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幼儿园和私立医院能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人为公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组织时,没有争议,公立学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而担保一般是没有对价的行为,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将会损害公益事业。

但现在市场中还存在大量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而他们大多都是个人投资,市场化运营,经济效益一般比较好,他们是否可以作为担保主体呢?

一、私立学校

法工办发[2009]231号”以及建设部“建法函[2010]2号”《建设部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复函》中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其公益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但司法实践中依然混乱,有的法院以民办幼儿园属于个人投资为由,判决担保有效。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虽然有盈利和非盈利的分类,但并不是公益与非公益的分类。

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因此,判例以趋向统一趋势,民办幼儿园属于公益事业的地位已经确立,其对外担保无效。

二、私立医疗机构

卫生部、国家中医院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在仁济医院的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仁济医院系在民政局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在连云港市卫计委被依法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利润分配除开具人员工资、增添医疗设备、改善就诊条件外,受主管机关即连云港市卫计委的监管。同时参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的相关规定,仁济医院系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其设立具有公益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其不得为保证人,不具备为借款提供担保的资格。…”

在玛拉沁医院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2011年11月21日,周润泽与玛拉沁医院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玛拉沁医院为邢科的借款提供担保,将其所有的位于新城区迎新中路西侧4140.74平方米国有土地抵押给周润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玛拉沁医院虽为私人所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相较于公办医疗机构,仅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并不能否定其公益属性,私立医院中的医疗卫生设施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玛拉沁医院为邢科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财产属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由此,周润泽与玛拉沁医院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上述案件中,一个是营利性医院,一个是非营利性医院,说理稍有不同,但都认定医院对外担保无效。

三、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白银市市政管理处案件中,最高法认为:“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为无经营性收益的事业单位,其为但杨奎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应属无效。”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高管局作为履行湖南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职责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依法不得作为保证人。”

在济宁市公路管理局微山公路局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除了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外,还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隆丰公司提交的微山公路局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显示,微山公路局登的业务范围是公路养护、公路工程建设等;经济来源为经费自费;具体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该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从该证据显示,微山公路局为事业单位法人,其具有社会公益职能,

同时也面向社会从事经营活动。其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隆丰公司可以保证合同有效为由主张微山公路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潜山县商务局市场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的潜山县工商局市场服务中心和潜山县商务局市场服务中心,均系自收支的事业单位,其支出经费全部来源于自身的经营性收入,尽管具有对市场进行管理,为经营户提供服务的职能,但其是通过经营管理国有市场资产,收取市场设施租赁服务费等经营活动来履行该职能,因此不能视之为公益性职能单位。"

因此,事业单位对外提供保证的,首先要判断事业单位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但实践中是否以公益为目可以结合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收入来源、纳税证明、经营活动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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