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小李
1、關於貪小便宜的事,按你的說法,好多同事都知道了,而且個別在職的同事也認為這不是什麼大事,也就是說這事在公司內部早己人盡皆知,那自然老闆也是知道的了。這事不管是大是小,肯定是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事小隻是自己或個別同事的主觀判斷,這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若老闆想以此為由炒掉你,完全可以把小事變大事,不嚴重變嚴重,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但老闆並沒有以此為由炒掉你,足以說明老闆還是念及舊情,沒有追究你的失職。不管大事還是小事,最好主動去找老闆坦白,並寫個檢討書,爭取得到他的諒解。每一家公司都有一套規章制度及業務流程,所謂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有了一個不好的榜樣,就會有第二、第三......形成一個惡循環。不說透,你也知道這樣下去公司的結局會如何了。相信你在公司之所以做了十年,中途沒選擇離開,也是對公司有份情誼及忠誠度在的。
2、關於本來由你負責的工作,另外又安排人在你職務之上。不知另安排的人是新招聘的還是原有員工提拔上去的。根據你說的,暫按提拔吧,其實這是個A員工與B員工的問題了,AB倆人同時進公司,沒多久B被提拔成經理,A不服找老闆,老闆聽後說今天好像食堂裡的土豆沒有了,你去市場看下,有便宜的就採購些回來。A出去一會兒就把土豆買回來了。老闆說,你坐下先歇歇喝口茶,然後一個電話把B叫來做了同樣的安排,B去了好一會兒才回來,給老闆說,出去之前我先去食堂瞭解了下,發現土豆己經有了,但番茄,蔬菜還有面粉都沒剩多少了,我去市場一家店裡買麵粉時,發現門口有個農村老太太拿自己種的菜在賣,番茄與蔬菜都很新鮮,我又去市場其他賣菜的攤點詢了下價,發現這農村老太太的菜價比他們的都便宜不少,於是我就把她帶來了,在門外等著,正好先前去食堂時,食堂主管曾提起明晚有個業務接待或許能用上,你看我們要不要把老太太的菜全買下來呢。等B出去後,老闆對A說,這就是你與B的區別。其實格局不光是要求老闆有,員工自身也要有,很多老員工除了剛進公司那幾年有工作激情外,隨著工齡的增加也慢慢變成了一隻習慣在溫水裡泡著的蛙,不想改變不願改變更不願通過自我學習來提升是老員工的通病,但企業要發展,更需要可以順應發展的人來擔當重要角色,於是乎沒有進步又守舊的老人自然就被邊緣化了。想要得到老闆重新的認可與改觀,還是要從自身做起才行。
3、關於調去跑業務的事。其實可以換個角度來想,為什麼不是老闆想提升你,改變你內向性格的機遇呢。你有沒有想過你被人取代,有一部分原因是你內向性格不擅長表達或溝通造成的呢。可能內向性格跑業務與人打交道,短時間角色會轉換不過來,但內向性格跑業務最容易讓人產生信任感,因為不擅表迖就有啥說啥不會花言巧語。曾經有一朋友在一家公司做了十多年採購主管,性格也很內向,每月七八千工資也挺好的,後來公司要上市進行改革,把他調去銷售部跑業務沒完成任務底薪就二千多。剛開始三個月,一單沒成,大家都勸他辭職算了,再重新找個釆購工作做,但他仍然堅持在第五個月時開了個大單,到如今,他己經成為把控一方的市場總監了,還有車有房,混得風生水起的。
4、其實你的事目前為止都還是處於你個人的猜想與主觀判斷之中,你應該從自己的心中走出來,去面對。關於貪小便宜的事為何你不直接找老闆坦白而給同事說呢,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特別是在職場上。或許同事也並沒有壞心,只是照顧你的情緒順著你的話說這不是什麼大事,於是在你心裡也認為了這事沒什麼。但你不知道的是可能有人在給老闆轉述這件事時,由於每個人的立場與表迖方式不同,老闆聽到的就可能是另一個版本了;再則職務被替換與調去跑業務的事,你心裡不願意為何不找個合適的時間與老闆深入的溝通下呢,說出你心裡所想也聽下老闆對你工作安排有什麼新的考慮,就算改變不了什麼,但至少得知結果,可以解開心結,總比悶在心裡自個兒難受亂猜強吧。
5、疫情期間,工作難找,能穩還是先穩著吧,出來就是地獄。
卉遊記
很高興和榮幸能回答您的這個問題,您的這個提問信息量有點大,我可以簡單總結為七點,具體如下:
總結一、在公司10年,是老員工。
總結二、最近做了件貪便宜的事肯定是與公司有關係,並且身邊同事應當也參與了,別人都離職了,但可能涉及隱私問題,您沒有具體說。
總結三、公司老闆以為增加員工收入為由,想調整薪資結構。
總結四、老闆以委以重任為由,調整了你的工作內容讓你做不擅長的工作,並且在你上面安排了新領導。
總結五、你個人感覺公司是想逼你主動辭職。
總結六、你想問的問題是如果你自己主動辭職,可不可以向公司要補償。
總結七、你想問自己拿什麼保障自己權益不受侵犯。
針對上述七點總結我分別一一為您做詳細解答,只講乾貨哦。
總結一、在公司10年,是老員工
您在公司10年,雖然公司名稱一直在變,但你的老闆和投資人應當一直沒有變,雖然你的勞動合同也在一直變更,但從勞動法律法規看你的司齡是一直延續的,,所以司齡是有效的,應當計算為10年。
