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都一女子偷賣房屋拒付錢給前夫,因拒執罪獲刑1年3個月

寧都一女子拒不執行判決獲刑1年3個月

寧都一女子偷賣房屋拒付錢給前夫,因拒執罪獲刑1年3個月


寧都一女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拘留後仍不履行義務,也不報告財產,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近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對其進行了審理,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曾某華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09年3月23日,被告人曾某華與譚某登記結婚。2015年11月30日,曾某華與譚某協議假離婚並辦理了離婚登記,之後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2017年9月。

2016年3月16日,曾某華、譚某與曾某簽訂“住房銷售協議”,將寧都縣賴村鎮興康大廈一房屋以34萬元的價格出給曾某,曾某將30萬元購房款通過轉賬的方式支付給曾某華。

2016年3月17日,曾某華以其自己的名義支付首付款按揭購買了寧都縣華隆首府小區一套房,後房屋由譚某出資裝修以及共同支付每月按揭。

2017年9月24日,曾某華將寧都縣華隆首府小區這套房出售給李某並辦理過戶手續,獲59萬元。

2017年10月22日,譚某以曾某華出售的寧都縣華隆首府小區這套房系雙方共同所有為由向寧都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2018年3月5日,寧都縣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曾某華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支付譚某出售華隆首府的房款154440.89元。該判決於2018年5月21日生效,譚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寧都縣人民法院對曾某華髮出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書等。

2019年4月18日、5月21日,寧都縣人民法院先後兩次對曾某華實施司法拘留,其被拘留後仍不履行義務,也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2019年12月3日,曾某華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華無視國家法律規定,拒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或者報告財產情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曾某華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被告人曾某華在審理過程仍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也未取得某某的諒解。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贛州法院網

寧都一女子偷賣房屋拒付錢給前夫,因拒執罪獲刑1年3個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