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最強監管來了!北京率先出臺指引,"嚴苛程度史無前例",各地或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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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行業強監管“緊箍咒”正在唸響。

4月16日,北京金融監管局“一口氣”印發4個監管性文件,其中《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簡稱“《北京融租指引》”)已在業界掀起軒然大波。

多位租賃從業者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北京融租指引》嚴苛程度遠超預期,毫無疑問是史上最嚴的融資租賃監管規定。亦有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各地金融局將跟進北京金融局下發嚴苛程度相當的監管指引。

浙江物產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產業發展部部長王健稱,《北京融租指引》在其上位法銀保監會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出臺之前下發,讓整個行業頗感意外。“預警信號已經相當明顯。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很可能是接近2019年11月份的網絡流傳版而不是之後正式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也就是說,史無前例的租賃強監管時代將來臨。”

網傳版本加倍應驗?

2018年4月20日起,內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正式劃歸銀保監會統一監管,銀保監會負責制定頂層監管方案,具體的監管工作將由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此後,各地金融局對轄區融資租賃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旨在排查行業風險。儘管業界對強監管已有預期,但統一制度法規尚未落地。

2019年11月份,一封八千餘字的《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監管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網傳版本”)流傳於網絡,引發業界強烈關注。也因為相關條款規定較為嚴苛,令不少從業人員對其頗有微詞,但監管部門一直沒有公開回應。

2020年1月8日,銀保監會發布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令全行業重新評估新規帶來的影響。

多位業內人士指出,相較於網傳版本,正式發佈的《徵求意見稿》鬆動不少。“總體影響不大,對槓桿率、客戶集中度方面的限制,大部分公司是滿足要求的。而且,新規設置了較長的過渡期。”

未曾想到,在《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之前,北京金融局率先發布了《北京融租指引》,嚴苛程度較2019年11月份的網傳版本更甚,引起業界激烈討論。

五道口供應鏈研究院院長魯順發文表示,《北京融租指引》堪稱截止目前最嚴格的監管辦法。如果全國都執行這個標準,將對融資租賃行業產生顛覆式影響。“個人覺得,其他金融局不會跟進北京金融局。”

而浙江物產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產業發展部部長王健則認為,《北京融租指引》在其上位法《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之前下發,讓整個行業頗感意外並終於醒悟,強監管才是融資租賃監管新規頂層設計者的初衷。

王健稱,仔細對比,《北京融租指引》與2019年11月份的網傳版本有90%的內容接近一致,嚴格細緻程度可以比肩銀保監會2014年出臺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並且《北京融租指引》文件落款日期是4月7日,但北京金融局4月16日才正式公佈,直接要求遵照執行,強勢監管再度明確。

“我認為預警信號已經相當明顯。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很可能是接近2019年11月份的網絡流傳版而不是《徵求意見稿》,否則《北京融租指引》是無水之魚,無本之木。”王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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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11條負面清單

《北京融租指引》共7章63條,在適用對象、監管主體與框架、監管基本要素、機構准入和退出、業務範圍、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行業自律組織、監管職責和措施、監管體系、信息報送等方面作出細緻明確規定。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北京融租指引》第二十三條列明北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11項“負面清單”,具體包括:

(一)不得從事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

(二)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不得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五)不得虛擬出資,不得虛構租賃物,不得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標的為租賃物,租賃物合同價值不得與實際價值明顯不符;

(六)不得與關聯公司之間進行租賃物低值高買、高值低租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

(七)不得虛假宣傳或誤導性宣傳,不得故意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通過公開渠道進行融資;

(八)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

(九)不得嚮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客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十)不得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或轉讓資產;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門檻2億元,槓桿率不得超8倍

在11項“負面清單”之外,《北京融租指引》第七條對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明確了“門檻”要求,即融資租賃業者的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業界觀察人士指出,融資租賃公司此前實行的是認繳制,因此催生出上萬家企業,設立門檻的提升將加速行業出清,從狂熱迴歸冷靜。

《北京融租指引》第八條對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東方提出要求。即融資租賃公司主要股東應當為企業法人,且必須符合“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等9項條件。

業內人士表示,要求股東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將直接打擊行業炒殼賣殼的現象,非常有針對性。

對融資租賃的監管指標,《北京融租指引》第二十七條至三十二條,做出了相應要求。其中,槓桿比率部分,《北京融租指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8倍。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應當在國務院批准的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市場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風險準備金計提比率方面,《北京融租指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應建立穩健的資本管理制度及實施流程,建立可持續的資本補充機制,計提原則上不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1.5%的一般風險損失準備。

風險集中度約束部分,《北京融租指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指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業內人士談影響

從事租賃行業經營拓展與產業研究13年之久,王健認為各地金融局若跟進北京金融局出臺類似融租指引,將對行業產生三方面影響:

其一,讓整個租賃行業找回初心本源。《北京融租指引》的風險集中度約束要求,會使得央企股東國企股東設立的大中型租賃公司將其70%以上的租賃資產投放到體系外企業,包括民企在內的客戶,這必然讓部分中小民營企業受益,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聲譽。

其二,加速行業出清。讓行業重新煥發光彩,能夠堂堂正正的立足於金融機構之中,為廣大的實體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他們所需要的中長期融資和相關的特種租賃物的使用。

其三,提高租賃公司的監管標準,將使這些金融機構重視並完善風險控制、內控體系、融資管理、租賃物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等,進一步健全其自我管理和運營模式。

深圳某融資租賃公司董事長則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為了促進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有必要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行為進行適度監管。所謂的適度監管,既體現在監管的內容上,也體現在監管的方式上,監管的內容要針對行業存在的主要風險,監管的方式也要考慮融資租賃業務本身和公司經營的特點。”

這位董事長同時表示,規範應當與引導並重,融資租賃行業自身的轉型升級需要國家給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融資租賃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在各國各地區初期都需要政策扶持。“還是那句話,發展中的問題要靠發展來解決,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得好,受益的不僅僅是融資租賃公司,更是那些通過融資租賃獲得金融支持的眾多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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