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某程以自己的名義在西湖邊購得別墅一幢,並辦理了產權登記。2014年,楊某與高某程結婚。婚後,因高某程的原因一直未生育小孩,尋遍老軍醫也無用。2019年6月楊某與高某程共同到莆田系不孕不育專科醫院對楊某實施了人工授精,後楊某懷孕。2019年8月,高某程因患肺癌住院,情緒低落,萬念俱灰,便向楊某提出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的小孩,但楊某不同意人工流產。2019年9月,高某程立下遺囑,在遺囑中聲明不要生下該小孩,並將其名下的別墅贈與其妹妹高某花。當年10月高某程去世,11月楊某生下一男孩,取名高高在上。問:高高在上是否無權取得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高某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法院應判令為高高在上保留一定的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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