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篇] GB50016-2014(2018年版)

5 民用建築

5.1 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5.1.1 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高層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築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築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民用建築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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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築,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規定。

3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範有關高層民用建築的規定。

5.1.2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5.1.2的規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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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的規定執行。

5.1.3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1.3A 除木結構建築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5.1.4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採用不燃、難燃材料,當採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5.1.6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難燃性牆體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大於100m2時,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性牆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性牆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5.1.7 建築中的非承重外牆、房間隔牆和屋面板,當確需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範有關規定。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二級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

5.1.9 建築內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5.2 總平面佈局

5.2.1 在總平面佈局中,應合理確定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將民用建築佈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

5.2.2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2的規定,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範其他章的有關規定。

表5.2.2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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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築,當相鄰外牆為不燃性牆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兩座建築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5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牆高出較低一座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範第6.5.3條規定的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6 相鄰建築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築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於本表的規定。

7 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既有建築,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5.2.3 民用建築與單獨建造的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的規定,但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的防火間距,可根據變電站的耐火等級按本規範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築的規定確定。

民用建築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m。

民用建築與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3.4.1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於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於2.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本規範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築的規定確定。

5.2.4 除高層民用建築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築或辦公建築,當建築物的佔地面積總和不大於2500m2時,可成組佈置,但組內建築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於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範第5.2.2條的規定。

5.2.5 民用建築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或混氣站、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規定。

5.2.6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範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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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當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 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牆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

5.3.1A 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築高度不宜大於32m,不應大於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層。

5.3.2 建築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築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採用防火隔牆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採用防火玻璃牆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牆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採用防火捲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採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高層建築內的中庭迴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 中庭內不應佈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採用防火捲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m2;

2 設置在單層建築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m2;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m2。

5.3.5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m2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2條的規定;

2 防火隔間的牆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3條的規定;

3 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範第6.4.14條的規定;

4 防煙樓梯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3.6 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築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步行街兩側建築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於本規範對相應高度建築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於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牆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於該部位外牆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於300m。

3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每間商鋪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300m2。

4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並宜採用實體牆,其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當採用防火玻璃牆(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當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牆(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實體牆。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築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設置迴廊或挑簷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於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迴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佈置。

5 步行街兩側建築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牆設置並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於60m。步行街兩側建築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7.5m。

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步行街內不應佈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頂棚下簷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並宜採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並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迴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5.4 平面佈置

5.4.1 民用建築的平面佈置應結合建築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佈置。

5.4.2 除為滿足民用建築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築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築內。

5.4.3 商店建築、展覽建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5.4.4 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3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築的下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築層數、建築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範第5.3.1A條的規定;

2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範第6.2.2條的規定。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30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30人。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分隔,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採用常開防火門。

5.4.6 教學建築、食堂、菜市場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5.4.7 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2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觀眾廳宜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佈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於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400m2。

3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不應佈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4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5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4.8 建築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不應佈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確需佈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於2個,且建築面積不宜大於400m2;

2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3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4.9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佈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2 宜佈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

3 不宜佈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4 確需佈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5 確需佈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

6 廳、室之間及與建築的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牆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築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範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築高度分別按照本規範有關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的規定執行;該建築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築的總高度和建築規模按本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規定執行。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200m2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本規範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築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築佈置時,應採用防火牆與所貼鄰的建築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確需佈置在民用建築內時,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於6m。 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於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牆上設置門、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

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3,且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設置門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

6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8 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洩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並應符合本規範第9章的規定。

5.4.13 佈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佈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 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 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4 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3,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6 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4.14 供建築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佈置在建築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總容量不大於15m3,且直埋於建築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範圍內的建築外牆為防火牆時,儲罐與建築的防火間距不限;

2 當總容量大於15m3時,儲罐的佈置應符合本規範第4.2節的規定;

3 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於1m3,並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4.15 設置在建築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進入建築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 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3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規定。

5.4.16 高層民用建築內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牆設置,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規定。

