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維權不重視維權時效,後果承擔的起嗎?

徵地拆遷維權不重視維權時效,後果承擔的起嗎?

山西的小李前段時間房屋被納入了徵收範圍,但是徵收方和小李就補償問題一直沒有談攏,之前一段時間內還只是斷水斷電罷了,前兩天徵收方竟然來人將小李的房屋給強拆了,小李剛開始想了很多方法進行維權,包括託關係、上訪、甚至是找媒體曝光,卻都沒有什麼作用,後來當小李想要通過法律方法進行維權時,卻發現已經超出了維權時效。然而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卻有很多,很多被徵收方並不重視維權時效問題,盲目進行維權,最終無法維護自己權益,因此小編今天就針對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徵地拆遷維權不重視維權時效,後果承擔的起嗎?

首先,我國法律並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法律賦予被徵收方維護自己權益的權利,被徵收方應當積極行使這些權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但是從上述的法條,我們可以看出此類訴訟時效的計算應當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很多人在實踐中卻將其理解為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違法時起算,這是絕對錯誤的。然而,文章開頭的小李在知道徵收方斷水斷電和強拆事項時,並沒有積極的進行維權,導致起訴期限超期。小李很困惑,自己已經通過上訪等事項進行維權了,難道也被算入被耽誤的時間嗎?然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由此可見,大家並不能將由於上訪或其他並不屬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於自身的原因而耽誤的期限算入起訴期限內,如果大家選擇行政複議,同樣需要重視時效問題,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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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被徵收方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為了保障自己的知情權可以申請聽證,然而這也是有時效限制的問題的,即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被徵收方在實踐中一定要重視維權的時效問題,以免時效超期,無法通過合適的途徑進行正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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