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敷衍过你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吧:
盐政在古时都是掌握在朝廷手中,并且有相关的法律管制,但历朝历代对于盐政的制定也不尽相同。众所周知,明朝时期的各项法律都是非常严格的,如贪污腐败等的惩治,当然明朝时期更有“诸十族”的法律惩戒,这在《大明律》中已充分显现出来。对于盐政来说,明朝法律这么严苛,为什么还会有私盐贩卖这种现象出现?这种行为又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下:
一,明朝时期的盐政制度。明代的盐法延习了宋、元,即国家垄断制,就是盐的买卖属于国家专利。明代的盐业政策又主要分前后两种,我们来看下:
(一)官卖制度即“户口食盐法”。官卖制是买卖的经手人必须是朝廷和官府。官府将地方上盐场的盐户生产出的盐收兑于朝廷,朝廷再逐级分派,地方政府按户口卖给各家各户。这种官卖制度在后续政策不断更新,加之跟不上时代需求逐渐被废止。
(二)通商制即所谓的“开中法”。通商制的出现是由于明朝边患频频,后勤补给光靠政府来筹措显得捉襟见肘。于是朝廷便把一部分盐政销售交于商人,而商人来替朝廷为边疆部队筹措军需粮草,即所谓的“开中法”。这种把盐政和边政结合起来的政策,不但使朝廷更好的掌握了盐政,又使边疆后勤补给得到了保障。可以说通商制的政策对于朝廷来说是很成功的。但是后来由于权臣贵族等的垄断行为,导致通商制的施行步履艰难,濒临废止。
二,明朝的盐政制度对百姓生活的影响。首先生产盐的人叫做“灶户”,他们是没有其它收入来源的,只能世代以盐为生。但是由于官府的盘剥,生产价值远远低于生产力的付出。那么这些人就会贩卖私盐来维持生计,这是产盐户当时的状况。还有一批人,就是在靠近盐场地区生活的人们,也同样受到税赋压榨而艰难困苦,他们就会和盐场的“灶户”形成买卖关系,为了生机贩卖私盐。当然还有人就是为了获利而贩卖私盐。朝廷针对近场社民也制定了一些盐政的惠民政策,但最终没有解决问题。
三,私盐贩卖行为的惩戒。明朝时期,律法非常严格,如我们开头提到的,尤其针对贪污、乱政等不法犯罪行为判处由为严重,纵观历史,也只有明朝法律可以“诸十族”。那么对于私盐贩卖这种违法行为朝廷是怎么处罚的呢?
据资料记载:《大明律》规定,凡贩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
由此看来,明朝针对私盐贩卖的行为惩治还是很严重的。总之,历史上盐政乃国器,属国之根本。明朝盐政法律的制定和私盐贩卖的现象都向我们展现了当时的时代概况。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不妥之处还望斧正。谢谢!
宋都御史
盐是老百姓的日常所必需,它的消耗量非常大,生产地区局限,决定了它的广泛市场和巨额利润,所以这被历代王朝所重视,同时也被很多商贩豪强,甚至贪官污吏所觊觎。古代的盐一般都是官府垄断的,这个从商鞅变法的时候就开始了,食盐专卖机制到了明清时期,已然相当完备,而同时贩卖私盐行为也最猖獗、最泛滥的时期。
所谓私盐,是相对官盐而言, 贩卖私盐既意味着未经官府认可,古代私盐可分为五大类:场私、商私、官私、邻私和枭私等方式。不同私盐方式都因为有巨额利润驱使。
明清两代对于私人的打击不遗余力,明朝规定“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夹带越境者充军”。清代基本沿袭明制,并且对购买私盐行为也做处罚,“犯法食私盐,绅衿革功名,平民受满杖”。 有的士绅买私盐,革去功名,老百姓买私盐仗责100下,如林则徐在两湖地区着力整顿盐政,打击私盐贩卖及食私盐。
虽然有严厉的打击,但贩运私盐的人数越来越多,结构更复杂,地域更广泛,明清时期,不仅东南沿海各省私盐问题严重,同时湖广一带和川盐产销区也是私盐盛行。贩卖私盐数额越来越大,持械聚众贩卖私盐成为普遍现象,甚至出现军队、官府,帮派营党贩私。参加贩私盐者多为亡命之徒、罪犯或走投无路的穷困百姓。私盐盛行的原因,主要是食盐官营,私盐的暴利造成的。
远的北方记忆
明初盐法甚严,严禁一切私自贩卖盐斤行为。《大明律》规定,凡贩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可知,不论贩盐者身份如何、贩卖盐斤数量多寡,一律追究刑责,严惩不怠。明朝政府此举以确保国家财政安全为目的,并未虑及私盐现象背后复杂的社会根源。在严真等两淮盐政官员的建言下,明朝政府于正统三年(1438)有条件地弛禁近场私盐,将近场社会贫民贩盐行为的处置权交给盐政管理部门,“有以肩挑易米者,不必具奏,径自问结”,并将此法推行全国。
清政府为了私盐泛滥,制定了无数律法,也投入了大量的白银进行维护,可越是禁止,私盐就越泛滥,清政府的措施,只是缝缝补补,并没有找出私盐泛滥的根本原因,并对症下药,不过归纳起来,也并不复杂,清朝大臣也曾提及,可想要解决根本原因,对清政府来说,似乎更是一件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