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养、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近日,民间送养、非法收养乱象再次引发人们关注。有人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要将孩子送人;有人发帖送养孩子,索要“感谢费”或者“营养费”;还有人收养一段时间后遗弃被收养的孩子……

关于送养和收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针对生父母能否任意送养孩子、收养孩子需满足的条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或者“营养费”的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一起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说法|关于送养、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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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考虑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数额和目的 、送养子女的原因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孩子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另外,在收养和送养中如果对儿童有猥亵、性侵、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的,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遗弃罪、强奸罪等,都会被依法处罚。

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不是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附属品,送养、收养需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为出发点。合法收养,是对孩子的保护,也是对收养人、送养人的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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