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院: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實際施工人有條件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但並無法律、法規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僅規定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亦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該項權利。因此,本案實際施工人主張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索引

《吳道全、重慶市豐都縣第一建築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2019)最高法民再258號】

爭議焦點

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關於吳道全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吳道全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其應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案中,吳道全與豐都一建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

吳道全並非承包人而是實際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是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即實際施工人有條件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但並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僅規定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亦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也享有該項權利。因此,吳道全主張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轉自 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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