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張永亮、原防汛辦主任王宇被判刑

包頭中院 今天

12月20日上午,固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公開宣判土默特右旗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永亮,土默特右旗水務局原防汛辦主任王宇犯貪汙罪、受賄罪一案,二被告人分別獲刑十一年、九年。

土默特右旗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張永亮、原防汛辦主任王宇被判刑


宣判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永亮於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任土默特右旗雙龍鎮副書記、鎮長,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土默特右旗雙龍鎮黨委書記,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任土默特右旗水務局局長,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任土默特右旗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被告人王宇於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任土默特右旗水務局防汛辦主任。二被告人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謀套取國家防汛搶險專項資金共計2647333.4元,共同向他人索取財物600000元。被告人張永亮在任職期間,單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24000元。被告人王宇在任職期間,單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86400元。

土默特右旗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張永亮、原防汛辦主任王宇被判刑


宣判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永亮、王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以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為目的,多次套取國家防汛搶險專項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貪汙罪。二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向他人索取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永亮、王宇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永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二被告人均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張永亮、王宇共同貪汙國家防汛搶險專項資金,數額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告人張永亮、王宇共同向他人索取賄賂,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永亮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且主動通過家人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宇具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具有一般立功、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且被動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土默特右旗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張永亮、原防汛辦主任王宇被判刑


宣判現場。

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永亮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被告人王宇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繼續追繳二被告人違法所得。

土默特右旗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張永亮、原防汛辦主任王宇被判刑


土默特右旗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張永亮、原防汛辦主任王宇被判刑


公訴人和辯護人。

宣判後,二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