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主张交通事故与工伤双份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起事故同时引发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的竞合现象。那么,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否主张工伤赔偿而获得双重赔偿呢?今天的案例就聊聊这个问题。

职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主张交通事故与工伤双份赔偿?

【案情回顾】职工出现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竞合,当地工伤保险中心以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待遇。

罗某生前系A公司职工,2016年10月15日,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车辆承担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责任。罗某近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共计97.5万多元。同时,A公司为罗某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2月30日,当地人社局认定罗某死亡为工伤。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认定还算顺利,但在罗某近亲属申请工伤赔偿时,却遇到了麻烦!当地工伤保险中心作出的《罗某相关情况说明》认为,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时应适用补差原则,A公司申报工亡待遇91.5万元,但是罗某交通事故已赔偿97.5元,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待遇0元。这工伤保险中心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已经超过了工伤待遇的数额,按照补差原则,不用再赔了!罗某近亲属不服,提起诉讼。

职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主张交通事故与工伤双份赔偿?

【一审判决】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除医疗费外,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明确了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和追偿原则,并未禁止除工伤医疗费用外,还可以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该答复明确了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可以双份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导致工伤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导致工伤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但医疗费除外。本案中,罗某参加工伤保险,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虽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但依法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地人社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职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主张交通事故与工伤双份赔偿?

【二审判决】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补差原则,核减已支付的民事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法律规定只是对工伤医疗费不享有双重赔偿予以了明确,并未禁止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后再享受除工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本案中,罗某近亲属有权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不因获得民事赔偿后,而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当地工伤保险中心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补差原则,核减已支付的民事赔偿部分,是对上述规定的不正确理解,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故应予撤销。当地工伤保险中心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职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主张交通事故与工伤双份赔偿?

【再审判决】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补差原则,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省高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本案中,罗某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工伤,罗近亲属虽已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民事赔偿,但不影响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当地工伤保险中心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补差原则,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民事侵权责任,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属于公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同时,对于能够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赔偿不会增加其负担,反而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积极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在出现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时,采用兼得的立法模式,实行双重赔偿。因此,本案中,罗某的死亡引起了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同时也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支持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份赔偿。

职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主张交通事故与工伤双份赔偿?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7)湘10民终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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