5.4.17 建築採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

2 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築、重要公共建築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築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於1m3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築貼鄰時,應採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3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於1m3、不大於4m3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表5.4.17的規定;

表5.4.17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築的防火間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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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氣瓶總容積應按配置氣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4 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5 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6 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規定。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Ⅰ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築應根據其建築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佈置,且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5.5.3 建築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5.5.4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施。

5.5.5 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2、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埋深不大於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當需要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

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大於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築面積不大於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5.5.6 直通建築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5.5.7 高層建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於1.0m的防護挑簷。

Ⅱ 公共建築

5.5.8 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託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築或多層公共建築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等外,符合表5.5.8規定的公共建築。

表5.5.8 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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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採用防火牆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 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1個;

3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淨寬度不應大於其按本規範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淨寬度的30%,建築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淨寬度不應小於按照本規範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淨寬度。

5.5.10 高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於10m時,可採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防火隔牆;

3 樓梯間的前室應分別設置。

5.5.11 設置不少於2部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公共建築,如頂層局部升高,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且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時,高出部分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建築主體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2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其疏散樓梯應採用防煙樓梯間。

裙房和建築高度不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其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牆時,裙房的疏散樓梯可按本規範有關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

5.5.13 下列多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1 醫療建築、旅館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

2 設置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建築;

3 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築、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

4 6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築。

5.5.13A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建築高度大於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室內疏散樓梯應採用防煙樓梯間。 建築高度大於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5.5.14 公共建築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非消防電梯應採取防煙措施,當火災情況下需用於輔助人員疏散時,該電梯及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的要求。

5.5.15 公共建築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除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內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1 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於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面積不大於50m2;對於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建築面積不大於75m2;對於其他建築或場所,建築面積不大於120m2。

2 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築面積小於50m2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於15m、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1.40m。

3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內建築面積不大於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5.5.16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2 對於體育館的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人~700人。

5.5.17 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17的規定。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於15m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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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建築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 建築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5.5.18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築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0m。

高層公共建築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 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應符合表5.5.18的規定。

表5.5.18 高層公共建築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 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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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淨寬度不應小於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範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淨寬度不應小於3.00m,並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5.5.20 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淨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於0.60m計算,且不應小於1.00m;邊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0.80m。

佈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場、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個;前後排座椅的排距不小於0.90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2 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於表5.5.20-1的規定計算確定。

表5.5.20-1 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淨寬度(m/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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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體育館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於表5.5.20-2的規定計算確定。

表5.5.20-2 體育館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淨寬度(m/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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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對應較大座位數範圍按規定計算的疏散總淨寬度,不應小於對應相鄰較小座位數範圍按其最多座位數計算的疏散總淨寬度。對於觀眾廳座位數少於3000個的體育館,計算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淨寬度時,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應小於表5.5.20-1的規定。

4 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

5.5.21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築,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於表5.5.21-1的規定計算確定。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築內下層樓梯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築內上層樓梯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表5.5.21-1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淨寬度(m/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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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確定。

3 首層外門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建築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

4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於1.0人/m2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於0.5人/m2計算。

5 有固定座位的場所,其疏散人數可按實際座位數的1.1倍計算。

6 展覽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展覽廳的建築面積和人員密度計算,展覽廳內的人員密度不宜小於0.75人/m2。

7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築面積乘以表5.5.21-2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於建材商店、傢俱和燈飾展示建築,其人員密度可按表5.5.21-2規定值的30%確定。

表5.5.21-2 商店營業廳內的人員密度(人/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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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窗口、陽臺等部位宜根據其高度設置適用的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5.5.23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m2計算。

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9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5.5.24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淨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淨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於25.0m2確定。

2 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淨面積。

3 應靠近樓梯間,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 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6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5.5.24A 3層及3層以上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築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1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淨面積不應小於12m2,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範第5.5.24條的規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於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Ⅲ 住宅建築

