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結婚的老公是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原告王某某系被繼承人王某與前妻的婚生子女。1989年7月,王某與被告趙某某再婚,婚後無子女。被繼承人王某於1985年購買房產一套。1987年7月,王某又購買房產一套。原告與被告為分割遺產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被告趙某某因看中被繼承人王某的財產而與其結婚。婚後,被告經常虐待被繼承人。被繼承人生病時被告也不送其去醫院治療,任其在家中忍受痛苦。直至被繼承人病危時,被告才通知原告王某某。原告請5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喪失其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由原告繼承。

再結婚的老公是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被告辯稱,王某在與被告結婚後,才歸還婚前購房貸款,應視為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了個人貸款,應當在遺產中扣還。原告具有贍養能力與條件,長期以來對王某沒有承擔過任何贍養義務,因此其繼承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被告與王某登記結婚,在王某晚年與其共同生活,相依為命,相敬如賓,被告不僅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王某的遺產,依法還應多分。

再結婚的老公是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王某某是被繼承人王某的親生子女,被告趙某某是王某的妻子,依照《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原、被告均為王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原告所訴趙某某虐待王某,應喪失繼承權的主張,以及趙某某提出原告不盡贍養義務,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的主張,均因不能舉出相應的證據,不予支持。

趙某某與王某結婚時間較短,婚後一直在家休息,沒有從事經營性工作,沒有收入。王某歸還婚前買房的貸款時,是動用自己賬戶上的資金。這部分資金是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能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趙某某在王某生前與其共同生活,直至王某死亡,依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多分遺產。據此,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此案進行了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遺產繼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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