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說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下篇

Ⅲ 住宅建築

5.5.2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住宅建築安全出口設置的基本要求。考慮到當前住宅建築形式趨於多樣化,條文未明確住宅建築的具體類型,只根據住宅建築單元每層的建築面積和戶門到安全出口的距離,分別規定了不同建築高度住宅建築安全出口的設置要求。

54m以上的住宅建築,由於建築高度高,人員相對較多,一旦發生火災,煙和火易豎向蔓延,且蔓延速度快,而人員疏散路徑長,疏散困難。故同時要求此類建築每個單元每層設置不少於兩個安全出口,以利人員安全疏散。

5.5.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將建築的疏散樓梯通至屋頂,可使人員通過相鄰單元的樓梯進行疏散,使之多一條疏散路徑,以利於人員能及時逃生。由於本規範已強制要求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每個單元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而建築高度大於27m,但小於等於54m的住宅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不大於650m2,且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0m,每個單元可以設置1個安全出口時,可以通過將樓梯間通至屋面並在屋面將各單元連通來滿足2個不同疏散方向的要求,便於人員疏散;對於只有1個單元的住宅建築,可將疏散樓梯僅通至屋頂。此外,由於此類建築高度較高,即使疏散樓梯能通至屋頂,也不等同於2部疏散樓梯。為提高疏散樓梯的安全性,本條還對戶門的防火性能提出了要求。

5.5.27 電梯井是煙火豎向蔓延的通道,火災和高溫煙氣可藉助該豎井蔓延到建築中的其他樓層,會給人員安全疏散和火災的控制與撲救帶來更大困難。因此,疏散樓梯的位置要儘量遠離電梯井或將疏散樓梯設置為封閉樓梯間。

對於建築高度低於33m的住宅建築,考慮到其豎向疏散距離較短,如每層每戶通向樓梯間的門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一定程度降低煙火進入樓梯間的危險,因此,可以不設封閉樓梯間。

樓梯間是火災時人員在建築內豎向疏散的唯一通道,不具備防火性能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樓梯間,特別是高層住宅建築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樓梯間的前室。

5.5.28 有關說明參見本規範第5.5.10條的說明。樓梯間的防煙前室,要儘可能分別設置,以提高其防火安全性。

防煙前室不共用時,其面積等要求還需符合本規範第6.4.3 條的規定。當兩部剪刀樓梯間共用前室時,進入剪刀樓梯間前室的入口應該位於不同方位,不能通過同一個入口進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間的距離仍要不小於5m;在首層的對外出口,要儘量分開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首層的公共區無可燃物且首層的戶門不直接開向前室時,剪刀梯在首層的對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寬度需滿足人員疏散的要求。

5.5.2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住宅建築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有關說明參見本規範第5.5.17條的條文說明。

躍廊式住宅用與樓梯、電梯連接的戶外走廊將多個住戶組合在一起,而躍層式住宅則在套內有多個樓層,戶與戶之間主要通過本單元的樓梯或電梯組合在一起。躍層式住宅建築的戶外疏散路徑較躍廊式住宅短,但套內的疏散距離則要長。因此,在考慮疏散距離時,躍廊式住宅要將人員在此樓梯上的行走時間折算到水平走道上的時間,故採用小樓梯水平投影的1.5倍計算。為簡化規定,對於躍層式住宅戶內的小樓梯,戶內樓梯的距離由原來規定按樓梯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修改為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5.5.3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說明參見本規範第5.5.18條的條文說明。住宅建築相對於公共建築,同一空間內或樓層的使用人數較少,一般情況下1.1m的最小淨寬可以滿足大多數住宅建築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設計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以及戶門時仍應進行核算。

5.5.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有關說明參見本規範第5.5.23條的條文說明。

5.5.32 對於大於54m但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儘管規範不強制要求設置避難層(間),但此類建築較高,為增強此類建築戶內的安全性能,規範對戶內的一個房間提出了要求。

本條規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其耐火性能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6 建築構造

6.1 防火牆

6.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防火牆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區或防止建築間火災蔓延的重要分隔構件,對於減少火災損失發揮著重要作用。

防火牆能在火災初期和滅火過程中,將火災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間內,阻斷火災在防火牆一側而不蔓延到另一側。國外相關建築規範對於建築內部及建築物之間的防火牆設置十分重視,均有較嚴格的規定。如美國消防協會標準《防火牆與防火隔牆標準》NFPA 221對此有專門規定,並被美國有關建築規範引用為強制性要求。

實際上,防火牆應從建築基礎部分就應與建築物完全斷開,獨立建造。但目前在各類建築物中設置的防火牆,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築框架上或與建築框架相連接。要保證防火牆在火災時真正發揮作用,就應保證防火牆的結構安全且從上至下均應處在同一軸線位置,相應框架的耐火極限要與防火牆的耐火極限相適應。由於過去沒有明確設置防火牆的框架或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要求,使得實際工程中建築框架的耐火極限可能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從而難以很好地實現防止火災蔓延擴大的目標。

為阻止火勢通過屋面蔓延,要求防火牆截斷屋頂承重結構,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突出屋面與否。對於不同用途、建築高度以及建築的屋頂耐火極限的建築,應有所區別。當高層廠房和高層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大於或等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大於或等於0.50h時,由於屋頂具有較好的耐火性能,其防火牆可不高出屋面。

本條中的數值是根據我國有關火災的實際調查和參考國外有關標準確定的。不同國家有關防火牆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見表16。設計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儘可能採用比本規範規定較大的數值。

表16 不同國家有關防火牆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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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設置防火牆就是為了防止火災不能從防火牆任意一側蔓延至另外一側。通常屋頂是不開口的,一旦開口則有可能成為火災蔓延的通道,因而也需要進行有效的防護。否則,防火牆的作用將被削弱,甚至失效。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不小於4.0m,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勢蔓延,但設計還是要儘可能加大該距離,或設置不可開啟窗扇的乙級防火窗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等,以防止火災蔓延。

6.1.3 對於難燃或可燃外牆,為阻止火勢通過外牆橫向蔓延,要求防火牆凸出外牆一定寬度,且應在防火牆兩側每側各不小於2.0m範圍內的外牆和屋面採用不燃性的牆體,並不得開設孔洞。不燃性外牆具有一定耐火極限且不會被引燃,允許防火牆不凸出外牆。

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離規定不應小於2.0m。根據火場調查,2.0m的間距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勢蔓延,但也存在個別蔓延現象。

6.1.4 火災事故表明,防火牆設在建築物的轉角處且防火牆兩側開設門窗等洞口時,如門窗洞口採取防火措施,則能有效防止火勢蔓延。設置不可開啟窗扇的乙級防火窗、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防火捲簾或防火分隔水幕等,均可視為能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

6.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1)對於因防火間距不足而需設置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必須設置的開口要符合本規範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用於防火分區或建築內其他防火分隔用途的防火牆,如因工藝或使用等要求必須在防火牆上開口時,須嚴格控制開口大小並採取在開口部位設置防火門窗等能有效防止火災蔓延的防火措施。根據國外有關標準,在防火牆上設置的防火門,耐火極限一般都應與相應防火牆的耐火極限一致,但各國有關防火門的標準略有差異,因此我國要求採用甲級防火門。其他洞口,包括觀察窗、工藝口等,由於大小不一,所設置的防火設施也各異,如防火窗、防火捲簾、防火閥、防火分隔水幕等。但無論何種設施,均應能在火災時封閉開口,有效阻止火勢蔓延。

(2)本條規定在於保證防火牆防火分隔的可靠性。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管道穿越防火牆,很容易將火災從防火牆的一側引到另外一側。排氣管道內的氣體一般為燃燒的餘氣,溫度較高,將排氣管道設置在防火牆內不僅對防火牆本身的穩定性有影響,而且排氣時長時間聚集的熱量有可能引燃防火牆兩側的可燃物。此外,在佈置輸送氧氣、煤氣、乙炔等可燃氣體和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柴油等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時,還要充分考慮這些管道發生可燃氣體或蒸氣逸漏對防火牆本身安全以及防火牆兩側空間的危害。

6.1.6 本條規定在於防止建築物內的高溫煙氣和火勢穿過防火牆上的開口和孔隙等蔓延擴散,以保證防火分區的防火安全。如水管、輸送無火災危險的液體管道等因條件限制必須穿過防火牆時,要用彈性較好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將管道周圍的縫隙緊密填塞。對於採用塑料等遇高溫或火焰易收縮變形或燒蝕的材質的管道,要採取措施使該類管道在受火後能被封閉,如設置熱膨脹型阻火圈或者設置在具有耐火性能的管道井內等,以防止火勢和煙氣穿過防火分隔體。有關防火封堵措施,在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建築防火封堵應用技術規程》CECS 154:2003中有詳細要求。

6.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防火牆構造的本質要求,是確保防火牆自身結構安全的基本規定。防火牆的構造應該使其能在火災中保持足夠的穩定性能,以發揮隔煙阻火作用,不會因高溫或鄰近結構破壞而引起防火牆的倒塌,致使火勢蔓延。耐火等級較低一側的建築結構或其中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較低的結構,在火災中易發生垮塌,從而可能以側向力或下拉力作用於防火牆,設計應考慮這一因素。此外,在建築物室內外建造的獨立防火牆,也要考慮其高度與厚度的關係以及牆體的內部加固構造,使防火牆具有足夠的穩固性與抗力。

6.2 建築構件和管道井

6.2.1 本條規定了劇場、影院等建築的舞臺與觀眾廳的防火分隔要求。

劇場等建築的舞臺及後臺部分,常使用或存放著大量幕布、佈景、道具,可燃裝修和用電設備多。另外,由於演出需要,人為著火因素也較多,如煙火效果及演員在臺上吸菸表演等,也容易引發火災。著火後,舞臺部位的火勢往往發展迅速,難以及時控制。劇場等建築舞臺下面的燈光操縱室和存放道具、佈景的儲藏室,可燃物較多,也是該場所防火設計的重點控制部位。

電影放映室主要放映以硝酸纖維片等易燃材料的影片,極易發生燃燒,或斷片時使用易燃液體丙酮接片子而導致火災,且室內電氣設備又比較多。因此,該部位要與其他部位進行有效分隔。對於放映數字電影的放映室,當室內可燃物較少時,其觀察孔和放映孔也可不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劇場、電影院內的其他建築防火構造措施與規定,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築設計規範》JGJ 57和《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JGJ 58的要求。

6.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對建築內一些需要重點防火保護的特殊場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條中規定的防火分隔牆體和樓板的耐火極限是根據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相應要求確定的。

(1)醫療建築內存在一些性質重要或發生火災時不能馬上撤離的部位,如產房、手術室、重症病房、貴重的精密醫療裝備用房等,以及可燃物多或火災危險性較大,容易發生火災,如藥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強對這些房間的防火分隔,以減小火災危害。對於醫院潔淨手術部,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醫院潔淨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GB 50333和《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1039的有關要求。

(2)託兒所、幼兒園的嬰幼兒、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老弱者等人員行為能力較弱,容易在火災時造成傷亡,當設置在其他建築內時,要與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如《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 39等。

6.2.3 本條規定了屬於易燃、易爆且容易發生火災或高溫、明火生產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

廚房火災危險性較大,主要原因有電氣設備過載老化、燃氣洩漏或油煙機、排油煙管道著火等。因此,本條對廚房的防火分隔提出了要求。本條中的“廚房”包括公共建築和工廠中的廚房、宿舍和公寓等居住建築中的公共廚房,不包括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築中套內設置的供家庭或住宿人員自用的廚房。

當廠房或倉庫內有工藝要求必須將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生產佈置在一起時,除屬丁、戊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與儲存場所外,廠房或倉庫中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或儲存物品一般要分開設置,並應採用具有一定耐火極限的牆體分隔,以降低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之間的相互影響。如車間內的變電所、變壓器、可燃或易燃液體或氣體儲存房間、人員休息室或車間管理與調度室、倉庫內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物品存放區等,有的在本規範第3.3.5條~第3.3.8條和第6.2.7條等條文中也有規定。

6.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為保證防火隔牆的有效性,對其構造做法作了規定。為有效控制火勢和煙氣蔓延,特別是煙氣對人員安全的威脅,旅館、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內的防火隔牆,應注意將隔牆從地面或樓面砌至上一層樓板或屋面板底部。樓板與隔牆之間的縫隙、穿越牆體的管道及其縫隙、開口等應按照本規範有關規定採取防火措施。