5.5.25 住宅建築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2 建築高度大於27m、不大於54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3 建築高度大於54m的建築,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5.5.26 建築高度大於27m,但不大於54m的住宅建築,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5.5.27 住宅建築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不大於21m的住宅建築可採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佈置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採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採用敞開樓梯間。

2 建築高度大於21m、不大於33m的住宅建築應採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採用乙級防火門時,可採用敞開樓梯間。

3 建築高度大於33m的住宅建築應採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於3樘且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5.5.28 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於10m時,可採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採用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防火隔牆。

3 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時,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0m2。

4 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樓梯間的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2.0m2,且短邊不應小於2.4m。

5.5.29 住宅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29的規定。

表5.5.29 住宅建築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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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戶門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戶門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 住宅建築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4 躍廊式住宅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於15m處。

3 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29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躍層式住宅,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5.30 住宅建築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0m。建築高度不大於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杆的疏散樓梯,其淨寬度不應小於1.0m。

5.5.3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5.5.32 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外牆設置,並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牆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該房間的門宜採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於1.00h。

6 建築構造

6.1 防 火 牆

6.1.1 防火牆應直接設置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6.1.3 建築外牆為難燃性或可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牆兩側的外牆均應為寬度均不小於2.0m的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外牆的耐火極限。

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4 建築內的防火牆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5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6.1.6 除本規範第6.1.5條規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確需穿過時,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將牆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牆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應在防火牆兩側的管道上採取防火措施。

6.1.7 防火牆的構造應能在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牆倒塌。

6.2 建築構件和管道井

6.2.1 劇場等建築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

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防火隔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舞臺下部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

電影放映室、卷片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觀察孔和放映孔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6.2.2 醫療建築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症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築內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

6.2.3 建築內的下列部位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上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但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

1 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築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

2 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

3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佈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

4 民用建築內的附屬庫房,劇場後臺的輔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築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築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築內的廚房;

6 附設在住宅建築內的機動車庫。

6.2.4 建築內的防火隔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住宅分戶牆和單元之間的牆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

6.2.5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2m的實體牆或挑出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簷;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牆高度不應小於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牆,但高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多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築外牆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牆體寬度不應小於1.0m;小於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牆不小於0.6m的隔板。

實體牆、防火挑簷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於相應耐火等級建築外牆的要求。

6.2.6 建築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採取符合本規範第6.2.5條規定的防火措施,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7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防火隔牆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6.2.8 冷庫、低溫環境生產場所採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牆體內的絕熱層時,宜採用不燃絕熱材料在每層樓板處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樓板的耐火極限。冷庫閣樓層和牆體的可燃絕熱層宜採用不燃性牆體分隔。

冷庫、低溫環境生產場所採用泡沫塑料作內絕熱層時,絕熱層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且絕熱層的表面應採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

冷庫的庫房與加工車間貼鄰建造時,應採用防火牆分隔,當確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開口時,應採取防火隔間等措施進行分隔,隔間兩側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當冷庫的氨壓縮機房與加工車間貼鄰時,應採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

6.2.9 建築內的電梯井等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設置電梯門、安全逃生門和通氣孔洞外,不應設置其他開口。

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3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不低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建築內的垃圾道宜靠外牆設置,垃圾道的排氣口應直接開向室外,垃圾鬥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並應能自行關閉。

5 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層門耐火試驗 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GB/T 27903規定的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

6.2.10 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不應直接設置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牆體上。

戶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遮擋建築的外窗,不應影響外部滅火救援行動。

6.3 屋頂、悶頂和建築縫隙

6.3.1 在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的悶頂內採用可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屋頂不應採用冷攤瓦。

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0.5m、金屬煙囪0.7m範圍內,應採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

6.3.2 層數超過2層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範圍內設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間距不宜大於50m。

6.3.3 內有可燃物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範圍內設置淨寬度和淨高度均不小於0.7m的悶頂入口;對於公共建築,每個防火隔斷範圍內的悶頂入口不宜少於2個。悶頂入口宜佈置在走廊中靠近樓梯間的部位。

