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附公開判決書)

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附公開判決書)

2019年度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目錄


一、“七波輝”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二、“半身小熊”圖文商標侵權案

三、“BORDEAUX波爾多”集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四、“英利”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五、“獨孤殘紅武俠作品”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系列糾紛案

六、“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

七、“智能電極電位差信號採集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

八、“混合氧化物組合”發明專利侵權案

九、“開甲刀”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

十、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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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查閱案件判決書


案例一

“七波輝”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七波輝(中國)有限公司(簡稱七波輝公司)

被告:超日(福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簡稱超日公司)、丁俊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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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附公開判決書)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貫徹嚴格保護司法政策、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雖然沒有準確證據證明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侵權獲利,但根據侵權人的宣傳,可以確定其侵權獲利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故法院在計算賠償所需的部分數據確有證據支持的基礎上,根據案情運用自由裁量權,突破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確定了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有力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本案的裁判,體現了對具有較高知名度併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和字號給予較大程度保護的司法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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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半身小熊”圖文商標侵權案


原告:上海希諾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簡稱希諾公司)

被告:濟寧市一家一商貿有限公司(簡稱一家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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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希諾公司系半身小熊圖文組合系列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飲用器皿。希諾公司認為一家一公司銷售帶有半身小熊標識玻璃杯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判令一家一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5萬元。二審訴訟中,一家一公司提交了購銷合同,結合一審提交的銷售單、錄音、微信截圖等證據,主張合法來源抗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家一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對於其是否知道銷售的商品系侵權商品,可以考慮一家一公司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銷售者具體銷售行為的外在表現。本案中,一家一公司預防侵權損害成本遠低於侵權損害風險,結合一家一公司在銷售被訴侵權商品時僅以裸杯展示的行為,應當認為一家一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關於賠償數額,被訴侵權商品價值較小,侵權規模不大,且一家一公司僅為銷售者,希諾公司在另案中起訴了生產商。考量權利人此種維權方式以及損失填平情況,不應出現權利人獲得司法賠償遠超出其正常損失範圍而獲利的情形,故法院判決一家一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對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方面進行量化的創新性案件。在權利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銷售者的主觀過錯時,可根據損害成本與預期損害的關係,結合銷售者的具體銷售行為來判斷其是否存在過錯。對於賠償數額,即使採用法定賠償,也應對案情具體分析,避免出現權利人獲得司法賠償遠超出正常損失範圍而獲利的情形。本案的裁判,對認定銷售方主觀過錯責任及依法公平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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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BORDEAUX波爾多”集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波爾多葡萄酒行業聯合委員會(簡稱波爾多聯合會)

被告:蓬萊雲雀酒莊有限公司(簡稱雲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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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波爾多聯合會系“BORDEAUX波爾多”商標(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葡萄酒。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5年6月19日發佈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對波爾多(Bordeaux)在中國境內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於2016年5月17日發佈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對波爾多(Bordeaux)45個附屬產區在中國境內實施地理標誌保護。雲雀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多款葡萄酒商品上分別使用了“bordeaux”“BORDEAUX”標識,並標示有“波爾多法定產區”字樣,網站宣傳中有“產品以法國原酒國內灌裝和原瓶原裝波爾多酒莊葡萄酒為主,所有產品均手續齊全,原產地直供品質保證”等內容。波爾多聯合會認為雲雀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雲雀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雲雀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被訴葡萄酒商品並非來源於波爾多特定產區,雲雀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葡萄酒商品上標註“波爾多法定產區”,並在其網站上宣稱“原產地直供品質保證”等內容,明顯具有攀附涉案商標知名度及質量信譽的惡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雲雀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平等保護外國當事人依法註冊的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件。涉案“BORDEAUX波爾多”系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被訴侵權人並非該集體商標的組織成員,被訴葡萄酒商品也非來源於波爾多地區,其擅自使用該商標並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本案的裁判,依法保護了國外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力地打擊了惡意攀附他人地理標誌知名度及質量信譽並進行虛假宣傳的侵權行為,樹立了山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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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英利”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簡稱英利公司)等