在單元式住宅中,分戶牆是主要的防火分隔牆體,戶與戶之間進行較嚴格的分隔,保證火災不相互蔓延,也是確保住宅建築防火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單元之間的牆應無門窗洞口,單元之間的牆砌至屋面板底部,可使該隔牆真正起到防火隔斷作用,從而把火災限制在著火的一戶內或一個單元之內。

6.2.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築外立面開口之間如未採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易導致火災通過開口部位相互蔓延,為此,本條規定了外立面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

目前,建築中採用落地窗,上、下層之間不設置實體牆的現象比較普遍,一旦發生火災,易導致火災通過外牆上的開口在水平和豎直方向上蔓延。本條結合有關火災案例,規定了建築外牆上在上、下層開口之間的牆體高度或防火挑簷的挑出寬度,以及住宅建築相鄰套在外牆上的開口之間的牆體的水平寬度,以防止火勢通過建築外窗蔓延。關於上下層開口之間實體牆的高度計算,當下部外窗的上沿以上為上一層的梁時,該梁的高度可計入上、下層開口間的牆體高度。

當上、下層開口之間的牆體採用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允許採用防火玻璃牆,但防火玻璃牆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都要能達到規範規定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其耐火完整性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國家標準《建築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 15763.1-2009將防火玻璃按照耐火性能分為A、C兩類,其中A類防火玻璃能夠同時滿足標準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要求,C類防火玻璃僅能滿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火勢通過窗口蔓延時需經過外部卷吸後作用到窗玻璃上,且火焰需突破著火房間的窗戶經室外再蔓延到其他房間,滿足耐火完整性的C類防火玻璃,可基本防止火勢通過窗口蔓延。

住宅內著火後,在窗戶開啟或窗戶玻璃破碎的情況下,火焰將從窗戶蔓出並向上卷吸,因此著火房間的同層相鄰房間受火的影響要小於著火房間的上一層房間。此外,當火焰在環境風的作用下偏向一側時,住宅戶與戶之間突出外牆的隔板可以起到很好的阻火隔熱作用,效果要優於外窗之間設置的牆體。根據火災模擬分析,當住宅戶與戶之間設置突出外牆不小於0.6m的隔板或在外窗之間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性牆體時,能夠阻止火勢向相鄰住戶蔓延。

6.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採用幕牆的建築,主要因大部分幕牆存在空腔結構,這些空腔上下貫通,在火災時會產生煙囪效應,如不採取一定分隔措施,會加劇火勢在水平和豎向的迅速蔓延,導致建築整體著火,難以實施撲救。幕牆與周邊防火分隔構件之間的縫隙、與樓板或者隔牆外沿之間的縫隙、與相鄰的實體牆洞口之間的縫隙等的填充材料常用玻璃棉、硅酸鋁棉等不燃材料。實際工程中,存在受震動和溫差影響易脫落、開裂等問題,故規定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要採用具有一定彈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實。這種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難燃材料。如採用難燃材料,應保證其在火焰或高溫作用下能發生膨脹變形,並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設置幕牆的建築,其上、下層外牆上開口之間的牆體或防火挑簷仍要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要求。

6.2.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建築內設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設備房等重要設備房的防火分隔要求。

設置在其他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等要保證該建築發生火災時,不會受到火災的威脅,確保消防設施正常工作。通風、空調機房是通風管道彙集的地方,是火勢蔓延的主要部位之一。基於上述考慮,本條規定這些房間要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但考慮到丁、戊類生產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對這兩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分隔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有所降低。

6.2.8 冷庫的牆體保溫採用難燃或可燃材料較多,面積大、數量多,且冷庫內所存物品有些還是可燃的,包裝材料也多是可燃的。冷庫火災主要由聚苯乙烯硬泡沫、軟木易燃物質等隔熱材料和可燃製冷劑等引起。因此,有些國家對冷庫採用可燃塑料作隔熱材料有較嚴格的限制,在規範中確定小於150m2的冷庫才允許用可燃材料隔熱層。為了防止隔熱層造成火勢蔓延擴大,規定應作水平防火分隔,且該水平分隔體應具備與分隔部位相應構件相當的耐火極限。其他有關分隔和構造要求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範》GB 50072的規定。

近年來冷庫及低溫環境生產場所已發生多起火災,火災案例表明,當建築採用泡沫塑料作內絕熱層時,裸露的泡沫材料易被引燃,火災時蔓延速度快且產生大量的有毒煙氣,因此,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加強冷庫及人工製冷降溫廠房的防火措施很有必要。本條不僅對泡沫材料的燃燒性能作了限制,而且要求採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

氨壓縮機房屬於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當冷庫的氨壓縮機房確需與加工車間貼鄰時,要採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以降低氨壓縮機房發生事故時對加工車間的影響。同時,冷庫也要與加工車間採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6.2.9 本條第1、2、3款為強制性條文。由於建築內的豎井上下貫通一旦發生火災,易沿豎井豎向蔓延,因此,要求採取防火措施。

電梯井的耐火極限要求,見本規範第3.2.1條和第5.1.2條的規定。電梯層門是設置在電梯層站入口的封閉門,即梯井門。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層門耐火試驗》GB/T 27903的規定進行測試,並符合相應的判定標準。

建築中的管道井、電纜井等豎向管井是煙火豎向蔓延的通道,需採取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實際工程中,每層分隔對於檢修影響不大,卻能提高建築的消防安全性。因此,要求這些豎井要在每層進行防火分隔。

本條中的“安全逃生門”是指根據電梯相關標準要求,對於電梯不停靠的樓層,每隔11m需要設置的可開啟的電梯安全逃生門。

6.2.10 直接設置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牆體上的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容易因供電線路和電器原因使牆體或可燃廣告牌著火而引發火災,並能導致火勢沿建築外立面蔓延。戶外廣告牌遮擋建築外窗,也不利於火災時建築的排煙和人員的應急逃生以及外部滅火救援。

本條中的“可燃、難燃材料的牆體”,主要指設置廣告牌所在部位的牆體本身是由可燃或難燃材料構成,或該部位的牆體表面設置有由難燃或可燃的保溫材料構成的外保溫層或外裝飾層。

6.3 屋頂、悶頂和建築縫隙

6.3.1~6.3.3 冷攤瓦屋頂具有較好的透氣性,瓦片間相互重疊而有縫隙,可直接鋪在掛瓦條上,也可鋪在處理後的屋面上起裝飾作用,我國南方和西南地區的坡屋頂建築應用較多。第6.3.1條規定主要為防止火星通過冷攤瓦的縫隙落在悶頂內引燃可燃物而釀成火災。

悶頂著火後,悶頂內溫度比較高、煙氣瀰漫,消防員進入悶頂偵察火情、滅火救援相當困難。為儘早發現火情、避免發展成為較大火災,有必要設置老虎窗。設置老虎窗的悶頂著火後,火焰、煙和熱空氣可以從老虎窗排出,不至於向兩旁擴散到整個悶頂,有助於把火勢侷限在老虎窗附近範圍內,並便於消防員偵察火情和滅火。樓梯是消防員進入建築進行滅火的主要通道,悶頂入口設在樓梯間附近,便於消防員快速偵察火情和滅火。

悶頂為屋蓋與吊頂之間的封閉空間,一般起隔熱作用,常見於坡屋頂建築。悶頂火災一般陰燃時間較長,因空間相對封閉且不上人,火災不易被發現,待發現之後火已著大,難以撲救。陰燃開始後,由於悶頂內空氣供應不充足,燃燒不完全,如果讓未完全燃燒的氣體積熱、積聚在悶頂內,一旦吊頂突然局部塌落,氧氣充分供應就會引起局部轟燃。因此,這些建築要設置必要的悶頂入口。但有的建築物,其屋架、吊頂和其他屋頂構件為不燃材料,悶頂內又無可燃物,像這樣的悶頂,可以不設置悶頂入口。

第6.3.3條中的“每個防火隔斷範圍”,主要指住宅單元或其他採用防火隔牆分隔成較小空間(牆體隔斷悶頂)的建築區域。教學、辦公、旅館等公共建築,每個防火隔斷範圍面積較大,一般為1000m2,最大可達2000m2以上,因此要求設置不小於2個悶頂入口。

6.3.4 建築變形縫是在建築長度較長的建築中或建築中有較大高差部分之間,為防止溫度變化、沉降不均勻或地震等引起的建築變形而影響建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將建築結構斷開為若干部分所形成的縫隙。特別是高層建築的變形縫,因抗震等需要留得較寬,在火災中具有很強的拔火作用,會使火災通過變形縫內的可燃填充材料蔓延,煙氣也會通過變形縫等豎向結構縫隙擴散到全樓。因此,要求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變形縫在外牆上的連接與封堵構造處理和在樓層位置的連接與封蓋的構造基層採用不燃燒材料。有關構造參見圖7。該構造由鋁合金型材、鋁合金板(或不鏽鋼板)、橡膠嵌條及各種專用膠條組成。配合止水帶、阻火帶,還可以滿足防水、防火、保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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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調查,有些高層建築的變形縫內還敷設電纜或填充泡沫塑料等,這是不妥當的。為了消除變形縫的火災危險因素,保證建築物的安全,本條規定變形縫內不應敷設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等。在建築使用過程中,變形縫兩側的建築可能發生位移等現象,故應避免將一些易引發火災或爆炸的管線佈置其中。當需要穿越變形縫時,應採用穿剛性管等方法,管線與套管之間的縫隙應採用不燃材料、防火材料或耐火材料緊密填塞。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因建築變形破壞管線而引發火災並使煙氣通過變形縫擴散。

因建築內的孔洞或防火分隔處的縫隙未封堵或封堵不當導致人員死亡的火災,在國內外均發生過。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及歐美等國家的建築規範均對此有明確的要求。這方面的防火處理容易被忽視,但卻是建築消防安全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設計中應予重視。

6.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穿越牆體、樓板的風管或排煙管道設置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就是要防止煙氣和火勢蔓延到不同的區域。在閥門之間的管道採取防火保護措施,可保證管道不會因受熱變形而破壞整個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3.6 目前,在一些建築,特別是民用建築中,越來越多地採用硬聚氯乙烯管道。這類管道遇高溫和火焰容易導致樓板或牆體出現孔洞。為防止煙氣或火勢蔓延,要求採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在管道的貫穿部位採用防火套箍和防火封堵等。本條和本規範第6.1.6條、第6.2.6條、第6.2.9條所述防火封堵材料,均要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防火膨脹密封件》GB 16807和《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等的要求。

6.3.7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防止通過屋頂開口造成火災蔓延。當建築的輔助建築屋頂有開口時,如果該開口與主體之間距離過小,火災就能通過該開口蔓延至上部建築。因此,要採取一定的防火保護措施,如將開口布置在距離建築高度較高部分較遠的地方,一般不宜小於6m,或採取設置防火採光頂、鄰近開口一側的建築外牆採用防火牆等措施。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4.1 本條第2~6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疏散樓梯間的通用防火要求。

1 疏散樓梯間是人員豎向疏散的安全通道,也是消防員進入建築進行滅火救援的主要路徑。因此,疏散樓梯間應保證人員在樓梯間內疏散時能有較好的光線,有天然採光條件的要首先採用天然採光,以儘量提高樓梯間內照明的可靠性。當然,即使採用天然採光的樓梯間,仍需要設置疏散照明。

建築發生火災後,樓梯間任一側的火災及其煙氣可能會通過樓梯間外牆上的開口蔓延至樓梯間內。本款要求樓梯間窗口(包括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外牆上的開口)與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要保持必要的距離,主要為確保疏散樓梯間內不被煙火侵襲。無論樓梯間與門窗洞口是處於同一立面位置還是處於轉角處等不同立面位置,該距離都是外牆上的開口與樓梯間開口之間的最近距離,含折線距離。

疏散樓梯間要儘量採用自然通風,以提高排除進入樓梯間內煙氣的可靠性,確保樓梯間的安全。樓梯間靠外牆設置,有利於樓梯間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不能利用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的疏散樓梯間,需按本規範第6.4.2條、第6.4.3條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並採取防煙措施。

2 為避免樓梯間內發生火災或防止火災通過樓梯間蔓延,規定樓梯間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等。

3 人員在緊急疏散時容易在樓梯出入口及樓梯間內發生擁擠現象,樓梯間的設計要儘量減少佈置凸出牆體的物體,以保證不會減少樓梯間的有效疏散寬度。樓梯間的寬度設計還需考慮採取措施,以保證人行寬度不宜過寬,防止人群疏散時失穩跌倒而導致踩踏等意外。澳大利亞建築規範規定:當階梯式走道的寬度大於4m時,應在每2m寬度處設置欄杆扶手。