6.3.4 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和變形縫的構造基層應採用不燃材料。

電線、電纜、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宜穿過建築內的變形縫,確需穿過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材料製作的套管或採取其他防變形措施,並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5 防煙、排煙、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管道及建築內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牆、樓板和防火牆處的孔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風管穿過防火隔牆、樓板和防火牆時,穿越處風管上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兩側各2.0m範圍內的風管應採用耐火風管或風管外壁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該防火分隔體的耐火極限。

6.3.6 建築內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易變形的管道,在貫穿樓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牆的兩側宜採取阻火措施。

6.3.7 建築屋頂上的開口與鄰近建築或設施之間,應採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4.1 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能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並宜靠外牆設置。靠外牆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牆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0m。

2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3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4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捲簾。

5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6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築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採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

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採用防煙樓梯間。

2 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牆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3 高層建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築,可採用雙向彈簧門。

4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防煙設施。

2 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於6.0m2;住宅建築,不應小於4.5m2。

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於10.0m2;住宅建築,不應小於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5 除住宅建築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牆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4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築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建築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或3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其疏散樓梯應採用防煙樓梯間;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其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2 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 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並應設置明顯的標誌。

6.4.5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杆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0m,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3 梯段和平臺均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牆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6.4.6 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採用金屬梯,但其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臺上的人數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工作的人數總和不超過10人時,其疏散樓梯可採用敞開樓梯或利用淨寬度不小於0.90m、傾斜角度不大於60°的金屬梯。

6.4.7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確需採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於10°,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於220mm。

6.4.8 建築內的公共疏散樓梯,其兩梯段及扶手間的水平淨距不宜小於150mm。

6.4.9 高度大於10m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應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應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於0.6m,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6.4.11 建築內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採用推拉門、捲簾門、吊門、轉門和摺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 倉庫的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牆的外側可採用推拉門或捲簾門。

3 開向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4 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築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打開,並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6.4.12 用於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隔後的不同區域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於人員疏散外不得用於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於疏散的淨面積不應小於169m2。

2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內應設置不少於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沉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廣場進行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不應小於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淨寬度。

3 確需設置防風雨篷時,防風雨篷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佈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於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於1.0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

6.4.13 防火隔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隔間的建築面積不應小於6.0m2;

2 防火隔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3 不同防火分區通向防火隔間的門不應計入安全出口,門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4m;

4 防火隔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 不應用於除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 避難走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走道防火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0h。

2 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於2個,並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避難走道僅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通且該防火分區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可設置1個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的門至該避難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60m。

3 避難走道的淨寬度不應小於任一防火分區通向該避難走道的設計疏散總淨寬度。

4 避難走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0m2,開向前室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6 避難走道內應設置消火栓、消防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線電話。

6.5 防火門、窗和防火捲簾

6.5.1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建築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採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並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 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採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 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 除本規範第6.4.11條第4款的規定外,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5 設置在建築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並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6 防火門關閉後應具有防煙性能。

7 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的規定。

6.5.2 設置在防火牆、防火隔牆上的防火窗,應採用不可開啟的窗扇或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

防火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窗》GB 16809的有關規定

6.5.3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捲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於30m時,防火捲簾的寬度不應大於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於30m時,防火捲簾的寬度不應大於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於20m。

2 防火捲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規範對所設置部位牆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當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捲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當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捲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於該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

4 防火捲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牆、柱之間的空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捲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6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捲簾》GB 14102的規定。

6.6 天橋、棧橋和管溝

6.6.1 天橋、跨越房屋的棧橋以及供輸送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棧橋,均應採用不燃材料。

6.6.2 輸送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棧橋不應兼作疏散通道。

6.6.3 封閉天橋、棧橋與建築物連接處的門洞以及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的封閉管溝(廊),均宜採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6.4 連接兩座建築物的天橋、連廊,應採取防止火災在兩座建築間蔓延的措施。當僅供通行的天橋、連廊採用不燃材料,且建築物通向天橋、連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時,該出口可作為安全出口。