被告:青州博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博華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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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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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山東法院知識產權案件首例書面訓誡的典型案件。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其所陳述的事實應當秉承誠信原則,不能為其訴訟利益而隨意變更其主張,增加訴累、浪費資源。本案的裁判,對於制止當事人濫用抗辯權、強化訴訟誠信意識、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同時是一起適用證據妨礙排除規則的典型案例,在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完整、真實財務資料的情況下,法院依據權利人提供的證據計算侵權獲利,依法公正確定了賠償數額,有力保護了新能源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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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獨孤殘紅武俠作品”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系列糾紛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簡稱三面向公司)

被告:瀟湘書院(天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瀟湘書院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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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三面向公司經授權享有獨孤殘紅武俠系列作品的著作權,其認為瀟湘書院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在www.xxsy.net網站主動設置鏈接到載有涉案作品的侵權網站www.69993.com的行為,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經查,瀟湘書院公司在本案訴訟之前就曾在其www.xxsy.net網站上傳過涉案作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瀟湘書院公司曾在其經營的www.xxsy.net網站上未經許可上傳過涉案作品,後雖在另案訴訟中刪除了相關作品,但其對關聯網站www.69993.com上傳的獨孤殘紅武俠系列作品構成侵權屬於應知或明知情形。本案中瀟湘書院公司實施的主動設置鏈接到載有涉案作品侵權網站的行為,系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故法院判決瀟湘書院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系列案是涉及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主動設置鏈接的方式鏈接到相關侵權網站,如有證據證明其對侵權網站上傳的作品構成侵權應知或明知,應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本案的裁判,通過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行為的準確界定,打擊了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淨化了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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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方法”

發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深圳敦駿公司)

被告: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吉祥騰達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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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深圳敦駿公司系“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是一種強制(Portal)業務技術。深圳敦駿公司認為深圳吉祥騰達公司製造銷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無線路由器侵犯其專利權,請求判令深圳吉祥騰達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經查,業務用戶使用被訴侵權的路由器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時,再現了深圳敦駿公司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全部技術方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如果被訴侵權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被全面覆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終端用戶在正常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時就能自然再現該專利方法過程的,則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人實施了該專利方法,侵害了專利權人的權利。法院判決深圳吉祥騰達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涉及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侵權認定的新類型專利侵權案件。本案的裁判,確立了涉及網絡通信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判斷規則,創新性地解決了通訊領域實質性專利侵權的認定問題,對審理將專利方法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的案件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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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智能電極電位差信號採集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安徽惠洲地質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惠洲地質研究院)

被告:西安澳翔勘探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澳翔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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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惠洲地質研究院系“分佈式並行智能電極電位差信號採集方法和系統”發明專利權人,其認為澳翔公司製造銷售“多通道超高密度直流電法勘探儀”的行為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澳翔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經查,當事人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產品所使用的信號採信方法是否與涉案專利具有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徵。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對權利要求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如果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並不明確,一般情形下專利主題名稱對於專利侵權判定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方法專利中,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某項權利要求實施內容已經明確的,不得以實施方法不確定為由擴大保護範圍。法院判決駁回惠洲地質研究院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正確認定技術主題、實施方法限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通過對電法勘探領域測量方法專利中技術主題對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影響、權利要求的內容、技術比對的必要步驟等問題的認定,對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進行了合理界定,實現了專利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有利於激勵社會創新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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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混合氧化物組合”發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羅地亞經營管理公司(簡稱羅地亞公司)等