4 雖然防火捲簾在耐火極限上可達到防火要求,但捲簾密閉性不好,防煙效果不理想,加之聯動設施、固定槽或卷軸電機等部件如果不能正常發揮作用,防煙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的防煙措施將形同虛設。此外,捲簾在關閉時也不利於人員逃生。因此,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捲簾。

5 樓梯間是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輸送甲、乙、丙液體等物質的管道不應設置在樓梯間內。

6 佈置在樓梯間內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氣管道,因樓梯間相對封閉,容易因管道維護管理不到位或碰撞等其他原因發生洩漏而導致嚴重後果。因此,燃氣管道及其相關控制閥門等不能佈置存樓梯間內。但為方便管理,各地正在推行住宅建築中的水錶、電錶、氣表等出戶設置。為適應這一要求,本條規定允許可燃氣體管道進入住宅建築未封閉的樓梯間,但為防止管道意外損傷發生洩漏,要求採用金屬管。為防止燃氣因該部分管道破壞而引發較大火災,應在計量表前或管道進入建築物前安裝緊急切斷閥,並且該閥門應具備可手動操作關斷氣源的裝置,有條件時可設置自動切斷管路的裝置。另外,管道的佈置與安裝位置,應注意避免人員通過樓梯間時與管道發生碰撞。有關設計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規定。其他建築的樓梯間內,不允許敷設可燃氣體管道或設置可燃氣體計量表。

6.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封閉樓梯間的專門防火要求,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規範第6.4.1條的通用要求。

通向封閉樓梯間的門,正常情況下需採用乙級防火門。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樓梯間出入口的門常因採用常閉防火門而致閉門器經常損壞,使門無法在火災時自動關閉。因此,對於有人員經常出入的樓梯間門,要儘量採用常開防火門。對於自然通風或自然排煙口不能符合現行國家相關防排煙系統設計標準的封閉樓梯間,可以採用設置防煙前室或直接在樓梯間內加壓送風的方式實現防煙目的。

有些建築,在首層設置有大堂,樓梯間在首層的出口難以直接對外,往往需要將大堂或首層的一部分包括在樓梯間內而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在採用擴大封閉樓梯間時,要注意擴大區域與周圍空間採取防火措施分隔。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檢查門等,不能直接開向樓梯間內。

6.4.3 本條第1、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防煙樓梯間的專門防火要求,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規範第6.4.1條的通用要求。

防煙樓梯間是具有防煙前室等防煙設施的樓梯間。前室應具有可靠的防煙性能,使防煙樓梯間具有比封閉樓梯間更好的防煙、防火能力,防火可靠性更高。前室不僅起防煙作用,而且可作為疏散人群進入樓梯間的緩衝空間,同時也可以供滅火救援人員進行進攻前的整裝和滅火準備工作。設計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與樓層中疏散進入樓梯間的人數相適應。條文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積,為可供人員使用的淨面積。

本條及本規範中的“前室”,包括開敞式的陽臺、凹廊等類似空間。當採用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等防煙空間作為前室時,陽臺或凹廊等的使用面積也要滿足前室的有關要求。防煙樓梯間在首層直通室外時,其首層可不設置前室。對於防煙樓梯間在首層難以直通室外,可以採用在首層將火災危險性低的門廳擴大到樓梯間的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對於住宅建築,由於平面佈置難以將電纜井和管道井的檢查門開設在其他位置時,可以設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但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其他建築的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不允許開設除疏散門以外的其他開口和管道井的檢查門。

6.4.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保證人員疏散暢通、快捷、安全,除通向避難層且需錯位的疏散樓梯和建築的地下室與地上樓層的疏散樓梯外,其他疏散樓梯在各層不能改變平面位置或斷開。相應的規定在國外有關標準中也有類似要求,如美國《統一建築規範》規定:地下室的出口樓梯應直通建築外部,不應經過首層;法國《公共建築物安全防火規範》規定:地上與地下疏散樓梯應斷開。

對於樓梯間在地下層與地上層連接處,如不進行有效分隔,容易造成地下樓層的火災蔓延到建築的地上部分。因此,為防止煙氣和火焰蔓延到建築的上部樓層,同時避免建築上部的疏散人員誤入地下樓層,要求在首層樓梯間通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入口處採用防火分隔構件將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與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疏散樓梯分隔開,並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當地上、地下樓梯間確因條件限制難以直通室外時,可以在首層通過與地上疏散樓梯共用的門廳直通室外。

對於地上建築,當疏散設施不能使用時,緊急情況下還可以通過陽臺以及其他的外牆開口逃生,而地下建築只能通過疏散樓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設計要確保人員進入疏散樓梯間後的安全,要採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根據執行規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火災時的照明條件,設計要採用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6.4.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因樓梯傾斜度過大、樓梯過窄或欄杆扶手過低導致不安全,同時防止火焰從門內竄出而將樓梯燒壞,影響人員疏散。室外樓梯可作為防煙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使用,但主要還是輔助用於人員的應急逃生和消防員直接從室外進入建築物,到達著火層進行滅火救援。對於某些建築,由於樓層使用面積緊張,也可採用室外疏散樓梯進行疏散。

在佈置室外樓梯平臺時,要避免疏散門開啟後,因門扇佔用樓梯平臺而減少其有效疏散寬度。也不應將疏散門正對梯段開設,以避免疏散時人員發生意外,影響疏散。同時,要避免建築外牆在疏散樓梯的平臺、梯段的附近開設外窗。

6.4.6 丁、戊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即使發生火災,也比較容易控制,危害也小,故對相應疏散樓梯的防火要求作了適當調整。金屬梯同樣要考慮防滑、防跌落等措施。室外疏散樓梯的欄杆高度、樓梯寬度和坡度等設計均要考慮人員應急疏散的安全。

6.4.7 疏散樓梯或可作疏散用的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踏步,其深度、高度和形式均要有利於人員快速、安全疏散,能較好地防止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出現摔倒等意外。弧形樓梯、螺旋梯及樓梯斜踏步在內側坡度陡、每級扇步深度小,不利於快速疏散。美國《生命安全規範》NFPA 101對於採用螺旋梯進行疏散有較嚴格的規定:使用人數不大於5人,樓梯寬度不小於660mm,階梯高度不大於241mm,最小淨空高度為1980mm,距最窄邊305mm處的踏步深度不小於191mm且所有踏步均一致。

6.4.8 本條規定主要考慮火災時消防員進入建築後,能利用樓梯間內兩梯段及扶手之間的空隙向上吊掛水帶,快速展開救援作業,減少水頭損失。根據實際操作和平時使用安全需要,規定公共疏散樓梯梯段之間空隙的寬度不小於150mm。對於住宅建築,也要儘可能滿足此要求。

6.4.9 由於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屋頂可採用難燃性或可燃性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設置室外消防梯可方便消防員直接上到屋頂採取截斷火勢、開展有效滅火等行動。本條主要是根據這些建築的特性及其滅火需要確定的。實際上,建築設計要儘可能為方便消防員滅火救援提供一些設施,如室外消防梯、進入建築的專門通道或路徑,特別是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和一些消防裝備還相對落後的地區。

為儘量減小消防員進入建築時與建築內疏散人群的衝突,設計應充分考慮消防員進入建築物內的需要。室外消防梯可以方便消防員登上屋頂或由窗口進入樓層,以接近火源、控制火勢、及時滅火。在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相關建築規範中,要求為消防員進入建築物設置有防火保護的專門通道或入口。

消防員赴火場進行滅火救援時均會配備單槓梯或掛鉤梯。本條規定主要為避免悶頂著火時因老虎窗向外噴煙火而妨礙消防員登上屋頂,同時防止閒雜人員攀爬,又能滿足滅火救援需要。

6.4.1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在火災時,建築內可供人員安全進入樓梯間的時間比較短,一般為幾分鐘。而疏散走道是人員在樓層疏散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且也是人員彙集的場所,要儘量使人員的疏散行動通暢不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應設置捲簾、門等其他設施,但在防火分區處設置的防火門,則需要採用常開的方式以滿足人員快速疏散、火災時自動關閉起到阻火擋煙的作用。

6.4.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的門的設置形式、開啟方向等基本要求,要求在人員疏散過程中不會因為疏散門而出現阻滯或無法疏散的情況。

疏散樓梯間、電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採用平開門。側拉門、捲簾門、旋轉門或電動門,包括簾中門,在人群緊急疏散情況下無法保證安全、快速疏散,不允許作為疏散門。防火分區處的疏散門要求能夠防火、防煙並能便於人員疏散通行,滿足較高的防火性能,要採用甲級防火門。

疏散門為設置在建築內各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門或安全出口上的門。為避免在著火時由於人群驚慌、擁擠而壓緊內開門扇,使門無法開啟,要求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對於使用人員較少且人員對環境及門的開啟形式熟悉的場所,疏散門的開啟方向可以不限。公共建築中一些平時很少使用的疏散門,可能需要處於鎖閉狀態,但無論如何,設計均要考慮採取措施使疏散門能在火災時從內部方便打開,且在打開後能自行關閉。

本條規定參照了美、英等國的相關規定,如美國消防協會標準《生命安全規範》NFPA 101規定:距樓梯或電動扶梯的底部或頂部3m範圍內不應設置旋轉門。設置旋轉門的牆上應設側鉸式雙向彈簧門,且兩扇門的間距應小於3m。通向室外的電控門和感應門均應設計成一旦斷電,即能自動開啟或手動開啟。英國建築規範規定:門廳或出口處的門,如果著火時使用該門疏散的人數大於60人,則疏散門合理、實用、可行的開啟方向應朝向疏散方向。對火災危險性高的工業建築,人數低於60人時,也應要求門朝疏散方向開啟。

考慮到倉庫內的人員一般較少且門洞較大,故規定門設置在牆體的外側時允許採用推拉門或捲簾門,但不允許設置在倉庫外牆的內側,以防止因貨物翻倒等原因壓住或阻礙而無法開啟。對於甲、乙類倉庫,因火災時的火焰溫度高、火災蔓延迅速,甚至會引起爆炸,故強調甲、乙類倉庫不應採用側拉門或捲簾門。

6.4.12~6.4.14 這3條規定了本規範第5.3.5條規定的防火分隔方式的技術要求。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能有效防止煙氣積聚;

足夠寬度的室外空間,可以有效阻止火災的蔓延。根據本規範第5.3.5條的規定,下沉式廣場主要用於將大型地下商店分隔為多個相互相對獨立的區域,一旦某個區域著火且不能有效控制時,該空間要能防止火災蔓延至採用該下沉式廣場分隔的其他區域。故該區域內不能佈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或其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設施或物體。在下沉式廣場等開敞空間上部設置防風雨篷等設施,不利於煙氣迅速排出。但考慮到國內不同地區的氣候差異,確需設置防風雨篷時,應能保證火災煙氣快速地自然排放,有條件時要儘可能根據本規定加大雨篷的敞口面積或自動排煙窗的開口面積,並均勻佈置開口或排煙窗。

為保證人員逃生需要,下沉廣場等區域內需設置至少1部疏散樓梯直達地面。當該開敞空間兼作人員疏散用途時,該區域通向地面的疏散樓梯要均勻佈置,使人員的疏散距離儘量短,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原則上不能小於各防火分區通向該區域的所有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之和。但考慮到該區域內可用於人員停留的面積較大,具有較好的人員緩衝條件,故規定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不應小於通向該區域的疏散總淨寬度最大一個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條文規定的“169m2”,是有效分隔火災的開敞區域的最小面積,即最小長度×寬度,13m×13m。對於兼作人員疏散用的開敞空間,是該區域內可用於人員行走、停留並直接通向地面的面積,不包括水池等景觀所佔用的面積。

按本規範第5.3.5條要求設置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為確保20000m2防火分隔的安全性,不大於20000m2的不同區域通向該開敞空間的開口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不能小於13m;不大於20000m2的同一區域中不同防火分區外牆上開口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可以按照本規範第6.1.3條、第6.1.4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2)防火隔間只能用於相鄰兩個獨立使用場所的人員相互通行,內部不應佈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防火隔間的面積參照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面積作了規定。該防火隔間上設置的甲級防火門,在計算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和疏散寬度時,不能計入數量和寬度。

(3)避難走道主要用於解決大型建築中疏散距離過長,或難以按照規範要求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問題。避難走道和防煙樓梯間的作用類似,疏散時人員只要進入避難走道,就可視為進入相對安全的區域。為確保人員疏散的安全,當避難走道服務於多個防火分區時,規定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少於2個,並設置在不同的方向;當避難走道只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連時,直通地面的出口雖然不強制要求設置2個,但有條件時應儘量在不同方向設置出口。避難走道的寬度要求,參見本條下沉式廣場的有關說明。

