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說就算你認了,5月1日起,好多小聰明不能在法庭上用了

你不說就算你認了,5月1日起,好多小聰明不能在法庭上用了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313篇文字

在法律實務領域,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幾乎所有的律師和民商事法官都已經認真學了好幾個月了。這是一個新的司法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2019年12月26日發佈的,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

說是修改原來的規定,但其實90%都改了,所以我把它簡稱為“新證據規定”

很多人以為這個司法解釋,只有打官司的人才有必要關心。這是錯誤的。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司法怎麼理解民事和商務,會直接影響民事行為和商事行為的內容和形態。這不是所謂蝴蝶效應,而是直接作用的。打個比方,有人創新了一種新的業態或合同內容,但在相關訴訟中被法院判定為違法或無效,從此,這種新業態或新類型合同就等於被完全否定了。讀過我以前介紹對賭條款的文章的人,還會記得多年前法院一個判決不允許和公司對賭,直接給投資圈帶來的巨大影響,也還會記得這兩年法院又有條件地允許和公司對賭了,然後又是對投資的重大影響。

司法機關對法律的理解,就像根指揮棒,你最好和最合理的選擇是順著這個棒子的方向去操作各類民事和商事活動。假如你非要不管不顧不看這根指揮棒,那麼這根棒子隨時會敲打到你的頭上,運氣差點的,會直接被砸到再也不能東山再起。

當然,假如你不是法律專業人士而且沒有那麼多時間專業去學習法律條文的話,那麼你可以通過下面我的介紹和描述對這個新證據規定有一個總體上的把握,遇到事情時至少心裡方向不會亂,再去請教自己的律師。假如你是企業老闆和高管,建議你在總體把握的前提下,請你自己的法律顧問依照這個新證據規定,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的制度進行復檢並進行升級優化。

先大致瞭解一下這個新證據規定的立法位置。

這是對原來的一個老證據規定的修改(前面說了,基本上都給改了,但還是稱為“修改”)。我把時間線列一下:

  1. 最早,有老的《民事訴訟法》(我簡稱之為,老民訴法);
  2. 根據老民訴法,制訂了老證據規定,20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運行了18年了;
  3. 2007年、2012年、2017年,老民訴法3次修改,變成了新民訴法;
  4.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針對民訴法的司法解釋。
  5. 根據新民訴法和有關民訴法的司法解釋,出臺了這次的新證據規定。證據規定從立法性質上來說還是一種司法解釋,算是民訴法和民訴法司法解釋中原則性規定的專門細化。

新證據規定,改了老規定多少內容呢?新證據規定一共100條內容,其中保留未變的老規定只有11條,其中增加了47條。

這個新證據規定,和2015年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的關係是這樣的:

  1. 新證據規定,與民訴法司法解釋相關內容已經有不同了,要分析來適用;
  2. 在民訴法司法解釋裡已經規定的有關證據的規則,新證據規定原則上就不再規定了;
  3. 新證據規定與民訴法司法解釋裡的內容不同的,以新證據規定為準。事實上,新證據規定增加了一些原來沒有的的新制度和規則。
  4. 2020年5月1日起,所有在法院沒有審理結束的民事案件,原則上全部要適用新證據規定。審理完結的案件,不可以用新證據規定中的規則為由要求案件再審。

以上,大致就是新證據規定在立法層次及新舊適用方面的概況。下面說實質性的具體內容有什麼特點。

在法庭上不要亂說話,也不要隨意不說話。這裡有2個特別的證據規則要拎出來講講。

現在有一些公司企業,在處理一些訴訟事務時,會指派公司內部的員工為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過程。內部員工作為代理人,一是較熟悉情況,二是訴訟成本較低。

但有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內部員工代理人,往往獨立意志較弱,從自身利益出發,最佳的方式是:凡事只要公司領導沒有明確同意或否定,就不在法庭隨便表態。這是員工的小聰明,但是,這會形成一種這樣的庭審效果:代理人最關心的是有沒有按照公司領導的具體指示來操作,但是不關心庭審的實際效果和結果。

所以,經常會發生2種情況:

  1. 法官詢問代理人一些事實情況時,代理人表示不清楚,要回公司去核實。有的代理人回去問了之後,領導給了確定的答覆,而有的還是得不到明確指示,於是再開庭時還是表示不清楚。
  2. 代理人直接按照公司給的內容陳述給法官聽,但是公司給的答覆往往是不嚴謹或還沒搞清楚的,於是會出現公司在庭審過程中指示代理人修正之前的說法。有些案件審理中,會出現代理人多次修正說法的情況,法官不勝其擾,可能要不是穿著法袍,我估計那些法官早罵人了。

當然,也有個別律師也會刻意使用這樣的小聰明,以期達到訴訟中的某種利益。

新的證據規定,顯然是要盡最大的程度要堵住這極其影響訴訟效率的毛病。新證據規定明確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這也包括在訴訟過程中各種書面確認的文修的中自己承認的事實。

雖然新證據規定也給了當事人撤回自認的空間,但是比過去要嚴格得多。新證據規定裡,要求法官對於同意當事人撤回自認的,法官必須要出正式裁定。要法官出裁定是什麼意思,就是要法官嚴格把關併為之負責任。在這樣的情形下,法官對於同意當事人隨便撤回自認這件事情是沒有任何積極性的。

另外,新證據規定裡有這麼一條: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這一條對代理人也適用。那種過去以“不知道”、“不太清楚”之類去回覆的小聰明,以後可能就不好用了。

不是你說沒有,法院就認定你沒有的。不是你想不來,就能不來的。

新民訴法和其司法解釋,有一項規定,叫做書證提出命令制度。也就是案件的重要書證在對方當事人的控制之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讓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給法院。如果法院要求對方當事人提效這個書證的,而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法院可以直接認定申請人所描述的書證內容是真實的。

但這裡有一個問題沒有細化解決。就是你說我有某份書證,讓法院要求我提交。但如果我就是不承認我有這份書證,那該怎麼辦?或者說,怎麼證明我有這份書證呢?

這次的新證據規定,對這個問題也進行了細化的規定,把這個證明的權力交給了審理法官,而且是那種帶有自由心證的證明方式,並不需要取得所謂鐵證來證明你控制了書證,只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於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以往訴訟中還有這麼一種情況,就是請了律師來代理案件,但是本人就躲著不肯出庭。有時,某些事實情況的核實,不是代理人能夠代為進行的,只有當事人本人或公司的控制人才能協助法庭對事實的調查。這時候,那些覺得出庭接受法官詢問可能會不利的當事人們,就會以各種理由不親自參加庭審。因為有代理人參加庭審,法官也沒辦法按照缺席來審理。以往沒有明確的規定來做支撐,法官們有時為了找當事人親自來參加庭審查清某些事實情況,只能依靠自己的各種手段來吃力地操作。

新證據規定,在這方面也加強了規範。首先,明確了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就案件的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其次,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無故不到場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拒不簽署或宣讀保證書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的真偽。待證事實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認定。

新證據規則的內容很豐富,有些修改,我認為對於民事和商事活動是會慢慢帶來效應的。單純從商事角度來看,下面這2條規定未來可能會對商務活動的內容形成影響:

  1. 降低了對生效仲裁裁決所確認的事實進行反證的標準
    老證據規定裡是“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新證據規定裡變成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推翻”,變成了“反駁”。這究竟是利是弊,從社會層面難說。但是,很明顯的,這對於仲裁的權威是一種削弱,商務活動中對於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途徑的積極性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這反過來對於法院日益嚴重的工作量可能也並不是有利的。
  2. 縮限了域外證據必須要公證認證的條件,有些域外證據不再要求必須公證和認證了。
    新證據規定明確,那些在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係的證據,需要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而對於其他情形的證據不作此要求。這顯然是減輕了這部分當事人在舉證方面的成本和難度。但是,相對應的,對方當事人以及法官在準確識別這些境外形成的證據是會增加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效力方面進行識別判斷方面的一些困難。因此,在商務活動中,還是建議在前期要儘量在合理成本範圍內完成必要的盡調和取證工作,不要在未來可能發生訴訟時還要對基本事實方面從境外去收集證據。

以上,是我認為非法律專業的人士可以先了解一下的新證據規定的概況。有時間的話,還是建議在五一期間花上一個小時讀一下新證據規則。知識要升級,聰明也要升級,包括小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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