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對女性犯人怎麼管理,有單獨的女子監獄嗎?

古代法律對女性犯人怎麼管理,有單獨的女子監獄嗎?

網上流傳過很多關於古代女性犯人的傳說和故事,其中很多現代人臆想出來的畫面被描述得栩栩如生。也許是正好符合了一些讀者的惡趣味,也許是受了毫無根據的古裝劇影響才天馬行空地想象。

古代女性犯人真的會在入獄之前都自盡了嗎?還是入獄以後會被受盡凌辱?或是會遭受各種各樣猥瑣的人拍腦門想出來的變態刑具侵害呢?

我們不妨從歷史文獻裡找點有根據的記載看看。

古代法律對女性犯人怎麼管理,有單獨的女子監獄嗎?

古代有沒有專門的女子監獄?

回答起來這個問題比較難,難點在於“古代”跨度太大,沒法一句話說有還是說沒有。

《水滸傳》第十八回:美髯公智穩插翅虎 宋公明私放晁天王,中清楚記載:

白勝那裡肯認。把那婦人捆了,也不肯招。眾做公的繞屋尋贓,尋到床底下,見地面不平;眾人掘開,不到三尺深,眾多公人發聲喊,白勝面如土色,就地下取出一包金銀……先取一面二十斤死枷,枷了白勝,他的老婆也鎖了,押去女牢裡監收。

白日鼠白勝參與劫生辰綱,把分來的三千兩銀子偷偷挖了個三尺坑埋在床底下。他被公差抓住的時候連同他老婆一起被抓,他被上了二十斤的死枷,他老婆則被押去“女牢”收監。

施耐庵不會憑空杜撰出絲毫沒有歷史背景的內容,不然《水滸傳》就會變成科幻小說了。這起碼說明,元末明初人的施耐庵是聽過或見過“女牢”這個名詞的。

這個橋段至少證明了古代曾經有過單獨的女子監獄。

古代法律對女性犯人怎麼管理,有單獨的女子監獄嗎?

明朝的法律規定:

“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於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盡禁。”

意思是說,婦女犯罪,除了通姦罪和死罪之外,其餘不予收監。不收監的罪犯交給她們的丈夫收管,如果沒有丈夫就交給親屬鄰里收管。但是衙門要隨時能找到她,不能到處亂跑。大概相當於現在的保釋。

明朝的時候儒家理學已經走上了一個高峰,對女性的“物化”已經非常嚴重了。但是這卻有另外一個好處,就是“君子”是不屑欺負女人的,用“授受不親”來營造一種徹頭徹尾蔑視女性的局面。但是通姦罪不一樣,這是對男權的嚴重挑戰,所以對女犯來說奸罪決不能姑息。

古代法律對女性犯人怎麼管理,有單獨的女子監獄嗎?

明朝法律有明文規定監獄裡不許混雜。不帶枷竏,設女監收容,並有伴婆監視,以示男女有別,嚴防女犯受人凌辱,違者罰笞四十。從女性犯人的角度來看,收監的女犯有女監,而且獄卒(伴婆)也是女性,如果有凌辱女犯的事情發生,管理者是要挨板子打的。

所以那些信口開河說古代女性犯人在監獄裡如何受獄卒凌辱的故事是站不住腳的。我們只是從明朝的法律上看到這些,但是實際上並不能完全理解成是為了保護女性。女性在交給夫家以後仍然逃不脫私刑,不過話說回來,明朝女性地位之低,再慘還會慘到哪裡去呢?

古代法律對女性犯人怎麼管理,有單獨的女子監獄嗎?

女犯入獄之前都自盡了嗎?

還有很多文章曾說過,古代女性犯罪入獄之前就上吊了,因為要在公堂上脫了衣服挨板子打,於是就沒臉見人了……

這裡舉一個李清照的例子。李清照為了能跟張汝舟離婚,只能去舉報他違法犯罪。但是大宋的法律規定老婆去衙門提告老公是一種犯罪行為。雖然她老公因此落馬,她也順利地把婚離了,但是她卻必須入獄。

千古第一女詞人並沒有在公堂上被脫了衣服打,也沒有在入獄之前就尋死了,甚至實實在在地去蹲了幾天大牢。

不過現在仍然可以看到很多清代流傳下來的文字記載,某某地公堂上脫衣打板子,這顯然是屬於不正常情況才會被特別記錄,如果是普遍行為則未必會特意記錄下來,另外這類記載的女犯基本上都是“奸罪”。

古代法律對女性犯人怎麼管理,有單獨的女子監獄嗎?

監獄裡對付女囚的變態刑具是真的嗎?

我們往前看,漢代是古代特別講“仁義道德”的一個朝代。漢代的法律本著矜老憐幼原則,對判罪的老幼婦孺殘疾者都有一定優待。

孝景三年,詔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繫之”。

詔書上說,年歲太大、年歲太小、哺乳期婦女、當老師的人、侏儒殘疾者,應當監禁的,給予寬容。漢代後期甚至把連坐中婦女剔除掉。

漢代的憫囚政策還做出過更讓人驚訝的事,“聽妻入獄”制度在漢代被提出,即允許沒有子嗣的死刑犯妻子在囚犯行刑之前住進監獄保留香火。

不用再搜更多的資料,從這些內容我們可以推斷出來漢代對待老弱婦孺整體的態度如何。魏晉南北朝時期基本沿襲了漢代的律例,只是在漢律基礎上略調整細化。

到隋唐律典中明確規定了老幼廢疾減免刑罰。

《唐六典》:杖笞與公坐徒及年八十、十歲、廢疾、懷孕、侏儒之類皆訟系而待斷。

《獄官令》:禁囚,死罪枷、竏,婦人及流以下去竏,杖罪散禁。

隋唐宋大體上繼承了大漢朝的律例,細化了一些內容,老弱殘幼都會得到相應的優待,隋唐宋時甚至進一步明確規定不得對婦女實行仗刑。所以說女囚在公堂上脫衣打板子,相當不靠譜了。

古代法律對女性犯人怎麼管理,有單獨的女子監獄嗎?

到了元明清,政府開始對入監的犯人提供醫療保障,還對生活困難的囚犯提供衣服和糧食。這都是寫在律例裡的,監獄要定期報告犯人的身體狀況。

根據這些記載看,法律條文上寫著的情況看,那些五花八門的刑具多半都是後人臆想出來博人眼球的。

另外,從漢代開始就流傳“錄囚”制度,上級長官定期走訪監獄查證冤假錯案,瞭解囚徒情況。歷史上皇帝親自錄囚的記載也有很多,地方的獄卒小吏多大的膽子敢胡作非為?

所以從成文的法律上看,制度上是不允許出現虐待囚犯的情況發生。當然並不能排除一些徇私枉法的個案發生。所以這裡要排除一個誤區,古代並非都是暗無天日的人間煉獄,也不是官府可以為所欲為一手遮天。

除了戰亂,即使是遇到昏君當道,社會的基本秩序還是有保障的,如果保障不了自然就會有人造反了。那些很變態的對待女囚的記錄還有很多都是出自古代的小說,連野史都算不上,所以也不能當做歷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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