6.5 防火門、窗和防火捲簾

6.5.1 本條為對建築內防火門的通用設置要求,其他要求見本規範的有關條文的規定,有關防火門的性能要求還應符合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的要求。

(1)為便於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防火措施,規定了防火門的耐火極限和開啟方式等。建築內設置的防火門,既要能保持建築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又要能方便人員疏散和開啟,應保證門的防火、防煙性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的有關規定和人員的疏散需要。

建築內設置防火門的部位,一般為火災危險性大或性質重要房間的門以及防火牆、樓梯間及前室上的門等。因此,防火門的開啟方式、開啟方向等均要保證在緊急情況下人員能快捷開啟,不會導致阻塞。

(2)為避免煙氣或火勢通過門洞竄入疏散通道內,保證疏散通道在一定時間內的相對安全,防火門在平時要儘量保持關閉狀態;為方便平時經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開的防火門,要採取措施使之能在著火時以及人員疏散後能自行關閉,如設置與報警系統聯動的控制裝置和閉門器等。

(3)建築變形縫處防火門的設置要求,主要為保證分區間的相互獨立。

(4)在現實中,防火門因密封條在未達到規定的溫度時不會膨脹,不能有效阻止煙氣侵入,這對賓館、住宅、公寓、醫院住院部等場所在發生火災後的人員安全帶來隱患。故本條要求防火門在正常使用狀態下關閉後具備防煙性能。

6.5.2 防火窗一般均設置在防火間距不足部位的建築外牆上的開口處或屋頂天窗部位、建築內的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需要進行觀察和監控活動等的開口部位、需要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外牆開口部位。因此,應將防火窗的窗扇設計成不能開啟的窗扇,否則,防火窗應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

6.5.3 本條為對設置在防火牆、防火隔牆以及建築外牆開口上的防火捲簾的通用要求。

(1)防火捲簾主要用於需要進行防火分隔的牆體,特別是防火牆、防火隔牆上因生產、使用等需要開設較大開口而又無法設置防火門時的防火分隔。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防火捲簾存在著防煙效果差、可靠性低等問題以及在部分工程中存在大面積使用防火捲簾的現象,導致建築內的防火分隔可靠性差,易造成火災蔓延擴大。因此,設計中不僅要儘量減少防火捲簾的使用,而且要仔細研究不同類型防火捲簾在工程中運行的可靠性。本條所指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是指某一防火分隔區域與相鄰防火分隔區域兩兩之間需要進行分隔的部位的總寬度。如某防火分隔區域為B,與相鄰的防火分隔區域A有1條邊L1相鄰,則B區的防火分隔部位的總寬度為L1;與相鄰的防火分隔區域A有2條邊L1、L2相鄰,則B區的防火分隔部位的總寬度為L1與L2之和;與相鄰的防火分隔區域A和C分別有1條邊L1、L2相鄰,則B區的防火分隔部位的總寬度可以分別按L1和L2計算,而不需要疊加。

(2)根據國家標準《門和捲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 7633的規定,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判定條件有按捲簾的背火面溫升和背火面輻射熱兩種。為避免使用混亂,按不同試驗測試判定條件,規定了捲簾在用於防火分隔時的不同耐火要求。在採用防火捲簾進行防火分隔時,應認真考慮分隔空間的寬度、高度及其在火災情況下高溫煙氣對捲簾面、卷軸及電機的影響。採用多樘防火捲簾分隔一處開口時,還要考慮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保證這些捲簾能同時動作和同步下落。

(3)由於有關標準未規定防火捲簾的煙密閉性能,故根據防火捲簾在實際建築中的使用情況,本條還規定了防火捲簾周圍的縫隙應做好嚴格的防火防煙封堵,防止煙氣和火勢通過捲簾周圍的空隙傳播蔓延。

(4)有關防火捲簾的耐火時間,由於設置部位不同,所處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不同,如在防火牆上設置或需設置防火牆的部位設置防火捲簾,則捲簾的耐火極限就需要至少達到3.00h;如是在耐火極限要求為2.00h的防火隔牆處設置,則捲簾的耐火極限就不能低於2.00h。如採用防火冷卻水幕保護防火捲簾時,水幕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也需按上述方法確定。

6.6 天橋、棧橋和管溝

6.6.1 天橋係指連接不同建築物、主要供人員通行的架空橋。棧橋係指主要供輸送物料的架空橋。天橋、越過建築物的棧橋以及供輸送煤粉、糧食、石油、各種可燃氣體(如煤氣、氫氣、乙炔氣、甲烷氣、天然氣等)的棧橋,應考慮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或其他不燃材料製作的結構,棧橋不允許採用木質結構等可燃、難燃結構。

6.6.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棧橋一般距地面較高,長度較長,如本身就具有較大火災危險,人員利用棧橋進行疏散,一旦遇險很難避險和施救,存在很大安全隱患。

6.6.3 要求在天橋、棧橋與建築物的連接處設置防火隔斷的措施,主要為防止火勢經由建築物之間的天橋、棧橋蔓延。特別是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的封閉管溝(廊),如果沒有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一旦管道破裂著火,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這些管溝要儘量採用乾淨的沙子填塞或分段封堵等措施。

6.6.4 實際工程中,有些建築採用天橋、連廊將幾座建築物連接起來,以方便使用。採用這種方式連接的建築,一般仍需分別按獨立的建築考慮,有關要求見本規範表5.2.2注6。這種連接方式雖方便了相鄰建築間的聯繫和交通,但也可能成為火災蔓延的通道,因此需要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災蔓延和保證用於疏散時的安全。此外,用於安全疏散的天橋、連廊等,不應用於其他使用用途,也不應設置可燃物,只能用於人員通行等。

設計需注意研究天橋、連廊周圍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情況,如位於天橋、連廊下方相鄰部位開設的門窗洞口,應積極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同時應考慮天橋兩端門的開啟方向和能夠計入疏散總寬度的門寬。

6.7 建築保溫和外牆裝飾

6.7.1 本條規定了建築內外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的基本要求。不同建築,其燃燒性能要求有所差別。

A級材料屬於不燃材料,火災危險性很低,不會導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築的內、外保溫系統中,要儘量選用A級保溫材料。

B2級保溫材料屬於普通可燃材料,在點火源功率較大或有較強熱輻射時,容易燃燒且火焰傳播速度較快,有較大的火災危險。如果必須要採用B2級保溫材料,需採取嚴格的構造措施進行保護。同時,在施工過程中也要注意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如分別堆放、遠離焊接區域、上牆後立即做構造保護等。

B3級保溫材料屬於易燃材料,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電焊渣等點燃,而且火焰傳播速度極為迅速,無論是在施工,還是在使用過程中,其火災危險性都非常高。因此,在建築的內、外保溫系統中嚴禁採用B3級保溫材料。

具有必要耐火性能的建築外圍護結構,是防止火勢蔓延的重要屏障。耐火性能差的屋頂和牆體,容易被外部高溫作用而受到破壞或引燃建築內部的可燃物,導致火勢擴大。本條規定的基層牆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即為本規範第3.2節和第5.1節對建築外牆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要求,不考慮外保溫系統的影響。

6.7.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於建築外牆的內保溫系統,保溫材料設置在建築外牆的室內側,如果採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遇熱或燃燒分解產生的煙氣和毒性較大,對於人員安全帶來較大威脅。因此,本規範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不能採用這種材料做保溫材料;其他場所,要嚴格控制使用,要儘量採用低煙、低毒的材料。

6.7.3 建築外牆採用保溫材料與兩側牆體無空腔的複合保溫結構體系時,由兩側保護層和中間保溫層共同組成的牆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當採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保溫材料兩側的保護層需採用不燃材料,保護層厚度要等於或大於50mm。

本條所規定的保溫體系主要指夾芯保溫等系統,保溫層處於結構構件內部,與保溫層兩側的牆體和結構受力體系共同作為建築外牆使用,但要求保溫層與兩側的牆體及結構受力體系之間不存在空隙或空腔。該類保溫體系的牆體同時兼有牆體保溫和建築外牆體的功能。

本條中的“結構體”,指保溫層及其兩側的保護層和結構受力體系一體所構成的外牆。

6.7.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有機保溫材料在我國建築外保溫應用中佔據主導地位,但由於有機保溫材料的可燃性,使得外牆外保溫系統火災屢屢發生,並造成了嚴重後果。國外一些國家對外保溫系統使用的有機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進行了較嚴格的規定。對於人員密集場所,火災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故本條要求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其外牆外保溫材料應採用A級材料。

6.7.4A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文。我國已有不少建築外保溫火災造成了嚴重後果,且此類火災呈多發態勢。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屬於不燃材料,火災危險性低,不會導致火焰蔓延,能較好地防止火災通過建築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不僅易燃燒、易蔓延,且煙氣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保溫系統要選用A級保溫材料。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築面積較小時,考慮到其規模較小及其對建築其他部位的影響,仍可以按本節的規定採用相應的保溫材料。

6.7.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外牆外保溫系統,主要指類似薄抹灰外保溫系統,即保溫材料與基層牆體及保護層、裝飾層之間均無空腔的保溫系統,該空腔不包括採用粘貼方式施工時在保溫材料與牆體找平層之間形成的空隙。結合我國現狀,本規範對此保溫系統的保溫材料進行了必要的限制。

與住宅建築相比,公共建築等往往具有更高的火災危險性,因此結合我國現狀,對於除人員密集場所外的其他非住宅類建築或場所,根據其建築高度,對外牆外保溫系統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做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和要求。

6.7.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保溫體系,主要指在類似建築幕牆與建築基層牆體間存在空腔的外牆外保溫系統。這類系統一旦被引燃,因煙囪效應而造成火勢快速發展,迅速蔓延,且難以從外部進行撲救。因此要嚴格限制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同時,在空腔處要採取相應的防火封堵措施。

6.7.7~6.7.9 這三條主要針對採用難燃或可燃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以及有保溫材料的幕牆系統,對其防火構造措施提出相應要求,以增強外保溫系統整體的防火性能。

第6.7.7條第1款是指採用B2級保溫材料的建築,以及採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公共建築或採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其耐火完整性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門,其耐火完整性按照國家標準《門和捲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的有關規定進行測定。

6.7.10 由於屋面保溫材料的火災危害較建築外牆的要小,且當保溫層覆蓋在具有較高耐火極限的屋面板上時,對建築內部的影響不大,故對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要求較外牆的要求要低些。但為限制火勢通過外牆向下蔓延,要求屋面與建築外牆的交接部位應做好防火隔離處理,具體分隔位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6.7.11 電線因使用年限長、絕緣老化或過負荷運行發熱等均能引發火災,因此不應在可燃保溫材料中直接敷設,而需採取穿金屬導管保護等防火措施。同時,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也可能會因為過載、短路等發熱引發火災,因此,規定安裝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周圍應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不應直接安裝在難燃或可燃的保溫材料中。

6.7.12 近些年,由於在建築外牆上採用可燃性裝飾材料導致外牆面發生火災的事故屢次發生,這類火災往往會從外立面蔓延至多個樓層,造成了嚴重的火災危害。因此,本條根據不同的建築高度及外牆外保溫系統的構造情況,對建築外牆使用的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作了必要限制,但該裝飾材料不包括建築外牆表面的飾面塗料。

7 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

7.1.1 對於總長度和沿街的長度過長的沿街建築,特別是U形或L形的建築,如果不對其長度進行限制,會給滅火救援和內部人員的疏散帶來不便,延誤滅火時機。為滿足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要求,本條對這些建築的總長度作了必要的限制,而未限制U形、L形建築物的兩翼長度。由於我國市政消火栓的保護半徑在150m左右,按規定一般設在城市道路兩旁,故將消防車道的間距定為160m。本條規定對於區域規劃也具有一定指導作用。

在住宅小區的建設和管理中,存在小區內道路寬度、承載能力或淨空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的情況,給滅火救援帶來不便。為此,小區的道路設計要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需要。

計算建築長度時,其內折線或內凹曲線,可按突出點間的直線距離確定;外折線或突出曲線,應按實際長度確定。

7.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沿建築物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有利於在不同風向條件下快速調整滅火救援場地和實施滅火。對於大型建築,更有利於眾多消防車輛到場後展開救援行動和調度。本條規定要求建築物周圍具有能滿足基本滅火需要的消防車道。

對於一些超大體量或超長建築物,一般均有較大的間距和開闊地帶。這些建築只要在平面佈局上能保證滅火救援需要,在設置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的確困難時,也可設置環行消防車道。但根據滅火救援實際,建築物的進深最好控制在50m以內。少數高層建築,受山地或河道等地理條件限制時,允許沿建築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需結合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

