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执行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老经验行不通了

前几天有个朋友来咨询一个法律问题,结果宋律师事后发现,这个朋友之前咨询的一个律师解答错了。

划重点:错了!原来律师也会错!

朋友是债权人,生意上与人发生纠纷。他通过诉讼已经定争止纷,法院判决债务人要向这个朋友承担债务。目前法院的文书已经生效,但他却依然没有拿回自己的钱。迫于无奈,朋友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可是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唯有与其妻子共有的一套房屋。

朋友问,这一套房屋可以申请执行吗?

债权人如何执行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老经验行不通了

朋友找我之前,他咨询的律师凭老经验回答朋友说:这是不行的。如果朋友真想要执行这一套房屋的话,还必须再走一个程序——以债权人的身份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等析产诉讼明确了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之后才能够对析产之后的财产进行执行。

俗话讲,法律这个职业是学到老,用到老。你看这两年,大量的法律法规被重订或者修改,而且2020年还是中国民法典的元年,一部包含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为一身的民法典已经横空出世并且要在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中国法治进程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法律工作者不学习真的不行喽!

出于律师的职业操守以及对朋友的负责态度,不要让老经验把人给带到沟里去的后果(主要还是顾全律师的lian mian),宋律师决定还是再去查一查相应的法律规定。

结果一查,宋律师发现原先律师的解答果然真的有不正确的地方。当然,不是说这个解答不对,而是现阶段法院出台了更直接的执行方案,不再需要提起债权人代位申请析产诉讼了。

朋友想要执行债务人与其妻子名下的一套房屋。从法律性质上讲,该房屋是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对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财产中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有别于按份共有财产。按份共有财产,共有人之间是明确了共有份额的;而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之间没有明确份额,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需要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并继而进行分割。

债权人如何执行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老经验行不通了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如何执行共有财产的问题,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14条明确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之前的律师给朋友的建议就是源于这部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也是当年处理类似纠纷的唯一可行办法。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法院在执行债务人的共同财产往往会陷这样的困境。在实践中,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采取消极拖延策略,怠于分割,即使共同协商,也往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只是地球人都好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解决的办法是诉讼分割,即法院告知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共有人不愿意起诉的,则告知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等到法院析产判决下来之后再进行执行。

可是说说容易,现实中执行起来就比较难。

首先共有人一般不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因为维持现状对共有人更为有利,共有财产无法被执行,共有人就可以使用共有财产,一般来讲共有人没有动力去析产诉讼的。

其次,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也很少提起析产诉讼。理性人都知道,打官司是要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的。即使以后诉讼费可以找债务人追回来,但是时间、精力哪一样不是成本呢?因此在执行中很容易陷入这样的僵局。

司法就是这样,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法律法规一般只是规定到“面”,但在生活中要真正落实到“点”上,还是要查阅税务部门出台的各种解释、意见、办法,因为这些才是法律运行于生活的毛细血管。

回到刚才的问题,如何解决执行共有财产这一困境呢?

债权人如何执行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老经验行不通了

2016年广东高院执行局公布的《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第十二问:

“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才能执行?处理意见是:根据最高院《查封规定》第14条的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诉讼,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无独有偶,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同样作了如下的规定:

“二、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由此可见,宋律师的朋友完全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与其妻子共同共有的房屋,除非债务人的妻子提出析产诉讼。

不过可以肯定的说,除非为了拖延时间,否则的债务人的妻子不会再提出析产诉讼,毕竟人都是根据预期来管理自己的行为,没有意义的事情做了何用呢?

如今网络时代了,社会的一切都在飞速向前发展。知识也是日新月异,原来储备的旧知识、老经验不一定完全靠得住。知耻而后勇,加强学习,这才是法律工作者们唯一可以自我要求之处,这也是律师的职业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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