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強化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監管:限制數量,嚴禁通過P2P融資

地方金融監管職能日漸明晰,管理規範也在進一步明確。日前,針對典當行、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地方AMC等四類金融公司監管,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北京市金融局”)印發了四則《指引》。

據瞭解,這四則《指引》分別是《北京市典當行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與《北京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

根據介紹,四個《指引》屬於國家監管部門出臺相關制度前,為滿足過渡期內行業規範發展需求,在國家相關制度規定框架下制定的行業規範引導性文件。同時,四個《指引》嚴格規範企業經營行為,避免交易資金脫實向虛,防止企業違規從事金融業務。

北京強化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監管:限制數量,嚴禁通過P2P融資

設立門檻:嚴標準,高要求

北京市金融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四個《指引》明確規定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AMC)不得吸收公眾存款、違規銷售金融產品或從事金融產品交易。

總體來看,《指引》強調,融資租賃公司與商業保理公司不得通過規定以外的機構獲得融資。同時,嚴禁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P2P網貸平臺)等融資或轉讓資產。

其中,《北京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下稱《地方AMC指引》)共5章47條,在適用對象、監管主體與框架、監管基本要素、機構准入和退出、機構經營規則、經營範圍、治理框架、風險控制、監管職責和措施等方面作出規定。

據瞭解,《地方AMC指引》的門檻最高,要求也最為嚴格。從註冊資本方面來看,地方AMC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對於存續機構來說,應保持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

在行為規範方面,地方AMC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未經批准變更、終止;與他人串通,轉移資產,逃廢債務;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的業務活動;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等。

公開信息顯示,北京共有3家地方AMC,分別為北京市國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年)與Oaktree(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20年)。其中,僅有第一家為100%國資系身份。

值得一提的是,Oaktree(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首家外資AMC,為全球知名投資管理公司橡樹資本設立。除了橡樹資本,博龍資本等外資正在積極與地方AMC接洽,意在戰略入股。

排他原則:限制設立數量

《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下稱《融資租賃指引》)共7章63條,在適用對象、監管主體與框架、監管基本要素、機構准入和退出、業務範圍、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行業自律組織、監管職責和措施、監管體系、信息報送等方面作出規定。

北京強化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監管:限制數量,嚴禁通過P2P融資

在准入方面,融資租賃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同時,其主要股東應滿足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條件;具備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同時,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值得一提的是,《融資租賃指引》明確,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融資租賃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融資租賃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這也意味著,若不滿足條件,將無法在北京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根據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且融資租賃業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融資租賃指引》指出,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不得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同樣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融資租賃指引》海強調,不得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P2P網貸平臺)、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或轉讓資產。

北京強化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監管:限制數量,嚴禁通過P2P融資

除了對融資租賃公司有所規範,《融資租賃指引》也明確北京市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北京市租賃行業協會的職能,即:履行自律、協調、維權、服務等職責,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穩健運行等。

其中,包括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實施融資租賃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融資租賃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嚴控風險:M3列入不良

《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下稱《商業保理指引》)共7章50條,在適用對象、監管主體與框架、監管基本要素、機構准入和退出、業務範圍、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監管職責和措施、風險報告、信息報送、行業自律組織等方面作出規定。

在准入方面,商業保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同時,股東需滿足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基礎條件。

《商業保理指引》要求,商業保理公司股東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同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保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保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商業保理指引》強調,商業保理公司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不得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等。

在風控方面,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將逾期90天(M3+)未收回或未實現的保理融資款納入不良資產管理。與此同時,商業保理公司應當計提不低於融資保理業務期末餘額1%的風險準備金。

同樣的,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商業保理公司受讓同一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50%;受讓以其關聯企業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40%。商業保理公司對關聯公司提供服務時,定價應當合理、公允,交易條件不得明顯優於非關聯公司。

追求穩定:不得頻繁變更

據瞭解,《北京市典當行監督管理指引(試行)》(下稱《典當行指引》)共9章79條,在適用對象、監管主體與框架、監管基本要素、機構准入和退出、經營範圍、當票、經營規則、治理和內控、監管職責措施與責任劃分、風險報告制度、經營許可證管理、行業自律等方面作出規定。

《典當行指引》明確,典當業務是指當戶將其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抵押給典當行,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償還當金、支付當金利息和相關費用(以下稱綜合費用)、贖回當物的融資活動。

在機構准入方面,典當行的法人股東需滿足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納稅記錄與盈利情況相匹配,且最近2年年末淨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50%,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其淨資產的50%等條件。

出資人要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同時,股東應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典當行章程中載明。

根據《典當行指引》,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典當行應當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自然人獨資公司除外),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其中,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佔全部股份50%以上,或者第一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佔全部股份1/3以上。

高管方面,有犯罪記錄的;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被有關部門聯合懲戒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等情況的,不得擔任典當行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此外,《典當行指引》還明確,典當行增加註冊資本、股權變更的時間間隔要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股權變更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同時,典當行要在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據瞭解,《典當行指引》劃定了十條紅線,包括不得經營動產抵押業務,不得向除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不得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借款,不得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不得發放信用貸款等。

《典當行指引》還強調,禁止典當行股東、員工以典當行名義為自己招攬業務,借用典當行資金違規放貸。在資金來源方面,典當行不得從本市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對於如何退出,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後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將撤銷資質。

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並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市主管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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