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多給了客戶錢款,事後索要遭拒絕,你怎麼看?

88娛樂君

朋友,作為長期工作在銀行的老員工,我告訴你,碰到這樣的事情,還是應該將錢主動退給銀行工作人員為好。

為何這樣做呢?我想應該從兩方面來看這個問題。一方面,秦小姐能退給銀行,顯現她人生品格的高尚,不為不屬於自己的錢所動,這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所需要的。

同時,我還得解釋一下,銀行現在實行櫃員制,錢多付給客戶就出現短款,短款的話就得櫃員自己賠,現在銀行一線員工的薪水本來就不高,如果因自己工作失誤短款少了1600元,自己掏錢補上,對生活會產生一定影響。

而且還因為工作差錯會被單位績效考核扣掉獎金,那就更慘了。所以,朋友如果將錢退給銀行,對這個員工來說應該會從內心深處感激你,這樣成就自己名節、伸張社會道義和挽救別人工作過失的事情何樂而不為?

另一方面,銀行工作人員多給秦小姐1600元錢,秦小姐雖不構成違法犯罪行為。但《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從這一點看,秦小姐的行為構成了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致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取得,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因此,即便秦小姐多得的1600元算不上犯罪,但要嚴格追求起法律責任來,那還是有的,相當於你撿了人家錢不歸還,屬於

不當得利,為此,秦小姐多得的1600元還是應該退給銀行為妥。

說到這裡,朋友應該明白了我的主張,那位秦小姐也應該主動將錢退給銀行,這樣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共同建造美好和諧社會。


財經深思

這問題沒什麼好說的,很早的事情了,銀行已經以“不當得利”起訴了,其實作為銀行工作者身邊很多同事經常遇到這類,見怪不怪,沒什麼特別的看法,銀行在實際操作中從來沒有什麼離櫃概不負責的說法,不管你信不信,每天下午5點扎帳,不管是長款還是短款都要落實到人。

這裡主要說一下不當得利,反正就一句話,不是你的別佔小便宜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如果明確知道收入無法律依據,在知曉日後還會被判定是惡意受益人,返還範圍就不僅僅是不當得利的本金了,還會附加上受害人的其他損失。

作為一名銀行員工我只想說,平常遇到的小金額的多付給客戶錢,都需要當事櫃員去私下賠禮道歉追討,有的追的回來,有的追不回來,多半就自己賠付了,如果金額大櫃員自己賠付不了,銀行肯定是要追償的,不是所有事情都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沒必要因為這點錢揹負個官司吧。


不立而立

先說【答案】,如若秦小姐真的不還,將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屬於民事違法行為,銀行可以向法院主張秦小姐賠償損失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當然,我相信秦小姐只是想給銀行一個教訓,並不是真的想將這1600元佔為己有。

  • 秦小姐無權拒絕歸還長款
這個其實很好理解,秦小姐在銀行取款,櫃員多給了秦小姐1600元錢,屬於人為失誤。銀行出現短款行為,秦小姐形成事實上的長款行為,這時候銀行有權要求秦小姐歸還長款,甚至給予秦小姐一定的經濟獎勵。

雖然秦小姐因為銀行的失誤,可能對自身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便,例如來銀行網點歸還現金佔用了其寶貴的時間,銀行應當給予其一定補償,但是秦小姐並沒有權利拒絕歸還。因為這樣秦小姐會構成違法,金額較小時為不當得利、金融較大時為侵佔罪,那就有些得不償失了!

  • 銀行“離櫃概不負責”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我相信有很多人會說銀行整天把“離櫃概不負責”作為免責事由掛在嘴邊或者櫃檯上,為什麼我們不能拒絕歸還銀行多給予的現金,因為這也屬於“離櫃概不負責”啊?

我想對大家說的是,確實很多銀行把“離櫃概不負責”作為警示牌放在銀行櫃檯外面讓客戶看到,但是其最主要的作用在於提醒客戶一定要專心辦理業務、準確清點現金。如果真的出現取款銀行少給的情形,客戶回來跟銀行爭論,銀行也不會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將客戶打發走的,必然會先看當時取款錄像,確認自身是否存在操作失誤的情況!

綜上所述,銀行不得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拒絕客戶對當時所辦業務進行查證,而客戶也不得拒絕歸還銀行多給予其的現金!


