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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葉某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獨自將兩個兒子扶養成人。大兒子葉某一去南方打工並在當地結婚,與家中甚少來往。小兒子葉某二在家務農,結婚後與父親同住。考慮到大兒子經濟條件較好,小兒子夫婦又如此孝順,葉某於1995年寫下一份遺囑,其遺產於其死後全部由小兒子繼承。後小兒子葉某二夫妻經朋友介紹去省城當臨時工,並暫定居住省城。葉某因無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由村裡負責其生養死葬,葉某死後,其所有的三間瓦房歸村委會所有。
巧兒說法
根據《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葉某對其所有的三間房屋的前後兩次處分行為,應以其與村委會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為準。
《巧兒說法》欄目免費公益解答律師 劉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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