7.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工廠或倉庫區內不同功能的建築通常採用道路連接,但有些道路並不能滿足消防車的通行和停靠要求,故要求設置專門的消防車道以便滅火救援。這些消防車道可以結合廠區或庫區內的其他道路設置,或利用廠區、庫區內的機動車通行道路。

高層建築、較大型的工廠和倉庫往往一次火災延續時間較長,在實際滅火中用水量大、消防車輛投入多,如果沒有環形車道或平坦空地等,會造成消防車輛堵塞,難以靠近滅火救援現場。因此,該類建築的平面佈局和消防車道設計要考慮保證消防車通行、滅火展開和調度的需要。

7.1.4 本條規定主要為滿足消防車在火災時方便進入內院展開救援操作及回車需要。

本條所指“街道”為城市中可通行機動車、行人和非機動車,一般設置有路燈、供水和供氣、供電管網等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道路,在道路兩側一般建有建築物。天井為由建築或圍牆四面圍合的露天空地,與內院類似,只是面積大小有所區別。

7.1.5 本條規定旨在保證消防車快速通行和疏散人員的安全,防止建築物在通道兩側的外牆上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的設施或開設出口,導致人員在火災時大量進入該通道,影響消防車通行。在穿過建築物或進入建築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消防車通行的設施主要有:與車道連接的車輛進出口、柵欄、開向車道的窗扇、疏散門、貨物裝卸口等。

7.1.6 在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設置的消防車道,如設置位置合理、道路寬闊、路面坡度小,具有足夠的車輛轉彎或迴轉場地,則可大大方便消防車的通行和滅火救援行動。

將露天、半露天可燃物堆場通過設置道路進行分區並使車道與堆垛間保持一定距離,既可較好地防止火災蔓延,又可較好地減小高強輻射熱對消防車和消防員的作用,便於車輛調度,有利於展開滅火行動。

7.1.7 由於消防車的吸水高度一般不大於6m,吸水管長度也有一定限制,而多數天然水源與市政道路的距離難以滿足消防車快速就近取水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設置有時也受地形限制難以在建築物附近就近設置或難以設置在可通行消防車的道路附近。因此,對於這些情況,均要設置可接近水源的專門消防車道,方便消防車應急取水供應火場。

7.1.8 本條第1、2、3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為保證消防車道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撲救建築火災的需要,根據目前國內在役各種消防車輛的外形尺寸,按照單車道並考慮消防車快速通行的需要,確定了消防車道的最小淨寬度、淨空高度,並對轉彎半徑提出了要求。對於需要通行特種消防車輛的建築物、道路橋樑,還應根據消防車的實際情況增加消防車道的淨寬度與淨空高度。由於當前在城市或某些區域內的消防車道,大多數需要利用城市道路或居住小區內的公共道路,而消防車的轉彎半徑一般均較大,通常為9m~12m。因此,無論是專用消防車道還是兼作消防車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應滿足消防車的轉彎半徑要求,該轉彎半徑可以結合當地消防車的配置情況和區域內的建築物建設與規劃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本條確定的道路坡度是滿足消防車安全行駛的坡度,不是供消防車停靠和展開滅火行動的場地坡度。

根據實際滅火情況,除高層建築需要設置滅火救援操作場地外,一般建築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車道展開滅火救援行動,因此,消防車道與建築間要保持足夠的距離和淨空,避免高大樹木、架空高壓電力線、架空管廊等影響滅火救援作業。

7.1.9 目前,我國普通消防車的轉彎半徑為9m,登高車的轉彎半徑為12m,一些特種車輛的轉彎半徑為16m~20m。本條規定回車場地不應小於12m×12m,是根據一般消防車的最小轉彎半徑而確定的,對於重型消防車的回車場則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增大。如,有些重型消防車和特種消防車,由於車身長度和最小轉彎半徑已有12m左右,就需設置更大面積的回車場才能滿足使用要求;少數消防車的車身全長為15.7m,而15m×15m的回車場可能也滿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設計還需根據當地的具體建設情況確定回車場的大小,但最小不應小於12m×12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18m×18m。

在設置消防車道和滅火救援操作場地時,如果考慮不周,也會發生路面或場地的設計承受荷載過小,道路下面管道埋深過淺,溝渠選用輕型蓋板等情況,從而不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通行荷載。特別是,有些情況需要利用裙房屋頂或高架橋等作為滅火救援場地或消防車通行時,更要認真核算相應的設計承載力。表17為各種消防車的滿載(不包括消防員)總重,可供設計消防車道時參考。

表17 各種消防車的滿載總重量(kg)

條文說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下篇

續表17

條文說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下篇

7.1.10 建築滅火有效與否,與報警時間、專業消防隊的第一齣動和到場時間關係較大。本條規定主要為避免延誤消防車奔赴火場的時間。據成都鐵路局提供的數據,目前一列火車的長度一般不大於900m,新型16車編組的和諧號動車,長度不超過402m。對於存在通行特殊超長火車的地方,需根據鐵路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為滿足撲救建築火災和救助高層建築中遇困人員需要的基本要求。對於高層建築,特別是佈置有裙房的高層建築,要認真考慮合理佈置,確保登高消防車能夠靠近高層建築主體,便於登高消防車開展滅火救援。

由於建築場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設計要在本條確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儘量利用建築周圍地面,使建築周邊具有更多的救援場地,特別是在建築物的長邊方向。

7.2.2 本條第1、2、3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總結和吸取了相關實戰的經驗、教訓,根據實戰需要規定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基本要求。實踐中,有的建築沒有設計供消防車停靠、消防員登高操作和滅火救援的場地,從而延誤戰機。

對於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需考慮大型消防車輛滅火救援作業的需求。如對於舉升高度112m、車長19m、展開支腿跨度8m、車重75t的消防車,一般情況下,滅火救援場地的平面尺寸不小於20m×10m,場地的承載力不小於10kg/cm2,轉彎半徑不小於18m。

一般舉高消防車停留、展開操作的場地的坡度不宜大於3%,坡地等特殊情況,允許採用5%的坡度。當建築屋頂或高架橋等兼做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屋頂或高架橋等的承載能力要符合消防車滿載時的停靠要求。

7.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使消防員能儘快安全到達著火層,在建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十分必要,特別是高層建築和地下建築。

滅火救援時,消防員一般要通過建築物直通室外的樓梯間或出入口,從樓梯間進入著火層對該層及其上、下部樓層進行內攻滅火和搜索救人。對於埋深較深或地下面積大的地下建築,還有必要結合消防電梯的設置,在設計中考慮設置供專業消防人員出入火場的專用出入口。

7.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根據近些年我國建築發展和實際滅火中總結的經驗教訓確定的。

過去,絕大部分建築均開設有外窗。而現在,不僅倉庫、潔淨廠房無外窗或外窗開設少,而且一些大型公共建築,如商場、商業綜合體、設置玻璃幕牆或金屬幕牆的建築等,在外牆上均很少設置可直接開向室外並可供人員進入的外窗。而在實際火災事故中,大部分建築的火災在消防隊到達時均已發展到比較大的規模,從樓梯間進入有時難以直接接近火源,但滅火時只有將滅火劑直接作用於火源或燃燒的可燃物,才能有效滅火。因此,在建築的外牆設置可供專業消防人員使用的入口,對於方便消防員滅火救援十分必要。救援窗口的設置既要結合樓層走道在外牆上的開口、還要結合避難層、避難間以及救援場地,在外牆上選擇合適的位置進行設置。

7.2.5 本條確定的救援口大小是滿足一個消防員揹負基本救援裝備進入建築的基本尺寸。為方便實際使用,不僅該開口的大小要在本條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增大,而且其位置、標識設置也要便於消防員快速識別和利用。

7.3 消防電梯

7.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確定了應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範圍。

對於高層建築,消防電梯能節省消防員的體力,使消防員能快速接近著火區域,提高戰鬥力和滅火效果。根據在正常情況下對消防員的測試結果,消防員從樓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於23m,否則,人體的體力消耗很大。對於地下建築,由於排煙、通風條件很差,受當前裝備的限制,消防員通過樓梯進入地下的困難較大,設置消防電梯,有利於滿足滅火作戰和火場救援的需要。

本條第3款中“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應設置消防電梯,主要指當建築的上部設置了消防電梯且建築有地下室時,該消防電梯應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設置消防電梯應根據其埋深和總建築面積來確定。

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消防電梯,有利於快速組織滅火行動和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展開救援。本條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總建築面積,見本規範第5.5.24A條的條文說明。本條設置消防電梯層數的確定,主要根據消防人員負荷登高與救援體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使用人員的特性確定的。

7.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築內的防火分區具有較高的防火性能。一般,在火災初期,較易將火災控制在著火的一個防火分區內,消防員利用著火區內的消防電梯就可以進入著火區直接接近火源實施滅火和搜索等其他行動。對於有多個防火分區的樓層,即使一個防火分區的消防電梯受阻難以安全使用時,還可利用相鄰防火分區的消防電梯。因此,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部消防電梯。

7.3.3 本條規定建築高度大於32m且設置電梯的高層廠房(倉庫)應設消防電梯,且儘量每個防火分區均設置。對於高層塔架或局部區域較高的廠房,由於面積和火災危險性小,也可以考慮不設置消防電梯。

7.3.5 本條第2~4款為強制性條款。在消防電梯間(井)前設置具有防煙性能的前室,對於保證消防電梯的安全運行和消防員的行動安全十分重要。

消防電梯為火災時相對安全的豎向通道,其前室靠外牆設置既安全,又便於天然採光和自然排煙,電梯出口在首層也可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佈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電梯出口,可以採用受防火保護的通道,不經過任何其他房間通向室外。該通道要具有防煙性能。

本條根據為滿足一個消防戰鬥班配備裝備後使用電梯以及救助老年人、病人等人員的需要,規定了消防電梯前室的面積及尺寸。

7.3.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確保消防電梯的可靠運行和防火安全。

在實際工程中,為有效利用建築面積,方便建築佈置及電梯的管理和維護,往往多臺電梯設置在同一部位,電梯梯井相互毗鄰。一旦其中某部電梯或電梯井出現火情,可能因相互間的分隔不充分而影響其他電梯特別是消防電梯的安全使用。因此,參照本規範對消防電梯井井壁的耐火性能要求,規定消防電梯的梯井、機房要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電梯的梯井、機房進行分隔。在機房上必須開設的開口部位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7.3.7 火災時,應確保消防電梯能夠可靠、正常運行。建築內發生火災後,一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動作或消防隊進入建築展開滅火行動,均會有大量水在樓層上積聚、流散。因此,要確保消防電梯在滅火過程中能保持正常運行,消防電梯井內外就要考慮設置排水和擋水設施,並設置可靠的電源和供電線路。

7.3.8 本條是為滿足一個消防戰鬥班配備裝備後使用電梯的需要所作的規定。消防電梯每層停靠,包括地下室各層,著火時,要首先停靠在首層,以便於展開消防救援。對於醫院建築等類似功能的建築,消防電梯轎廂內的淨面積尚需考慮病人、殘障人員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對外聯絡的需要。

7.4 直升機停機坪

7.4.1 對於高層建築,特別是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人員疏散及消防救援難度大,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可為消防救援提供條件。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的設置要儘量結合城市消防站建設和規劃佈局。當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確有困難時,可設置能保證直升機安全懸停與救援的設施。

7.4.2 為確保直升機安全起降,本條規定了設置屋頂停機坪時對屋頂的基本要求。有關直升機停機坪和屋頂承重等其他技術要求,見行業標準《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MH 5013-2008和《軍用永備直升機機場場道工程建設標準》GJB 3502-1998。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本章規定了建築設置消防給水、滅火、火災自動報警、防煙與排煙系統和配置滅火器的基本範圍。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氣候、地理、人文等自然環境和文化背景各異、建築的用途也千差萬別,難以在本章中一一規定相應的設施配置要求。因此,除本規範規定外,設計還應從保障建築及其使用人員的安全、減少火災損失出發,根據有關專業建築設計標準或專項防火標準的規定以及建築的實際火災危險性,綜合確定配置適用的滅火、火災報警和防排煙設施等消防設施與滅火器材。

8.1 一般規定

8.1.1 本條規定為建築消防給水設計和消防設施配置設計的基本原則。

建築的消防給水和其他主動消防設施設計,應充分考慮建築的類型及火災危險性、建築高度、使用人員的數量與特性、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危害和影響、建築的周邊環境條件和需配置的消防設施的適用性,使之早報警、快速滅火,及時排煙,從而保障人員及建築的消防安全。本規範對有些場所設置主動消防設施的類別雖有規定,但並不限制應用更好、更有效或更經濟合理的其他消防設施。對於某些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使用前提出相應的使用和設計方案與報告、並進行必要的論證或試驗,以切實保證這些技術、方法、設備或材料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可行性與應用的可靠性。

