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趣談:“酒”與“法律”的那些事兒

律師趣談:“酒”與“法律”的那些事兒

本文的主角是“酒”和“法”。這是對宿命的冤家,從誕生之日起就註定了彼此格格不入方枘圓鑿的命運。他們的故事,要先從各自的簡歷開始說起。

律師趣談:“酒”與“法律”的那些事兒

酒有話說:我的名字叫酒,我什麼時候出生的一直沒有定論。據舞陽縣的賈湖遺址中陶器殘留物中分析,9000多年前的賈湖人已經掌握了依靠稻米、山楂、蜂蠟釀酒的方法。

我的特長是可以讓人在飲酒後心跳加快產生放鬆和愉悅的感覺,一代梟雄曹操的傳世絕句“何以解憂,唯有杜康”,就是在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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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話說:我的名字叫法,全名法律。距今3800年前的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是目前發現的最早的成文法典,而中國最早的法律據說誕生於夏朝,《左傳》中就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的記載。

我的特長是通過約束和規範人們的行為來維護國家應有的秩序。《尚書》中的名言“制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說的就是我。

筆者按:“酒”和“法”的恩怨源於他們各自的“特長”。喝酒使人興奮,在酒精的刺激下,人容易感情衝動喪失理性。而法律的“特長”就是理性束縛人的行為。所以千百年來,“酒”和“法”這對冤家一直爭鬥不休,哥倆兒的恩怨幾乎貫穿了整個人類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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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禁酒令:我國最早的法律,傳說是夏朝開創者大禹創制的“禹刑”,而最早的禁酒令傳說也是大禹頒佈的。據《戰國策》記載:“昔者,帝女令儀狄作酒而美,進之禹”。史載大禹“絕旨酒”,並預言“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

就是說,古時候帝女讓儀狄做了美酒進獻給了大禹,大禹收到後非但不高興,還下旨以身作則不喝酒,同時勸誡別人也要少喝酒,避免因酒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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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最大的禁酒令:1920年1月17日凌晨0時,美國憲法第18號修正案“禁酒法案”(又稱“伏爾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根據法案規定,凡是製造、售賣乃至於運輸酒精含量超過0.5%以上的飲料皆屬違法。罰款最高可達1000美元及監禁半年。

這項禁酒令從1920年實施到1933年末廢止貫穿了整個上世紀20年代,對美國乃至世界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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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有話說:有人說“酒是萬惡之源”。這話其實是沒有道理的,因為酒本無錯,錯在人為。從人類發明酒的那天起,這種神奇的液體,給人們留下了各種奇妙的記憶。

從曹操“對酒當歌,人生幾何”的豪邁,到李白“天子呼來不上船,自稱臣是酒中仙”的浪漫,再到範衝淹“酒入愁腸,化作相思淚”的哀愁,酒的記憶貫穿了整個歷史。

醉酒易誤事,這話沒錯。但絕對的禁酒,不僅剝奪了生活的樂趣,也會暗淡人類的文明。

法有話說:無論是古代大禹的禁酒令,還是近代美國的禁酒令,產生的背景各有不同,但這些禁酒令的根源其實都跳不出“喝酒誤事,醉酒傷身”這句話。

過度的酒精刺激不僅損害健康,而且飲酒後的過激行為會導致各種社會問題。所以,各國的法制史上,或多或少的都會留有“禁酒”或者“限酒”的痕跡。

但上面“酒”說的也不無道理,縱觀整個歷史,除了部分特殊地區,“絕對性”的禁酒令,大都以失敗告終,有的甚至適得其反。比如美國當年的禁酒令就導致了“走私”、“黑社會”等諸多社會問題。

筆者按:唯物史觀告訴我們,人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所謂自然屬性,就是人生來就具備的特性,比如吃飯、喝水和繁衍等。所謂社會屬性,就是人在社會生存中所需具備的特性,比如上學、工作、社交等。

在我看來,“酒”體現的是人的自然屬性,而“法”代表的是人的社會屬性。所以,“酒”與“法”千百年的宿命爭鬥,最終都需要在人的身上達到和諧與統一。這不僅符合唯物辯證法的推論,也是在歷史長河中反覆驗證的道理。

在當今社會,飲酒這事其實已經充分得到了法律的理解與包容。但這也並不意味著,兩者的矛盾已經完全消失,“酒駕入刑”,“醉酒傷人”等法律,時刻提醒著愛酒之人所必須遵守的規矩。

所以接下來,我回到普法者的角度,從“勸酒不用負責”、“醉酒籤合同無效”、“酒後傷人可減責”,這三種最常見的因酒引起的法律認識誤區出發,結合具體案例和大家共同探索“酒”與“法”和諧共存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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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1:勸酒的人不用負責?

