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使用未備案的公章會產生法律效力嗎?

只要開辦企業,就要與公章打交道。既有財務專用章,還有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以及法人私章等等。根據《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些公章都應經公安機關印鑑備案後,方準啟用。

前述《辦法》還規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但實際中,有的企業為了經營方便,常常私刻多枚公章同時使用。那麼,這些未經備案的公章,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呢?

首先從法律效力位階來看, 前述《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權否定企業使用未經批准備案的“私刻公章”的法律效力。

其次從實際的案例中,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是未經備案的公章,也會認定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來看幾個實際案例

第一個案例

公司對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訴訟中承認其效力,一經使用,對外即具備法律效力。不論該公章是否經公司授權、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偽造、是否進行工商備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訴訟中否定其效力。

案件來源:汪天雄與重慶群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號]。

第二個案例

企業在它案中使用或者認可使用非備案公章效力後,其行為效力具有公示效力。對於使用或者認可使用非備案公章效力的企業,再無權對其非備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選擇性認可。

案件來源: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分行與中國航空技術珠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皇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48號]。

第三個案例

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公司年檢、經營管理中均先後使用過的情況,兩枚公章對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蓋哪一枚公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號鄒春金與陳懷深、海南魯泉實業有限公司、王洪英、崔傳珍、陳延峰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案。

第四個案例

企業公章被盜、搶或丟失後,以非經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對外處分權利,只要經其法定代表人確認,亦能代表其公司意志,同樣可以作為企業獨立處分權利的意思表示證明。

案件來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終字第311號杭州富春江醫院與杭州康健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第五個案例

協議訂立時,企業尚未正式成立,經其企業發起人股東授意私刻的印章對外簽訂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責任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

案件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終字第19970號 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與姚明輝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綜上,企業未經法定程序自己刻制公章對外一經適用即代表企業,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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