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簡稱加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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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羅地亞公司經授權有權對“基於鈰和鋯的混合氧化物的組合及其前體、製法和應用”發明專利侵權提起訴訟。羅地亞公司認為加華公司的涉案製備工藝與涉案專利一致,請求判令加華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經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被部分宣告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加華公司對其相關技術參數進行遮蓋,向羅地亞公司披露其工藝操作規程中與涉案專利相關的內容後,羅地亞公司仍要求摘抄相關部分向第三方專家或公司技術人員進行諮詢缺乏依據。經遮蓋和查閱比對後,可明確看出,加華公司的工藝流程是以氨水作為沉澱劑,並使液體混合物具有鹼性。而涉案專利中是讓液體混合物與碳酸鹽或碳酸氫鹽進行接觸,生成一種具有中性或鹼性的反應介質,兩者存在區別。在專利複審委員會無效宣告決定書中,因對比技術方案是選用氨水溶液作為沉澱劑使用,而涉案專利是用碳酸鹽或碳酸氫鹽與混合物接觸,故而專利複審委認定涉案專利與對比技術方案存在區別。被訴侵權工藝技術有一個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記載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其沒有落入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法院判決駁回羅地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運用無效宣告決定書中的解釋準確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典型案例。生效的專利無效宣告決定書等認定的專利區別技術特徵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在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是否落入其保護範圍時,對該區別技術特徵應予著重考慮。同時,在可能涉及雙方技術秘密的侵權比對中,可以通過簽署保密承諾,靈活運用遮蓋比對、查閱比對等方式進行侵權比對。本案的裁判,通過準確運用生效專利無效宣告決定中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正確確定權利保護範圍,準確釐清雙方技術特徵關鍵差別,有效地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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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開甲刀”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


原告:齊萬勇

被告:邴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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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齊萬勇系“新型果樹開甲刀”實用新型專利的獨佔實施被許可人,其認為邴立華製造銷售的果樹環剝器全部技術特徵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的保護範圍,請求判令邴立華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經查,被訴侵權產品是在“動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置安裝板”。當事人爭議焦點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安裝板”中“定握板”是否為“動握板”的筆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的記載,並結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的描述,可以直接、明確地得出涉案專利要求要求1中記載的“定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安裝板”中的“定握板”系“動握板”的明顯筆誤,應當修正為“動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安裝板”,並以修正後的含義進行解釋、確定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被訴侵權產品的全部技術特徵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故法院判決邴立華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對存在撰寫瑕疵的權利要求予以明確並給予保護、實質性解決糾紛的典型案例。對於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文字是否存在筆誤,應當根據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的通常理解進行認定。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字面含義技術方案雖然能夠實施,但明顯與說明書及附圖不一致,也不符合工學、美學及適於實用的要求且不合理的增加了產品製造難度的,法院應以修正後的含義予以認定。本案的裁判,直接糾正了權利要求書中的筆誤,依法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打擊了利用權利要求書的瑕疵製造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實質性解決了糾紛,對該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鑑意義。


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附公開判決書)


案例十

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王某某

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公訴機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簡稱瀚霖公司)、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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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受害單位擁有涉案長碳鏈二元酸的生產技術,經山東省濟寧市公安局委託鑑定為商業技術秘密。王某某為受害單位高管,其完全掌握該技術,並非法披露給瀚霖公司。瀚霖公司在明知王某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涉案生產技術的情況下,以利誘手段非法獲取涉案商業秘密,並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長碳鏈二元酸的生產經營,同時以申請專利的形式進行了披露。經公安機關委託鑑定,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瀚霖公司主營收入總額10.15億元,毛利潤總額2.5億元。其中,出口銷售額1.2億元,毛利潤總額1762萬元。研發費用鑑證報告證實,受害單位投入的研發費用140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瀚霖公司明知王某某系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以利誘手段非法獲取涉案商業秘密,並使用該商業秘密生產經營,同時以申請專利的形式進行了披露,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王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受害單位商業秘密披露給瀚霖公司使用,並全面負責瀚霖公司長碳鏈二元酸生產線建設及生產,系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法院判令瀚霖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五百萬元;王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山東省實施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審判以來影響最大的刑事案件。本案系單位與個人共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並涉及受害單位與瀚霖公司在全國各級法院進行的一系列專利、商業秘密等相關民事、行政訴訟,技術內容非常專業和複雜。本案的裁判,有效打擊制裁了單位及個人的犯罪行為,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護。


來源:山東高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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