去年7月,家住南京浦口區的小羅請幾個朋友吃飯。酒宴氣氛極佳,朋友小李藉著酒勁,不停慫恿小羅敬酒,做東的小羅架不住就喝多了。

飯局結束,小李約了個網約車,但定位不準,司機停在了數百米遠的路口。本來走兩步的事,小李藉著酒勁,非要小羅開車送。

小羅想到畢竟自己請客,理應把朋友安排好,就開車上了路。剛出門就被巡查的交警抓個正著。經檢測,小羅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6.6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兩人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拘留。

刑法第133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法有話說:以2011年5月1日“酒駕入刑”為標誌,醉酒駕車將被嚴懲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然而,與常見的危險駕駛案不同,案例中不僅認定了醉駕人小羅的責任,還追究了教唆醉駕的同車人小李的責任。

按我國法律規定,小李明知對方飲酒還慫恿其開車,對醉駕行為發生起了重要作用。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的共犯。

酒有話說:

酒逢知己千杯少,話不投機半句多。

——歐陽修《春日西湖寄謝法曹韻》

知己朋友把酒問盞,乃一大人生快事。然勸酒要適度,自古以來因勸酒導致的悲劇不勝枚舉。

西漢陳遵嗜酒如命,為勸留賓客飲酒,把客人車轄取下投到井裡,就像現在為了留住客人把車鑰匙奪走一樣。後來陳遵因“飲酒飫宴無節輕辱爵位”被罷了河南太守,他依然不思悔改,最後導致在醉臥中被殺。

故,好酒之人需謹記,陳遵投轄,害人害己,勸酒要適度,賓主皆歡心。

筆者按: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醉駕必追責,勸酒要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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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2:醉酒籤合同,可以不承認?

老張是一家建材設備企業的老闆,老趙是一家建材加工企業的採購負責人。去年底,老趙為進一步落實設備採購合同,設酒宴熱情款待老張。

老趙很會說話,觥籌交錯之間,讓老張喝的很是盡興。老趙適時拿出了設備採購合同,藉著酒勁請老張同意。老張喝的興起,在眾人注目下滿口同意,雙方就在桌上籤了字。

翌日清晨,老張酒醒,覺得合同價給的太低,找到老趙想反悔,可對方就是不同意。無奈之下,老張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合同,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了老張的請求。

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法有話說:目前我國法律對於醉酒人員的締約能力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實踐中爭議較大,爭議的焦點在於醉酒後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但參照最高法關於醉酒簽約相關案件的判例,除非另有當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證據,或者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否則醉酒通常不能成為行為人免除民事責任或否定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所以,以醉酒為由否定合同有效性,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酒有話說:

莫怪近來都不飲,幾回因醉卻沾巾——白居易《答勸酒》

古往今來,飲酒誤事的典故實在太多。晉元帝司馬睿經常因喝酒而耽誤政事,名臣王導深以為憂,懇切勸諫皇帝戒酒。這位東晉開國皇帝深感慚愧,於是令人斟酒,然後把酒倒掉將杯覆扣在桌上,以示今後再不飲酒。所以後人把戒酒也稱為“覆觴”。

故,好酒之人需謹記,元帝覆觴,利國利己,喝酒易誤事,後悔追莫及。

筆者按:酒醉心裡明,銀錢不讓人。醉者本無意,就怕旁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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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3:酒後傷人,可以減輕責任?