8.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築室外消火栓系統包括水源、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供水管網和相應的控制閥門等。室外消火栓是設置在建築物外消防給水管網上的供水設施,也是消防隊到場後需要使用的基本消防設施之一,主要供消防車從市政給水管網或室外消防給水管網取水向建築室內消防給水系統供水,也可以經加壓後直接連接水帶、水槍出水滅火。本條規定了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的建築。當建築物的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建築體積較小,或建築物內無可燃物或可燃物較少時,滅火用水量較小,可直接依靠消防車所帶水量實施滅火,而不需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為保證消防車在滅火時能便於從市政管網中取水,要沿城鎮中可供消防車通行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以保證市政基礎消防設施能滿足滅火需要。這裡的街道是在城市或鎮範圍內,全路或大部分地段兩側建有或規劃有建築物,一般設有人行道和各種市政公用設施的道路,不包括城市快速路、高架路、隧道等。

8.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水泵接合器是建築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組成部分,主要用於連接消防車,向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或水噴霧等水滅火系統或設施供水。在建築外牆上或建築外牆附近設置水泵接合器,能更有效地利用建築內的消防設施,節省消防員登高撲救、鋪設水帶的時間。因此,原則上,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或設置自動噴水、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雨淋滅火系統等系統的建築,都需要設置水泵接合器。但考慮到一些層數不多的建築,如小型公共建築和多層住宅建築,也可在滅火時在建築內鋪設水帶採用消防車直接供水,而不需設置水泵接合器。

8.1.4、8.1.5 這兩條規定了可燃液體儲罐或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設置冷卻水系統的範圍,有關要求還要符合相應專項標準的規定。

8.1.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消防水泵房需保證泵房內部設備在火災情況下仍能正常工作,設備和需進入房間進行操作的人員不會受到火災的威脅。本條規定是為了便於操作人員在火災時進入泵房,並保證泵房不會受到外部火災的影響。

本條規定中“疏散門應直通室外”,要求進出泵房的人員不需要經過其他房間或使用空間而可以直接到達建築外,開設在建築首層門廳大門附近的疏散門可以視為直通室外;“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要求泵房的門通過疏散走道直接連通到進入疏散樓梯(間)或直通室外的門,不需要經過其他空間。

有關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要求,見本規範第6.2.7條。

8.1.7 本條第1、3、4款為強制性條文。消防控制室是建築物內防火、滅火設施的顯示、控制中心,必須確保控制室具有足夠的防火性能,設置的位置能便於安全進出。

對於自動消防設施設置較多的建築,設置消防控制室可以方便採用集中控制方式管理、監視和控制建築內自動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況,確保建築消防設施的可靠運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門設置說明,見本規範第8.1.6條的條文說明。有關消防控制室內應具備的顯示、控制和遠程監控功能,在國家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中有詳細規定,有關消防控制室內相關消防控制設備的構成和功能、電源要求、聯動控制功能等的要求,在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中也有詳細規定,設計應符合這些標準的相應要求。

8.1.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根據近年來一些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教訓確定的。在實際火災中,有不少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因被淹或進水而無法使用,嚴重影響自動消防設施的滅火、控火效果,影響滅火救援行動。因此,既要通過合理確定這些房間的佈置樓層和位置,也要採取門檻、排水措施等方法防止滅火或自動噴水等滅火設施動作後的水積聚而致消防控制設備或消防水泵、消防電源與配電裝置等被淹。

8.1.9 設置在建築內的防煙風機和排煙風機的機房要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風機的機房分別設置,且防煙風機和排煙風機的機房應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排煙風機可與其他通風空氣調節系統風機的機房合用,但用於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不應與排煙風機機房合用,並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防煙風機和排煙風機的機房均需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2.00h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小於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8.1.10 滅火器是撲救建築初起火較方便、經濟、有效的消防器材。人員發現火情後,首先應考慮採用滅火器等器材進行處置與撲救。滅火器的配置要根據建築物內可燃物的燃燒特性和火災危險性、不同場所中工作人員的特點、建築的內外環境條件等因素,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和其他有關專項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

8.1.11 本條是根據近年來的一些火災事故,特別是高層建築火災的教訓確定的。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建築幕牆在火災時可能因牆體材料脫落而危及消防員的安全。 建築幕牆常採用玻璃、石材和金屬等材料。當幕牆受到火燒或受熱時,易破碎或變形、爆裂,甚至造成大面積的破碎、脫落。供消防員使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的設置位置,要根據建築幕牆的位置、高度確定。當需離開建築外牆一定距離時,一般不小於5m,當受平面佈置條件限制時,可採取設置防護挑簷、防護棚等其他防墜落物砸傷的防護措施。

8.1.12 本條規定的消防設施包括室外消火栓、閥門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設施、室內消火栓箱、消防設施中的操作與控制閥門、滅火器配置箱、消防給水管道、自動滅火系統的手動按鈕、報警按鈕、排煙設施的手動按鈕、消防設備室、消防控制室等。

8.1.13 本章對於建築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煙與排煙系統以及建築滅火器等系統、設施的設置場所和部位作了規定,這些消防系統及設施的具體設計,還要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有關係統標準主要包括《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370、《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51、《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219、《細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89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等。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

8.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室內消火栓是控制建築內初期火災的主要滅火、控火設備,一般需要專業人員或受過訓練的人員才能較好地使用和發揮作用。

本條所規定的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置範圍,在實際設計中不應僅限於這些建築或場所,還應按照有關專項標準的要求確定。對於在本條規定規模以下的建築或場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設置與否。

對於27m以下的住宅建築,主要通過加強被動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撲救來防止火勢擴大和滅火。住宅建築的室內消火栓可以根據地區氣候、水源等情況設置乾式消防豎管或溼式室內消火栓系統。乾式消防豎管平時無水,著火後由消防車通過設置在首層外牆上的接口向室內乾式消防豎管輸水,消防員自帶水龍帶駁接室內消防給水豎管的消火栓口進行取水滅火。如能設置溼式室內消火栓系統,則要儘量採用溼式系統。當住宅建築中的樓梯間位置不靠外牆時,應採用管道與乾式消防豎管連接。乾式豎管的管徑宜採用80mm,消火栓口徑應採用65mm。

8.2.2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內,可燃物較少,即使著火,發展蔓延較慢,不易造成較大面積的火災,一般可以依靠滅火器、消防軟管卷盤等滅火器材或外部消防救援進行滅火。但由於丁、戊類廠房的範圍較大,有些丁類廠房內也可能有較多可燃物,例如有淬火槽;丁、戊類倉庫內也可能有較多可燃物,例如有較多的可燃包裝材料,木箱包裝機器、紙箱包裝燈泡等,這些場所需要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對於糧食倉庫,庫房內通常被糧食充滿,將室內消火栓系統設置在建築內往往難以發揮作用,一般需設置在建築外。因此,其室內消火栓系統可與建築的室外消火栓系統合用,而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建築物內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爆炸的物質,即與水能起強烈化學反應發生爆炸燃燒的物質(例如:電石、鉀、鈉等物質)時,不應在該部位設置消防給水設備,而應採取其他滅火設施或防火保護措施。但實驗樓、科研樓內存有少數該類物質時,仍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築,如衛星接收基站、變電站等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3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古建築,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儘量考慮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對於不能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可採取防火噴塗保護,嚴格控制用電、用火等其他防火措施。

8.2.4 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是控制建築物內固體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備和使用方便,適用於非專業人員使用。本條結合建築的規模和使用功能,確定了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的範圍,以方便建築內的人員撲滅初起火時使用。

輕便消防水龍為在自來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專用消防接口、水帶及水槍組成的一種小型簡便的噴水滅火設備,有關要求見公共安全標準《輕便消防水龍》GA 180。

8.3 自動滅火系統

自動噴水、水噴霧、七氟丙烷、二氧化碳、泡沫、乾粉、細水霧、固定水炮滅火系統等及其他自動滅火裝置,對於撲救和控制建築物內的初起火,減少損失、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明顯的作用,在各類建築內應用廣泛。但由於建築功能及其內部空間用途千差萬別,本規範難以對各類建築及其內部的各類場所一一作出規定。設計應按照有關專項標準的要求,或根據不同滅火系統的特點及其適用範圍、系統選型和設置場所的相關要求,經技術、經濟等多方面比較後確定。

本節中各條的規定均有三個層次,一是這些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二是推薦了一種較適合該類場所的滅火系統類型,正常情況下應採用該類系統,但並不排斥採用其他適用的系統類型或滅火裝置。如在有的場所空間很大,只有部分設備是主要的火災危險源並需要滅火保護,或建築內只有少數面積較小的場所內的設備需要保護時,可對該局部火災危險性大的設備採用火探管、氣溶膠、超細乾粉等小型自動滅火裝置進行局部保護,而不必採用大型自動滅火系統保護整個空間的方法;三是在選用某一系統的何種滅火方式時,應根據該場所的特點和條件、系統的特性以及國家相關政策確定。在選擇滅火系統時,應考慮在一座建築物內儘量採用同一種或同一類型的滅火系統,以便維護管理,簡化系統設計。

此外,本規範未規定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場所,並不排斥或限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以及建築的整體消防安全需要而設置相應的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施。

8.3.1~8.3.4 這4條均為強制性條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適用於撲救絕大多數建築內的初起火,應用廣泛。根據我國當前的條件,條文規定了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或場所,規定中有的明確了具體的設置部位,有的是規定了建築。對於按建築規定的,要求該建築內凡具有可燃物且適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部位或場所,均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這4條所規定的這些建築或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可能導致經濟損失大、社會影響大或人員傷亡大的特點。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原則是重點部位、重點場所,重點防護;不同分區,措施可以不同;總體上要能保證整座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特別要考慮所設置的部位或場所在設置滅火系統後應能防止一個防火分區內的火災蔓延到另一個防火分區中去。

(1)郵政建築既有辦公,也有郵件處理和郵袋存放功能,在設計中一般按丙類廠房考慮,並按照不同功能實行較嚴格的防火分區或分隔。對於郵件處理車間,可在處理好豎向連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條件下,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儘量採用其他對郵件及郵件處理設備無較大損害的滅火劑及其滅火系統保護。

(2)木器廠房主要指以木材為原料生產、加工各類木質板材、傢俱、構配件、工藝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車間。

(3)高層建築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撲救難度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對於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需要在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套內各房間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於醫院內手術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可以根據國家標準《醫院潔淨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GB 50333的規定,不在手術室內設置灑水噴頭。

(4)建築內採用送回風管道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具有較大的火災蔓延傳播危險。旅館、商店、展覽建築使用人員較多、有的室內裝修還採用了較多難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設置有集中空氣調節系統。這些場所人員的流動性大、對環境不太熟悉且功能複雜,有的建築內的使用人員還可能較長時間處於休息、睡眠狀態。可燃裝修材料的煙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較多、火源控制較複雜或易傳播火災及其煙氣。有固定座位的場所,人員疏散相對較困難,所需疏散時間可能較長。

(5)第8.3.4條第7款中的“建築面積”是指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任一層的建築面積。每個廳、室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範第5章的有關規定。

(6)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以有效降低該類場所的火災危害。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室內最大淨空高度不超過8m、保護區域總建築面積不超過1000m2及火災危險等級不超過中危險級Ⅰ級的民用建築,可以採用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因此,當受條件限制難以設置普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又符合上述規範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可以採用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於以可燃固體燃燒物為主的高大空間,根據本規範第8.3.1條~第8.3.4條的規定需要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但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等都不合適,此類場所可以採用固定消防炮或自動跟蹤定位射流等類型的滅火系統進行保護。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可以遠程控制並自動搜索火源、對準著火點、自動噴灑水或其他滅火劑進行滅火,可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既可手動控制,也可實現自動操作,適用於撲救大空間內的早期火災。對於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有效發揮早期響應和滅火作用的場所,採用與火災探測器聯動的固定消防炮或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比快速響應噴頭更能及時撲救早期火災。

消防炮水量集中,流速快、衝量大,水流可以直接接觸燃燒物而作用到火焰根部,將火焰剝離燃燒物使燃燒中止,能有效撲救高大空間內蔓延較快或火災荷載大的火災。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338的有關規定。

8.3.6 水幕系統是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規定的系統之一。根據水幕系統的工作特性,該系統可以用於防止火災通過建築開口部位蔓延,或輔助其他防火分隔物實施有效分隔。水幕系統主要用於因生產工藝需要或使用功能需要而無法設置防火牆等的開口部位,也可用於輔助防火捲簾和防火幕作防火分隔。

