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属虚假广告吗?

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属虚假广告吗?

黄璞琳

【问题】普通食品广告中,有宣称具备保健功能的,如何适用法律?是认定为虚假广告吗?

【璞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注册或者经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广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因此,食品广告中宣称有保健功能,但不能提供科学依据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按《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查处;如果确有科学依据,只不过是未依法办理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从而取得保健食品身份的,则相关广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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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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