6.7 建築保溫和外牆裝飾

6.7.1 建築的內、外保溫系統,宜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採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採用B3級保溫材料;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牆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6.7.2 建築外牆採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築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2 對於其他場所,應採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於B1級的保溫材料。

3 保溫系統應採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採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於10mm。

6.7.3 建築外牆採用保溫材料與兩側牆體構成無空腔複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的牆體應採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於50mm。

6.7.4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其外牆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7.4A 除本規範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牆體和屋面保溫材料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6.7.5 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築:

1)建築高度大於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築高度大於27m,但不大於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3)建築高度不大於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級。

2 除住宅建築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外,其他建築:

1)建築高度大於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築高度大於24m,但不大於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3)建築高度不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級。

6.7.6 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外,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建築高度不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6.7.7 除本規範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築的外牆外保溫系統按本節規定採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採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築高度不大於24m的公共建築或採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外,建築外牆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0.50h。

2 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於300mm。

6.7.8 建築的外牆外保溫系統應採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規範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採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於15mm,其他層不應小於5mm。

6.7.9 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10 建築的屋面外保溫系統,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級;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時,不應低於B1級。採用B1、B2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採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於10mm。

當建築的屋面和外牆外保溫系統均採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牆之間應採用寬度不小於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

6.7.11 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或B2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採取穿金屬管並在金屬管周圍採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採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

6.7.12 建築外牆的裝飾層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建築高度不大於50m時,可採用B1級材料。

7 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

7.1.1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60m。

當建築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於150m或總長度大於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7.1.2 高層民用建築,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佔地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建築、展覽建築等單、多層公共建築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對於高層住宅建築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築,可沿建築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築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

7.1.3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高層廠房,佔地面積大於3000m2的甲、乙、丙類廠房和佔地面積大於1500m2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7.1.4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築物,當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於24m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當該建築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於80m。

7.1.5 在穿過建築物或進入建築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量大於表7.1.6規定的堆場、儲罐區,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表7.1.6 堆場或儲罐區的儲量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篇] GB50016-2014(2018年版)

2 佔地面積大於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場,應設置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通的中間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於150m。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的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可燃材料堆垛不應小於5m。

7.1.7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取水點不宜大於2m。

7.1.8 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m;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消防車道與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4 消防車道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

5 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於8%。

7.1.9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於12m×12m;對於高層建築,不宜小於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18m×18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城鄉、廠區道路等,但該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轉彎和停靠的要求。

7.1.10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確需平交時,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的間距不應小於一列火車的長度。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 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於4m。

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佈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於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m和10m。對於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20m和10m。

3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築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且不應大於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於3%。

7.2.3 建築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築的外牆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淨高度和淨寬度均不應小於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於1.2m,間距不宜大於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2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於破碎,並應設置可在室外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誌。

7.3 消防電梯

7.3.1 下列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築高度大於33m的住宅建築;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5層及以上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築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於10m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7.3.2 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1臺。

7.3.3 建築高度大於32m且設置電梯的高層廠房(倉庫),每個防火分區內宜設置1臺消防電梯,但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築可不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築高度大於32m且設置電梯,任一層工作平臺上的人數不超過2人的高層塔架;

2 局部建築高度大於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50m2的丁、戊類廠房。

7.3.4 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7.3.5 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穀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宜靠外牆設置,並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於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0m2,前室的短邊不應小於2.4m;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積尚應符合本規範第5.5.28條和第6.4.3條的規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範第5.5.27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捲簾。

7.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7.3.7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於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7.3.8 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每層停靠;

2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3 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運行時間不宜大於60s;

4 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控制面板應採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入口處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 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採用不燃材料;

7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7.4 直升機停機坪

7.4.1 建築高度大於100m且標準層建築面積大於2000m2的公共建築,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7.4.2 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屋頂平臺上時,距離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不應小於5m;

2 建築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於2個,每個出口的寬度不宜小於0.90m;

3 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並應設置應急照明;

4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5 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航空管理有關標準的規定。


(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篇 )chen浦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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