本條第1、2款規定的開口部位所設置的水幕系統主要用於防火分隔,第3款規定部位設置的水幕系統主要用於防護冷卻。水幕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需要根據不同部位設置防火隔牆或防火牆時所需耐火極限確定,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的規定。

8.3.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雨淋系統是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之一,主要用於撲救燃燒猛烈、蔓延快的大面積火災。雨淋系統應有足夠的供水速度,保證滅火效果,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的規定。

本條規定應設置雨淋系統的場所均為發生火災蔓延快,需儘快控制的高火災危險場所:

(1)火災危險性大、著火後燃燒速度快或可能發生爆炸性燃燒的廠房或部位。

(2)易燃物品倉庫,當面積較大或儲存量較大時,發生火災後影響面較大,如面積大於60m2硝化棉等倉庫。

(3)可燃物較多且空間較大、火災易迅速蔓延擴大的演播室、電影攝影棚等場所。

(4)乒乓球的主要原料是賽璐珞,在生產過程中還採用甲類液體溶劑,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具有火災危險性大且著火後燃燒強烈、蔓延快等特點。

8.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水噴霧滅火系統噴出的水滴粒徑一般在1mm以下,噴出的水霧能吸收大量的熱量,具有良好的降溫作用,同時水在熱作用下會迅速變成水蒸氣,幷包裹保護對象,起到部分窒息滅火的作用。水噴霧滅火系統對於重質油品具有良好的滅火效果。

1 變壓器油的閃點一般都在120℃以上,適用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保護。對於缺水或嚴寒、寒冷地區、無法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的電力變壓器和設置在室內的電力變壓器,可以採用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系統。另外,對於變壓器,目前還有一些有效的其他滅火系統可以採用,如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等。

2 飛機發動機試驗檯的火災危險源為燃料油和潤滑油,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主要用於保護飛機發動機和試車臺架。該部位的滅火系統設計應全面考慮,一般可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也可以採用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等。

8.3.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氣體滅火系統主要包括高低壓二氧化碳、七氟丙烷、三氟甲烷、氮氣、IG541、IG55等滅火系統。氣體滅火劑不導電、一般不造成二次汙染,是撲救電子設備、精密儀器設備、貴重儀器和檔案圖書等紙質、絹質或磁介質材料信息載體的良好滅火劑。氣體滅火系統在密閉的空間罩有良好的滅火效果,但系統投資較高,故本規範只要求在一些重要的機房、貴重設備室、珍藏室、檔案庫內設置。

(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範》GB 50174的規定確定。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範》GB 50174-2008的規定,A、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分級為: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或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機房為A級機房,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或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機房為B級機房。圖書館的特藏庫,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的規定確定。檔案館的珍藏庫,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25的規定確定。大、中型博物館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66的規定確定。

(2)特殊重要設備,主要指設置在重要部位和場所中,發生火災後將嚴重影響生產和生活的關鍵設備。如化工廠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單臺容量300MW機組及以上容量的發電廠的電子設備間、控制室、計算機房及繼電器室等。高層民用建築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後對生產、生活產生嚴重影響的配電室等,也屬於特殊重要設備室。

(3)從近幾年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使用情況看,該系統應設置在不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

8.3.1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可燃液體儲罐火災事故較多,且一旦初起火未得到有效控制,往往後期滅火效果不佳。設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滅火系統,可對儲罐火災起到較好的控火和滅火作用。

低倍數泡沫主要通過泡沫的遮斷作用,將燃燒液體與空氣隔離實現滅火。中倍數泡沫滅火取決於泡沫的發泡倍數和使用方式,當以較低的倍數用於撲救甲、乙、丙類液體流淌火時,滅火機理與低倍數泡沫相同;當以較高的倍數用於全淹沒方式滅火時,其滅火機理與高倍數泡沫相同。高倍數泡沫主要通過密集狀態的大量高倍數泡沫封閉區域,阻斷新空氣的流入實現窒息滅火。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被廣泛用於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和使用甲、乙、丙類液體的場所。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儲罐主要採用泡沫滅火系統保護。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可用於保護小型油罐和其他一些類似場所。高倍數泡沫可用於大空間和人員進入有危險以及用水難以滅火或滅火後水漬損失大的場所,如大型易燃液體倉庫、橡膠輪胎庫、紙張和捲菸倉庫、電纜溝及地下建築(汽車庫)等。有關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與選型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51等的有關規定。

8.3.11 據統計,廚房火災是常見的建築火災之一。廚房火災主要發生在灶臺操作部位及其排煙道。從試驗情況看,廚房的爐灶或排煙道部位一旦著火,發展迅速且常規滅火設施撲救易發生復燃;煙道內的火撲救又比較困難。根據國外近40年的應用歷史,在該部位採用自動滅火裝置滅火,效果理想。

目前,國內外相關產品在國內市場均有銷售,不同產品之間的性能差異較大。因此,設計應注意選用能自動探測與自動滅火動作且滅火前能自動切斷燃料供應、具有防復燃功能且滅火效能(一般應以保護面積為參考指標)較高的產品,且必須在排煙管道內設置噴頭。有關裝置的設計、安裝可執行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技術規程》CECS 233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餐館根據國家現行標準《飲食建築設計規範》JGJ 64的規定確定,餐廳為餐館、食堂中的就餐部分,“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為餐廳總的營業面積。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火警信息,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滅火的作用,應用廣泛。本條規定的設置範圍,主要為同一時間停留人數較多,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員傷亡需及時疏散的場所或建築;可燃物較多,火災蔓延迅速,撲救困難的場所或建築;以及不易及時發現火災且性質重要的場所或建築。該規定是對國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實踐經驗的總結,並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本條所規定的場所,如未明確具體部位的,除個別火災危險性小的部位,如衛生間、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該建築內全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製鞋、製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火災危險性的廠房主要考慮了該類建築面積大、同一時間內人員密度較大、可燃物多。

3 商店和展覽建築中的營業、展覽廳和娛樂場所等場所,為人員較密集、可燃物較多、容易發生火災,需要早報警、早疏散、早撲救的場所。

4 重要的檔案館,主要指國家現行標準《檔案館設計規範》JGJ 25規定的國家檔案館。其他專業檔案館,可視具體情況比照本規定確定。

5 對於地市級以下的電力、交通和防災調度指揮、廣播電視、電信和郵政建築,可視建築的規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體情況確定。

6 劇場和電影院的級別,按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築設計規範》JGJ 57和《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JGJ 58確定。

10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範》GB 50174的規定,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為主要用於電子信息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的建築空間,包括服務器機房、網絡機房、存儲機房等功能區域。

13 建築中有需要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設施主要有:機械排煙系統、機械防煙系統、水幕系統、雨淋系統、預作用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火捲簾、常開防火門、自動排煙窗等。

為使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人員能及時獲知火災信息,及早探測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動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設置相應的火災報警和警報裝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築面積小於500m2時,也可以採用獨立式煙感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煙感探測器適用於受條件限制難以按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如規模較小的建築或既有建築改造等。獨立式煙感探測器可通過電池或者生活用電直接供電,安裝使用方便,能夠探測火災時產生的煙霧,及時發出報警,可以實現獨立探測、獨立報警。本條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現行《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 450-2018規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

8.4.2 為使住宅建築中的住戶能夠儘早知曉火災發生情況,及時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的原則,本條對不同建築高度的住宅建築如何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作出了具體規定。

8.4.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的場所,包括工業生產、儲存,公共建築中可能散發可燃蒸氣或氣體,並存在爆炸危險的場所與部位,也包括丙、丁類廠房、倉庫中存儲或使用燃氣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築中的燃氣鍋爐房等場所,不包括住宅建築內的廚房。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火災煙氣中所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氫、氯化氫等多種有毒成分,以及高溫缺氧等都會對人體造成極大的危害。及時排除煙氣,對保證人員安全疏散,控制煙氣蔓延,便於撲救火災具有重要作用。對於一座建築,當其中某部位著火時,應採取有效的排煙措施排除可燃物燃燒產生的煙氣和熱量,使該局部空間形成相對負壓區;對非著火部位及疏散通道等應採取防煙措施,以阻止煙氣侵入,以利人員的疏散和滅火救援。因此,在建築內設置排煙設施十分必要。

8.5.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築物內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區域等,都是建築物著火時的安全疏散、救援通道。火災時,可通過開啟外窗等自然排煙設施將煙氣排出,亦可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使煙氣不致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區內。

對於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100m的住宅建築,由於這些建築受風壓作用影響較小,可利用建築本身的採光通風,基本起到防止煙氣進一步進入安全區域的作用。

當採用凹廊、陽臺作為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或者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兩個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有滿足需要的可開啟窗面積時,可以認為該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風能及時排出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煙氣,並可防止煙氣進入防煙樓梯間。

8.5.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事實證明,丙類倉庫和丙類廠房的火災往往會產生大量濃煙,不僅加速了火災的蔓延,而且增加了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的難度。在建築內採取排煙措施,儘快排除火災過程中產生的煙氣和熱量,對於提高滅火救援的效果、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廠房和倉庫內的排煙設施可結合自然通風、天然採光等要求設置,並在車間內火災危險性相對較高部位局部考慮加強排煙措施。儘管丁類生產車間的火災危險性較小,但建築面積較大的車間仍可能存在火災危險性大的局部區域,如空調生產與組裝車間、汽車部件加工和組裝車間等,且車間進深大、煙氣難以依靠外牆的開口進行排除,因此應考慮設置機械排煙設施或在廠房中間適當部位設置自然排煙口。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倉庫),主要考慮加強正常通風和事故通風等預防發生爆炸的技術措施。因此,本規範未明確要求該類建築設置排煙設施。

8.5.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吸取娛樂場所的火災教訓,本條規定建築中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應當設置排煙設施。

中庭在建築中往往貫通數層,在火災時會產生一定的煙囪效應,能使火勢和煙氣迅速蔓延,易在較短時間內使煙氣充填或彌散到整個中庭,並通過中庭擴散到相連通的鄰近空間。設計需結合中庭和相連通空間的特點、火災荷載的大小和火災的燃燒特性等,採取有效的防煙、排煙措施。中庭煙控的基本方法包括減少煙氣產生和控制煙氣運動兩方面。設置機械排煙設施,能使煙氣有序運動和排出建築物,使各樓層的煙氣層維持在一定的高度以上,為人員贏得必要的逃生時間。

根據試驗觀測,人在濃煙中低頭掩鼻的最大行走距離為20m~30m。為此,本條規定建築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應設排煙設施。

8.5.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地下、半地下建築(室)不同於地上建築,地下空間的對流條件、自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條件差,可燃物在燃燒過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氣補充,可燃物燃燒慢、產煙量大、溫升快、能見度降低很快,不僅增加人員的恐慌心理,而且對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十分不利。因此,地下空間的防排煙設置要求比地上空間嚴格。

地上建築中無窗房間的通風與自然排煙條件與地下建築類似,因此其相關要求也與地下建築的要求一致。

9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9.1 一般規定

9.1.1 本條規定為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考慮防火安全措施的原則要求,相關專項標準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更詳細的相應技術措施。

9.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類廠房,有的存在甲、乙類揮發性可燃蒸氣,有的在生產使用過程中會產生可燃氣體,在特定條件下易積聚而與空氣混合形成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如循環使用,儘管可減少一定能耗,但火災危險性可能持續增大。因此,甲、乙類廠房要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將室內空氣及時排出到室外,而不循環使用。同時,需向車間內送入新鮮空氣,但排風設備在通風機房內存在洩漏可燃氣體的可能,因此應符合本規範第9.1.3條的規定。

丙類廠房中有的工段存在可燃纖維(如紡織廠、亞麻廠)和粉塵,易造成火災的蔓延,除及時清掃外,若要循環使用空氣,要在通風機前設濾塵器對空氣進行淨化後才能循環使用。某些火災危險性相對較低的場所,正常條件下不具有火災與爆炸危險,但只要條件適宜仍可能發生火災。因此,規定空氣的含塵濃度要求低於含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爆炸下限的25%。此規定參考了國內外有關標準對類似場所的要求。

9.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再被送入甲、乙類廠房內或將可燃氣體送到其他生產類別的車間內形成爆炸氣氛而導致爆炸事故。因此,為甲、乙類車間服務的排風設備,不能與送風設備佈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也不能與為其他車間服務的送、排風設備佈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9.1.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要求民用建築內存放容易著火或爆炸物質(例如,容易放出氫氣的蓄電池、使用甲類液體的小型零配件等)的房間所設置的排風設備要採用獨立的排風系統,主要為避免將這些容易著火或爆炸的物質通過通風系統送入該建築內的其他房間。因此,將這些房間的排風系統所排出的氣體直接排到室外安全地點,是經濟、有效的安全方法。 此外,在有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通風設備,要根據該場所的防爆等級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選用相應防爆性能的防爆設備。