具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總結二、最近做了件貪便宜的事肯定是與公司有關係,並且身邊同事應當也參與了,別人都離職了,但可能涉及隱私問題,您沒有具體說
您最近在公司做過一件貪便宜的事,這件事肯定與公司有關,但我不知道這件事是否損害公司利益,如果有損害公司利益,且公司也有關於員工損害公司利益應當受到處罰的規章制度,那是為什麼你身邊同事會選擇離職。如果這個事嚴重到能夠構成嚴重失職或者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那麼很可能會構成公司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俗稱開除)。如果是公司以此與你解除勞動關係,那麼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你的貪便宜的行為與公司有關,且能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那麼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開除的哦。
總結三、公司老闆以為增加員工收入為由,想調整薪資結構
老闆或公司若想單方面以增加員工收入為由,調整員工薪資結構,這個薪資結構若指公司與員工簽訂在勞動合同上面約定的工資,那麼肯定是不可以的,必須要與員工友好協商,如果員工不同意變更,公司單方面變更是無效的行為。所以你不用擔心,但是如果公司變更的是非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而是平時發的績效工資或者獎金之類的,那麼原則上是可以的,不需要徵得員工本人同意的。
公司若單方變更或者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
公司若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具體參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既然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每月工資金額,只要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義務,該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資的義務。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總結四、老闆以委以重任為由,調整了你的工作內容讓你做不擅長的工作,並且在你上面安排了新領導
公司或者老闆是不是以隨意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或者與你以前完全不相關的工作內容的。若你以前不是做銷售的,現在公司把你調為銷售,公司這樣做也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具體要看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是什麼崗位,如果調整後的崗位與你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完全不相關的,那麼你可以拒絕的。公司單方調崗也是無效的。
具體原因如同上述總結三的參照說明一樣,本此不再贅述。
總結五、你個人感覺公司是想逼你主動辭職。
如果你說的這些都是真實的,那麼我以多年的工作經驗推斷,公司是100%在逼你自己主動辭職的。具體行為就是上述的1、想動你的薪資結構,2、調整你的工作崗位並找人接替你原來工作,3、讓你做自己不擅長的工作,4、加上你自己作了貪便宜的事可能與公司相關。
總結六、你想問的問題是如果你自己主動辭職,可不可以向公司要補償。
如果你自己主動離職,是不能向公司申請補償的。員工主動離職是員工個人的行為,不屬於法定規定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的範圍。
總結七、你想問自己拿什麼保障自己權益不受侵犯。
希望我的這個解答能夠給你一些幫助,同時可以根據我上述解答,與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談判,不要同意調整工資收入和工作崗位。更不要輕意主動離職,當然如果你自己貪便宜的事屬於上述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的行為,那麼你最好還是低調些,與公司友好溝通,公司如果沒有這個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可能有兩個原因,1、公司沒有人懂這個規定,或者不知道這方面規定,或者沒有發現你說的貪便宜行為,或者你的這個行為與公司無關,或者你的這個行為構不成這條規定;2、公司念你是多年老員工,給你一個臺階下。不想把關係處理得很僵,那也請你珍惜這樣的好公司和好老闆。
注:專業從事職場方面知識解答,希望我的回答能為你提供相關幫助。若有不當之處敬請見諒。
職場庸存
關於辭職的問題,該怎麼辦?