2018年5月,家住欽州市的楊某晚間和朋友在街邊喝酒,楊某的電動車停在街口擋住了開車路過的方某去路。方某下車欲把電動車推到路邊,但楊某態度堅決不讓推,雙方發生爭吵。

楊某藉著酒勁對方某進行了猛烈毆打,之後被周邊村民拉開。經法醫鑑定,方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楊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欽南區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法第18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有話說: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可能會在一定程度減弱控制行為的能力,但並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酒喝多少是人為可控的,醉酒這事是可以預見並能得到控制的。

所以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醉酒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案例中的楊某酒後傷人,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酒有話說:

酒壯英雄膽——施耐庵《水滸傳》

歷史上“酒壯慫人膽”最經典的例子,就是醉打金枝的故事。話說唐朝名將郭子儀的兒子郭曖娶了昇平公主。公主刁蠻任性,郭曖氣不過藉著酒勁把公主給打了。公主哭跑回孃家找老爹代宗皇帝訴苦。

郭子儀聞訊大驚,欺辱皇親那是殺頭的罪,於是老爺子馬上親自去皇宮負荊請罪。代宗皇帝感念郭老令公平叛救國有大功,沒有深究,和和稀泥讓小兩口和好如初。

故,好酒之人需謹記,醉打金枝,郭老請罪,酒非傷人理,醉酒需注意。

筆者按:酒壯慫人膽,酒後勿過激。喝酒若犯事,休怪法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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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智力我們講“智商”,論處世我們講“情商”。其實在談到飲酒時,我們也可以講“酒商”。“酒商”就是衡量一個人享受飲酒樂趣的同時,在法律和道德界限內約束自己行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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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智商”主要靠天生,“酒商”更像“情商”是可以靠後天的個人修行來培養的。那如何培養好的“酒商”呢?這裡給大家提供3點建議。

1.飲酒不喝醉

人能喝多少酒很大程度是天生的,因為這是由體內兩種分解酶的含量決定的。飲酒過量,致人酒精中毒,容易導致亢奮併發生過激行為。

所以喝酒提倡適度,不可豪飲。這一是為了保護身體,二是避免醉酒誤事。這裡介紹3個避免醉酒的小方法。

①切忌空腹飲酒,喝前吃點東西或喝點牛奶,可以保護腸胃。

②喝酒不能太快,不要拼酒,喝酒過程中多喝水。

③常喝酒的人,都知道自己的“量”。每次喝酒不超量,久而久之養成習慣。

2.勸酒不過度

不過分勸酒,主要指兩個層面。第一是自己不要過分勸別人喝酒。受傳統地域文化的影響,很多人觀念裡不勸酒就是待客不周。其實隨著時代的進步,尤其是現在人越來越注重身體保養,喝酒不猛勸,已經越來越成為一個人休養的體現。

第二,別人過度勸酒學會巧妙化解。在傳統文化中,敬酒不喝是很傷面子很讓人忌諱的事。所以在化解勸酒時如何不傷面子可是門大學問。這活兒聽起來容易,其實難得很,沒有標準答案。

有兩個笨方法推薦給大家。一是以開車為由,二是以身體為由。這兩個理由相對客觀,點到為止常人都懂。

3.酒後不失態

在酒精刺激下,人容易亢奮,從而導致不理性的行為發生。常言道酒後多失言,喝酒要時刻謹記說話的分寸,避免酒後亂語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同時,對酒後開車、酒後誤事等不當行為做好提前預防,比如喝酒前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如果開車提前約好代駕等。防患於未然是避免酒後失態的好手段。

筆者按:法律雖然對飲酒給予了充分的包容,但凡事有度,過猶不及。所以培養好的“酒商”是每個愛酒之人的責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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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進酒,杯莫停。與君歌一曲,請君為我傾耳聽。鐘鼓饌玉不足貴,但願長醉不復醒。古來聖賢皆寂寞,惟有飲者留其名。——李白《將進酒·君不見》

筆者是個愛酒之人,對此從不諱言。詩仙李白醉酒之後的浪漫與理想,曾讓我無比神往和共鳴。這可能就是我身上“自然屬性”的體現。

但我也有“社會屬性”的一面。作為律師,每天埋在枯燥的卷宗裡,當事人交付的責任讓我必須時刻保持高度理性。所以,在繁忙的工作之餘,抽空約上好友小酌幾杯是我最好的放鬆和樂趣。

“法”代表著理性,這是我的職責。

“酒”代表著感性,這是我的愛好。

如何讓“酒”的感性和“法”的理性達到恰到好處的和諧並立,這既是本文的創作初衷,也是我輩法律從業者所需要好好思考的課題。

最後新年將至,歲末多有暢飲。在此提醒各位愛酒人士:

美酒雖好,可不要貪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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