9.1.5 本條規定主要為排除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混合物。將水平排風管沿著排風氣流向上設置坡度,有利於比空氣輕的氣體混合物順氣流方向自然排出,特別是在通風機停機時,能更好地防止在管道內局部積存而形成有爆炸危險的高濃度混合氣體。

9.1.6 火災事故表明,通風系統中的通風管道可能成為建築火災和煙氣蔓延的通道。本條規定主要為避免這兩類管道相互影響,防止火災和煙氣經由通風管道蔓延。

9.2 供暖

9.2.1 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和輸煤廊內的供暖散熱器表面溫度過高,導致可燃粉塵、纖維與採暖設備接觸引起自燃。

目前,我國供暖的熱媒溫度範圍一般為:130℃~70℃、110℃~70℃和95℃~70℃,散熱器表面的平均溫度分別為:100℃、90℃和82.5℃。若熱媒溫度為130℃或110℃,對於有些易燃物質,例如,賽璐珞(自燃點為125℃)、三硫化二磷(自燃點為100℃)、松香(自燃點為130℃),有可能與採暖的設備和管道的熱表面接觸引起自燃,還有部分粉塵積聚厚度大於5mm時,也會因融化或焦化而引發火災,如樹脂、小麥、澱粉、糊精粉等。本條規定散熱器表面的平均溫度不應高於82.5℃,相當於供水溫度95℃、回水溫度70℃,這時散熱器入口處的最高溫度為95℃,與自燃點最低的100℃相差5℃,具有一定的安全餘量。

對於輸煤廊,如果熱煤溫度低,容易發生供暖系統凍結事故,考慮到輸煤廊內煤粉在稍高溫度時不易引起自燃,故將該場所內散熱器的表面溫度放寬到130℃。

9.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類生產廠房內遇明火發生的火災,後果十分嚴重。為吸取教訓,規定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採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9.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應採用不循環使用熱風供暖的場所,均為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廠房,主要有:

(1)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與採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雖然供暖溫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燒的廠房,如二硫化碳氣體、黃磷蒸氣及其粉塵等。

(2)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廠房,如生產和加工鉀、鈉、鈣等物質的廠房。

(3)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如電石、碳化鋁、氫化鉀、氫化鈉、硼氫化鈉等放出的可燃氣體等。

9.2.4、9.2.5 供暖管道長期與可燃物體接觸,在特定條件下會引起可燃物體蓄熱、分解或炭化而著火,需採取必要的隔熱防火措施。一般,可將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離。

本條規定的距離,在有條件時應儘可能加大。若保持一定距離有困難時,可採用不燃材料對供暖管道進行隔熱處理,如外包覆絕熱性能好的不燃燒材料等。

9.2.6 本條規定旨在防止火勢沿著管道的絕熱材料蔓延到相鄰房間或整個防火區域。在設計中,除首先考慮採用不燃材料外,當採用難燃材料時,還要注意選用熱分解毒性小的絕熱材料。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

9.3.1 由於火災中的熱煙氣擴散速度較快,在佈置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時,要採取措施阻止火災的橫向蔓延,防止和控制火災的豎向蔓延,使建築的防火體系完整。本條結合工程設計實際和建築佈置需要,規定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佈置,橫向儘量按每個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一般不大於5層。通風管道在穿越防火分隔處設置防火閥,可以有效地控制火災蔓延,在此條件下,通風管道橫向或豎向均可以不分區或按樓層分段佈置。在住宅建築中的廚房、廁所的垂直排風管道上,多見用防止迴流設施防止火勢蔓延,在公共建築的衛生間和多個排風系統的排風機房裡需同時設防火閥和防止迴流設施。

本規範要求建築內管道井的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防火隔牆,故穿過樓層的豎向風管也要求設在管井內或者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耐火管道。

住宅建築中的排風管道內採取的防止迴流方法,可參見圖8所示的做法。具體做法有:

條文說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下篇

圖8 排氣管防止迴流示意圖

(1)增加各層垂直排風支管的高度,使各層排風支管穿越2層樓板;

(2)把排風豎管分成大小兩個管道,豎向幹管直通屋面,排風支管分層與豎向幹管連通;

(3)將排風支管順氣流方向插入豎向風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於600mm;

(4)在支管上安裝止回閥。

9.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於有爆炸危險的車間或廠房,容易通過通風管道蔓延到建築的其他部分,本條對排風管道穿越防火牆和有爆炸危險的部位作了嚴格限制,以保證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的完整性,並防止通過排風管道將有爆炸危險場所的火災或爆炸波引入其他場所。

9.3.3 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甲、乙、丙類廠房內,送排風管要儘量考慮分層設置。當進入生產車間或廠房的水平或垂直風管設置了防火閥時,可以阻止火災從著火層向相鄰層蔓延,因而各層的水平或垂直送風管可以共用一個系統。

9.3.4 在風機停機時,一般會出現空氣從風管倒流到風機的現象。當空氣中含有易燃或易爆炸物質且風機未做防爆處理時,這些物質會隨之被帶到風機內,並因風機產生的火花而引起爆炸,故風機要採取防爆措施。一般可採用有色金屬製造的風機葉片和防爆的電動機。

若通風機設置在單獨隔開的通風機房內,在送風乾管內設置止回閥,即順氣流方向開啟的單向閥,能防止危險物質倒流到風機內,且通風機房發生火災後也不致蔓延至其他房間,因此可採用普通的通風設備。

9.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不能進入排風機或在進入排風機前對其進行淨化。採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主要為防止除塵器工作過程中產生火花引起粉塵、碎屑燃燒或爆炸。

空氣中可燃粉塵的含量控制在爆炸下限的25%以下,通常是可防止可燃粉塵形成局部高濃度、滿足安全要求的數值。美國消防協會(NFPA)《防火手冊》指出:可燃蒸氣和氣體的警告響應濃度為其爆炸下限的20%;當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50%時,要停止操作並進行惰化。國內大部分文獻和標準也均採用物質爆炸下限的25%為警告值。

9.3.6 根據火災爆炸案例,有爆炸危險粉塵的排風機、除塵器採取分區、分組佈置是必要的。一個系統對應一種粉塵。便於粉塵回收;不同性質的粉塵在一個系統中,有引起化學反應的可能。如硫黃與過氧化鉛、氯酸鹽混合物能發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劑自燃點會降低到100℃。因此,本條強調在佈置除塵器和排風機時,要儘量按單一粉塵分組佈置。

9.3.7 從國內一些用於淨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發生爆炸的危害情況看,這些設備如果條件允許佈置在廠房之外的獨立建築內,並與所屬廠房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對於防止發生爆炸和減少爆炸危害十分有利。

9.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試驗和爆炸案例分析均表明,用於排除有爆炸危險的粉塵、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和管道,如果設置洩壓裝置,對於減輕爆炸的衝擊波破壞較為有效。洩壓面積大小則需根據有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的危險程度,經計算確定。 要求除塵器和過濾器佈置在負壓段上,主要為縮短含塵管道的長度,減少管道內的積塵,避免因乾式除塵器佈置在系統的正壓段上漏風而引起火災。

9.3.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含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場所的排風系統,通過設置導除靜電接地的裝置,可以減少因靜電引發爆炸的可能性。地下、半地下場所易積聚有爆炸危險的蒸氣和粉塵等物質,因此對上述場所進行排風的設備不能設置在地下、半地下。

本條第3款規定主要為便於檢查維修和排除危險,消除安全隱患。為安全考慮,排氣口要儘量遠離明火和人員通過或停留的地方。

9.3.10 溫度超過80℃的氣體管道與可燃或難燃物體長期接觸,易引起火災;容易起火的碎屑也可能在管道內發生火災,並易引燃鄰近的可燃、難燃物體。因此,要求與可燃、難燃物體之間保持一定間隙或應用導熱性差的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隔熱。

9.3.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是建築內部火災蔓延的途徑之一,要採取措施防止火勢穿過防火牆和不燃性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上應設防火閥的部位主要有:

1 防火分區等防火分隔處,主要防止火災在防火分區或不同防火單元之間蔓延。在某些情況下,必須穿過防火牆或防火隔牆時,需在穿越處設置防火閥,此防火閥一般依靠感煙火災探測器控制動作,用電訊號通過電磁鐵等裝置關閉,同時它還具有溫度熔斷器自動關閉以及手動關閉的功能。

2、3 風管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或其他防火隔牆和樓板處。主要防止機房的火災通過風管蔓延到建築內的其他房間,或者防止建築內的火災通過風管蔓延到機房。此外,為防止火災蔓延至重要的會議室、貴賓休息室、多功能廳等性質重要的房間或有貴重物品、設備的房間以及易燃物品實驗室或易燃物品庫房等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規定風管穿越這些房間的隔牆和樓板處應設置防火閥。

4 在穿越變形縫的兩側風管上。在該部位兩側風管上各設一個防火閥,主要為使防火閥在一定時間裡達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穩定性要求,有效地起到隔煙阻火作用,參見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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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變形縫處的防火閥

5 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主要為防止火勢豎向蔓延。有關防火閥的分類,參見表18。

表18 防火閥、排煙防火閥的基本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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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 為防止火勢通過建築內的浴室、衛生間、廚房的垂直排風管道(自然排風或機械排風)蔓延,要求這些部位的垂直排風管採取防迴流措施並儘量在其支管上設置防火閥。

由於廚房中平時操作排出的廢氣溫度較高,若在垂直排風管上設置70℃時動作的防火閥,將會影響平時廚房操作中的排風。根據廚房操作需要和廚房常見火災發生時的溫度,本條規定公共建築廚房的排油煙管道的支管與垂直排風管連接處要設150℃時動作的防火閥,同時,排油煙管道盡量按防火分區設置。

9.3.13 本條規定了防火閥的主要性能和具體設置要求。

(1)為使防火閥能自行嚴密關閉,防火閥關閉的方向應與通風和空調的管道內氣流方向相一致。採用感溫元件控制的防火閥,其動作溫度高於通風系統在正常工作的最高溫度(45℃)時,宜取70℃。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規定防火閥的公稱動作溫度應為70℃。

(2)為使防火閥能及時關閉,控制防火閥關閉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溫元件應設在容易感溫的部位。設置防火閥的通風管要求具備一定強度,設置防火閥處要設置單獨的支吊架,以防止管段變形。在暗裝時,需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檢修的檢修口,參見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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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防火閥檢修設置示意圖

(3)為保證防火閥能在火災條件下發揮預期作用,穿過防火牆兩側各2.0m範圍內的風管絕熱材料需採用不燃材料且具備足夠的剛性和抗變形能力,穿越處的空隙要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嚴密填實。

9.3.14 國內外均有不少因通風、空調系統風管可燃而致火災蔓延,造成重大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的案例,故本條規定通風、空調系統的風管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

本條規定參考了國外有關標準,考慮了我國有關防火分隔的具體要求及應用實例,如一些大空間民用或工業生產場所。設計要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燒性能及其發煙性能和熱解產物的毒性。

9.3.15 加溼器的加溼材料常為可燃材料,這給類似設備留下了一定火災隱患。因此,風管和設備的絕熱材料、用於加溼器的加溼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應採用不燃材料。在採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允許有條件地採用難燃材料。

為防止通風機已停而電加熱器繼續加熱引起過熱而著火,電加熱器的開關與風機的開關應進行聯鎖,風機停止運轉.電加熱器的電源亦應自動切斷。同時,電加熱器前後各800mm的風管採用不燃材料進行絕熱,穿過有火源及容易著火的房間的風管也應採用不燃絕熱材料。

目前,不燃絕熱材料、消聲材料有超細玻璃棉、玻璃纖維、岩棉、礦渣棉等。難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酯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9.3.1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所指鍋爐房包括燃油、燃氣的熱水、蒸汽鍋爐房和直燃型溴化鋰冷(熱)水機組的機房。

燃油、燃氣鍋爐房在使用過程中存在逸漏或揮發的可燃性氣體,要在這些房間內通過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風條件,使逸漏或揮發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氣體的濃度不能達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

燃油鍋爐所用油的閃點溫度一般高於60℃,油泵房內的溫度一般不會高於60℃,不存在爆炸危險。機房的通風量可按洩漏量計算或按換氣次數計算,具體設計要求參見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2008第15.3節有關燃油、燃氣鍋爐房的通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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