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能否主張交通事故與工傷雙份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實踐中經常出現一起事故同時引發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的競合現象。那麼,職工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還能否主張工傷賠償而獲得雙重賠償呢?今天的案例就聊聊這個問題。

職工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能否主張交通事故與工傷雙份賠償?

【案情回顧】職工出現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競合,當地工傷保險中心以已經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為由,不予支付工傷保待遇。

羅某生前系A公司職工,2016年10月15日,在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車禍死亡。當地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車輛承擔全部責任,羅某不承擔責任。羅某近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共計97.5萬多元。同時,A公司為羅某申請工傷認定,2016年12月30日,當地人社局認定羅某死亡為工傷。

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認定還算順利,但在羅某近親屬申請工傷賠償時,卻遇到了麻煩!當地工傷保險中心作出的《羅某相關情況說明》認為,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競合時應適用補差原則,A公司申報工亡待遇91.5萬元,但是羅某交通事故已賠償97.5元,核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亡待遇0元。這工傷保險中心認為交通事故賠償數額已經超過了工傷待遇的數額,按照補差原則,不用再賠了!羅某近親屬不服,提起訴訟。

職工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能否主張交通事故與工傷雙份賠償?

【一審判決】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導致工傷的,除醫療費外,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份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規定明確了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先行支付和追償原則,並未禁止除工傷醫療費用外,還可以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答覆,“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該答覆明確了民事賠償和工傷待遇可以雙份賠償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導致工傷的,職工或者近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醫療費除外”。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因第三人導致工傷的,職工或者近親屬可以獲得雙份賠償,但醫療費除外。本案中,羅某參加工傷保險,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其近親屬雖然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民事賠償,但依法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當地人社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職工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能否主張交通事故與工傷雙份賠償?

【二審判決】在審核工傷保險待遇時,適用補差原則,核減已支付的民事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不符,應予撤銷。

二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法律規定只是對工傷醫療費不享有雙重賠償予以了明確,並未禁止工傷職工獲得民事賠償後再享受除工傷醫療費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本案中,羅某近親屬有權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不因獲得民事賠償後,而失去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除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外)。當地工傷保險中心在審核工傷保險待遇時適用補差原則,核減已支付的民事賠償部分,是對上述規定的不正確理解,與上述法律規定不符,故應予撤銷。當地工傷保險中心不服,向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職工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能否主張交通事故與工傷雙份賠償?

【再審判決】工傷職工獲得民事賠償,不影響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審核工傷保險待遇時適用補差原則,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

省高級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本案中,羅某因第三方原因導致工傷,羅近親屬雖已提起民事訴訟並獲得民事賠償,但不影響其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當地工傷保險中心在審核工傷保險待遇時,適用補差原則,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再審申請。

【案件評析】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是基於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民事侵權責任,屬於私法領域的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是屬於公法領域,兩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同時,對於能夠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實行雙重賠償不會增加其負擔,反而有利於督促用人單位積極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我國在出現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競合時,採用兼得的立法模式,實行雙重賠償。因此,本案中,羅某的死亡引起了交通事故的侵權賠償,同時也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我國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支持受害人獲得交通事故和工傷雙份賠償。

職工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能否主張交通事故與工傷雙份賠償?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號:(2017)湘10民終1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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