一,你的第一個問題是"如果提出辭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依據你上頭的表述情況,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
你如果自己提出辭職,是得不到任何補償的!
原因很簡單: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條款。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從以上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出。你自己提出辭職,有經濟補償的條件,僅限於上述的條款所列六種情況。但依你的表述來看,你根本就不屬於上述六種情形。
所以,你的辭職完全是個人原因,要求賠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二、現在做什麼可以保障自己?
鑑於你:
1、在公司工作了十年,老闆沒變,公司名稱卻一直變。其實你可比網絡查一下,公司每次只是更名而後一直存續,還是每次註銷後重新註冊。 這個很關鍵,因為如果是前者,那麼你工作十年後,公司是應該與你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隨意辭退,否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後者,那麼就變成了法律上的你,是每次跟不同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儘管老闆未變,但不影響),就不存在十年了!公司想辭退你,辦法就更多些,而且補償金也會少。
2、最近做了貪便宜的事,你參考身邊的朋友或辭職的同事、及在職的個別同事的意見,只能是說一點參考見解都沒有。核心的關鍵是老闆及股東對此事件的看法,畢竟,在職場中,人的誠信至關重要!由於你這次的便宜事件,會導致老闆與股東對你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再也不會放心的,放手讓你做任何重要的事情!
3、在上年至今,公司也委以重任。這個要你自己衡量,重任是會有大的經濟掌控權,還是重要項目的負責人。果真這樣,那說明老闆和股東沒有諒你。但你能確定,這不是"明升暗降"的操作手法嗎?
4、公司調整薪資結構,說是會增加收入,但你感覺收入會減少。這是肯定的,老闆和股東肯定用一個浮動工資來說事,讓你感覺到工資上漲了,只是自己拿不到而已。舉個例子,原本一萬的工資,老闆說改革工資結構,變為一萬二,但分為兩塊,其中六千每月發,另六千一季度考核一次。發放比例按考核分數,一季度發一次,那麼你能保證每季考核都拿滿分嗎?拿及格就只有3600,合計就只有9600元,比原來更低,更悲催的是,你還無話可說!不過,這個調整如是公司整體行為,那也不一定是針對你了,先做好自己份內事吧。
5、安排他人職位在你之上,甚至安排去做你不擅長外跑的工作。這兩個事有點扎心了,肯定是針對你了。原因是,作為公司老闆,你也工作了十年。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安排你去做,你不擅長領域方面的工作。這個等於老闆是在浪費時間、浪費人力、浪費資源。還有就是,新調一人做你的上司,這個老闆有與你商量過嗎?如有商量,說明仍念舊情。如果沒有,那麼你真的已經被拋棄了!
三、綜合以上
也許你的感覺是對的,公司老闆就是在想,讓你自己提出離職。那麼,這種情況下,怎樣保障自己呢?在這我就簡單扼要地說一下:
A、不必自行提出辭職。
B、不去議論公司的薪資調整結構問題。
C、配合新來的上司,做好份內的工作。
D、努力積極外跑溝通客戶,提升自己工作的弱項方面。
E、放下包袱,知錯就改。當成什麼事都沒有發生,繼續保持積極努力、樂觀向上的心態開展工作。
總結
無論怎樣,在這一切都只是你自己的感覺。也許真就什麼都沒有,所以沒必要提出離職。只要努力提升自己,少發議論,以積極樂觀向上的心態,來迎接每一個工作來臨的早晨。
好了,就給你分析到這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