銀行小學生

事情是這樣的:浙江的秦小姐在銀行取22400元,銀行卻給了24000元。事後,銀行向秦小姐討要多給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絕。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秦小姐告上法庭。對此秦小姐堅稱,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這完全是銀行方面的疏忽而導致的結局,而且銀行櫃檯上面清清楚楚寫著“離櫃概不負責”那麼銀行方面出了差錯,多給了錢,儲戶不給銀行將其告上法院,但如果是少給了錢,銀行會怎麼做?擺著一副老臉,說這是儲戶的責任,銀行“離櫃概不負責”。


個人覺得銀行有權力將儲戶告上法庭,但沒權力要求儲戶歸還多餘的錢,既然是自己定的規矩,自己都不來守規矩,還指望誰來守著規矩。


魅力的橘子熊

前天,我去銀行取錢,正辦理去款時,旁邊一個老太太諮詢銀行櫃員問題,結果櫃員一邊辦理業務一邊回答問題,結果完了後將我銀行摺子和取款單子一併退還給我,我接過手離開櫃檯,坐到旁邊椅子上將銀行摺子準備往包裡裝時突然靈醒了,我手裡怎麼沒有錢呢!取款單子上寫的取款1000元。存摺上也已記錄取款信息,我趕緊上前找銀行櫃員,說她沒給我錢,結果她說給了吧,我說那你看我手裡沒拿錢,而且我現在身上也沒有錢呀,她又把我的摺子看了一下,才把錢給我!這事情真的挺懸的,如果我出了銀行,怎麼辦,銀行櫃檯牌子離開櫃檯概不負責!想起來還是很後怕的!


清英10

銀行離櫃不負責的說法,恐怕更多情況下還是比較偏向於銀行機構自身。在實際情況下,如果客戶少拿到錢,或者在銀行交易中出現一些未知問題,往往尋找幫助,可能銀行一方的積極性不會特別強烈。但是,如果在銀行,銀行工作人員出錯,或因個人原因操作失誤,那麼就不是離櫃不負責的問題了。在實際情況下,客戶還是需要把銀行出錯的部分金額,如數歸還,否則可能需要負上一定責任,這或許也是客戶義務與權利不那麼對稱的真實寫照。不過,對於客戶而言,在現有的規則模式下,假如銀行機構出錯,採取離櫃不負責的方式,恐怕還是難逃銀行的追討。對於秦小姐的拒絕,有其自己的想法,但個人力量終究難以與銀行大機構進行比拼,如果想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能秦小姐把多出來的錢交回去會是比較好的選擇,現實情況下,這也是一種比較被動無奈的策略了。


郭施亮


趙濤23051640


賬號審核失敗

這個新聞我貌似看過,銀行以“不當得利”起訴了秦小姐,最終法院判決秦小姐還錢。

但我想說這只是眾多相似案例中結果極為特殊的一個。

通常來說,如果發生銀行多給錢或者少給錢的情況,晚上查庫時都會發現,差一分錢也不行,必須看業務憑證和監控找出是哪一筆業務,哪一個客戶差的,然後就回聯繫這個客戶,爭取當天處理完,讓客戶來把多的錢拿走,把少的錢補上,並把相應的賬務處理好。

如果當天處理不了怎麼辦?如果是少給客戶錢,會把現金取出來,如果是多給客戶錢,櫃員會墊錢,總之就是要讓帳和錢相符,否則就要登記長短款登記簿,還要算差錯,還要扣錢,所以一般櫃員會選擇前一種處理方法,私下把這筆錢與客戶協商處理好了就得了,銀行也會默許。而如果客戶配合來處理,櫃員一般都會報銷來回打車錢,送禮物,還會適當給予一定的錢和物表示感謝和歉意。

但是本題的案例中,秦小姐應該是拒絕歸還這筆錢,而櫃員也拒絕承擔這個錢,或者跟這件事滯氣了,因為這件事,櫃員出了差錯一般會被罰500—1000元,網點評獎什麼也會受影響,所以你問100個銀行出了這樣的事怎麼處理,可能都沒有一個銀行會因此起訴客戶,因為影響太大了。

所以我說,這是一個比較極端的案例,但是也變相回答了有些人的疑問,銀行多給錢不歸還會怎麼樣


昇財經

以前在銀行做過櫃員,後來因為實在受不了那種壓抑的監控生活,辭職了,做為過來人,我覺得很多人真的對銀行認識有些偏激,幾乎所有的櫃員上班過程中都有出現過差錯,當然你可以說這是你的工作內容,你必須要做好,不能有錯誤,但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也出現過這樣的錯,多給客戶錢了,然後找到客戶,客戶是一個老人家,他也把多出來的錢還了回來,還好我遇到的是好人,我找到他的時候,他的錢還在袋子裡沒拿出來數過的,他說每個人都會有錯的時候,當時真的很感激他,不然這個錢就得我自己墊了。銀行沒有你們想的那麼黑,他有一套自己嚴格的管理制度,每天下班前錢都要對的上賬的,多了少了,都得當天看監控找出來,找到客戶,如果找不到,就要掛賬上報的,哪有什麼多了自己放起來的事,你當風控那些是空的啊?只想說,每個人對別人的工作都多一點體諒吧,那些不明事理,沒有做過調查的人也先把情況調查好,再發表言論比較好,不然讓人覺得噴子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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