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參保享受醫保待遇,是否屬於欺詐騙保?

案例介紹:


戶籍為B市的張某,於2018年被診斷為白血病,聽朋友說A市對於白血病的保障比較好,報銷比例高,因此託關係在A市某家教育機構參加A市社會醫療保險,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並於2019年2月開始住院治療,使用醫保卡結算費用。


A市在打擊欺詐騙保的行動中發現張某的參保異常情況。調查發現,張某於該教育機構“就職”以後,雖然作為員工參保,但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參保以後也沒有上班,單位也沒有實際發放過工資,因此確定了張某掛靠在該教育機構,以虛構勞動關係虛構每月工資的方式參加A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事實。


截至2019年7月張某已經住院5次,A市醫保基金支付已經20餘萬元。同時,按照大病相關的政策規定,張某還符合享受大病保險條件,要對她自費的部分再次進行救助。A市醫保部門現在面臨困惑:張某的行為是否應該被判定為欺詐騙保?


案例評析:


觀點一:


張某的行為是欺詐騙保,構成詐騙罪。


詐騙的行為特徵有三,一是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即侵犯的對象為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二是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出財物;三是主觀方面,應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直接故意。從這個方面看,張某就醫是以使用A市醫保基金為目的,使用虛構勞動關係的方法獲得醫保待遇,非法佔有A市的醫保資源,使用A市的醫保基金,符合詐騙的行為特徵,構成了詐騙罪,屬於欺詐騙保。


觀點二:


張某雖然掛靠參保,但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為欺詐騙保。


《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張某在疾病的情況下繳費參保,可以依法從國家和社會得到物質幫助。張某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履行勞動義務,屬於掛靠參保,但《社會保險法》中對掛靠沒有明確的界定,對參保人參加社會保險也沒有前置條件的限制。因此張某通過掛靠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在足額繳費以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


思考:


1

從統籌區域內部角度看,掛靠參保的確是欺詐騙保。


職工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這不僅是職工的權利,也是職工的義務。“職工”這一身份的意義在於給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形成服務關係。張某雖和單位簽訂了合同,但其目的是為了偽造身份,使其能夠超越地域限制的差異,在A市參保享受更高待遇的報銷,而不是為建立勞動關係才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這種合同應該是無效的,參保行為有一定的欺詐故意性;張某並未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形成的勞動關係也就是虛假的,參保行為也就是虛假的,應該被認定為欺詐騙保。


在本案中,A市公安機關認定本案符合詐騙罪立案的標準,並立案移送檢察部門,但由於涉案金額較少,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部門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

在醫保經辦的工作實踐中,對掛靠參保導致的騙保認定一直存在難點。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掛靠參保的情況比較普遍,且隱蔽性較強,難以察覺。本案中張某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參保後並未在掛靠單位上過班、單位也未實際發放過工資,因此破綻較大,在醫保部門打擊欺詐騙保的專項行動中露出了馬腳;但還有很多人為了醫療、落戶、買房、子女入學等便利,通過“專業”的參保公司來虛構勞動關係掛靠參保,這些公司往往手續齊全,流程完備,難以察覺。在全民參保、應保盡保的大環境下,對於這部分群體該如何發現,又該如何處理?


二是掛靠參保的處理涉及到勞動關係認定,需要勞動部門大力支持。勞動部門認為勞動關係的認定要基於勞資雙方意願,無關第三人不能在勞資雙方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強行申請勞資雙方的勞動關係認定。在帶病參保、醫保基金受到侵害、損失的時候,醫保監管部門能否對帶病參保的勞動關係進行認定,並且以此為依據進行進一步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


以上兩個方面是在今後醫保工作中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的,仍期待關法律法規給予支持。


3

從整個“社會保險”的角度看,掛靠參保如何認定有待繼續探討。


當我們在討論“掛靠參保”時,實際上面對的是各地區之間醫療保障待遇的差異。在現今醫保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前提條件下,各參保區域之間的經濟水平有差異,這必然導致了地區間醫保待遇的不平衡,因此“掛靠參保”現象有在經辦管理現實層面討論的必要。但如果從法律層面來看,可能還有進一步探討的餘地。


首先,“掛靠參保”是在醫保管理過程中,根據實踐經驗和管理規定所下的一種定義,定義本身並沒有司法解釋。

如果從現有法律角度出發,社會保險或者說所有的保險,其實都是一種參保人與承保機構締結的契約關係,參保人能否享受權利(報銷待遇),取決於是否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正常足額繳費),那麼在參保人履行了義務的前提下,對“掛靠參保”的認定是否能站得住腳,還有待商榷。


其次,以發展的眼光來看,現今全國的參保環境在發生變化,自由從業者、居民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職工醫保,身份、戶籍的限制在逐漸模糊。在提升統籌層次、打破地域界定與身份限制參保的大發展方向裡,未來對“掛靠參保”的認定是否應有轉變,也是值得商榷的。


不論如何,醫保部門應做到順勢而為,應勢而變,隨著醫保的發展情況適當調整工作方法,切實提高參保人的獲得感。


■ 中國醫療保險 楊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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