说,如果本文中斗殴的两位恰好是“同类”,可能这案件就会被移交给他们所居住的蕃坊的坊正处理。如果他们坊内还信仰祆教(也就是拜火教),保不齐把他俩直接用烈火“净化一下灵魂”也说不定。

如果外国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长安衙门,官员应该怎么审判呢?

县令问完了我们俩是哪国人,确定我们是“异类”,那就是按照大唐律法来审判了。然后县令就得问问我们具体案情经过,我们两人就开始你一言我一语的给县令描述当时的经过,说着说着越说越激动,我们逐渐都忘了用汉语,嘴里开始冒老家的语言了。

县令听着我们互相针锋相对的说话,开始说的汉语还能听懂点,越到后来我们嘴里叽里咕噜说着我们本民族的语言,县令就听不懂了。县令赶忙一拍惊堂木,大喊一声:“禁言!”然后唤左右:“去请译语人来。

知识点三:“译语人”是什么?——古代翻译的鼻祖

这里的“译语人”,也就是唐代的翻译。

众所周知,唐代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对外交往非常繁荣的时期,同时作为公元7~9世纪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大唐盛世,万国来朝带来的民族发展和融合的繁荣景象,也带来了彼此的语言文化的冲突和交流。而在这个过程中,能够了解这些国家的语言,并在不同的文化族群中从事语言沟通和文化交流,这也就是“译语人”所需要做的工作了。

唐朝为了能够更好的向“化外人” 宣传大唐的国家政策和文书指令,以及在会见外国使节时能够保持顺畅沟通,唐代在中央也设立了一批专职的“译语人”,主要分布在鸿胪寺和中书省两个机构。其中,鸿胪寺的译语人主要负责接待外宾的口译工作,中书省的译语人主要负责政策文书的翻译工作。

而作为外国人来往密切的大国,唐代地方也常常会接受涉外案件的审理,比如本文中所说的案件。为了能够准确的表达双方的诉求观点,为了公正合理的调和纠纷,解决双方争端。所以在涉外案件的法庭审理中,译语人的重要性也就凸显出来了。据说前段时间有一个挺大的案子,就因为翻译水平不行还酿出了一场全国的舆论风波,可见译语人在案件审理中还是挺重要的。

如果外国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长安衙门,官员应该怎么审判呢?

县令说叫译语人,不一会上来一位,我一看这不是我经常一块喝酒的老石嘛,他一个西市牙郎改行当译语人了?不过这也可以理解,牙郎是买卖中介人,经常在化外人中间做买卖中介,可不各种语言都通嘛,干这个也正好。(关于牙郎的相关知识,请移步《房似锦、徐姑姑房子卖的溜,宋朝前辈也挺牛——宋代中介工作报告》)

可是老石一看我俩也有点愣神,我看这意思老石是不是也跟对方的大胡子大汉认识。这事可就不好办了。我跟老石经常喝酒,可是老石毕竟也是回纥人啊,跟对方算“同类”啊。这他到底是帮我还是帮他啊?我看老石也挺为难,不过既然双方都是熟人,那就双方都不是熟人了,既然做译语人,就得对双方翻译负责。我和大胡子大汉叽里咕噜一顿说,老石给我们翻译的也基本是准确的。

县令听明白了,很快就宣判了:“今有契苾庆郎,康阿达二人当街斗殴,致契苾庆郎眇一目(就是有一个眼睛肿了看不清东西),康阿达落一齿,据《唐律疏议》所载,判双方各保辜十日。

知识点四:“保辜”是什么?——受伤以后,加害者得给受害者治伤

什么是“保辜”制度呢?这是我国古代法制中,一项很有特色的制度。其把伤害案件发生后加害者对受害者所进行的弥补与刑事责任的承担结合了起来。当发生伤害案件时,官府不是赶紧把加害者抓起来,而是在法律中规定了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允许加害人在这个期限内为受害者治伤。在这个期限到期以后,视受害人伤势恢复或者生存状况再来决定加害人所需要的受的刑罚。这个期限就叫做“保辜”。

换句话来说,“保辜”期间,如果受害人恢复的好的话,加害人能够得到很大幅度的减免刑罚。而如果受害人在“保辜”期限内伤势加重甚至不治身亡,则加害人必然会被从重处罚,严重的甚至会上升到极刑。“保辜”制度鼓励加害人对被害人积极提供救助治疗和赔偿损失,积极主动弥补自己所造成的的伤害。受害人所受的伤害在“保辜”时间结束后,对以后生活影响越小,加害者所获得的惩罚力度就越小。

对于“保辜”的期限,针对不同程度的伤害有长短之分,本文中所涉及的斗殴但是未见骨折等情况的,适用于《唐律疏议》中所规定的“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的规定。而斗殴是双方共同参与的,且都对对方造成了伤害,所以县令才会判双方各自“保辜十日”。

如果外国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长安衙门,官员应该怎么审判呢?

我跟那个叫做契苾庆郎的大胡子一对视,这么个判决法不就是看谁恢复的更快嘛,谁恢复的更快对方就刑罚轻点。

我一看他那挨了一下肿的老高的眼睛,再摸摸我自己掉了的门牙。十天,十天他眼睛应该差不多能消肿,可是我的门牙十天肯定长不出来。这么一来,他肯定恢复的比我快,那我就自然比他刑罚轻了。

契苾庆郎也很快想明白了这事,看着他哭笑不得的表情我就想笑。他又是一肚子火恨不得再打我一顿,但又必须按照县令的判决给我治伤,要是不给我治伤他刑罚更重。当然了,我也得给他治伤。但是当保辜期限十天以后,我们互相给对方治伤的结果,肯定是他眼睛消肿的概率高于我的门牙长出来的概率,这么一来,他积极给我治伤的结果也还是比我刑罚重。

想到这里,我不禁想要大笑三声,可是嘴刚咧开想笑,牙床的疼痛瞬间提醒了我那颗门牙的离去。虽然契苾庆郎肯定比我受刑重,可是我少了一颗门牙,说话漏风,怎么找婆娘啊!唉,最终也不过是他徒一年(在固定地方做一年重体力义务劳动),我杖六十,还是两败俱伤罢了。

(注:本文中出现的康阿达和契苾庆郎,均来源于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人名。)

感谢您关注头条号“懒龙说”,如果您喜欢看我的文章,可以在评论下方与我留言交流,或者可以转发朋友圈,甚至可以点击文章下面的“赞赏”,为作者提供一点点支持,谢谢~

参考文献

1、《唐代“化外人”的法律地位研究》 张淼淼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研究》 周宁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从墓志铭看昭武九姓的入仕于唐》 张珂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唐代保辜制度研究》 刘淳萍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唐代长安译语人》 韩香 史学月刊 2003年第1期

6、《唐代涉外事件处理的法律原则》 吴美菊 黎嫦娟 兰台世界 2014年12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