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税法--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扣除标准

学习税法--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扣除标准

一、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

2.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3.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4.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按时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构成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按时所得额。

三、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承包、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按时所得额。

四、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按时所得额。

五、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财产原值。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 子女教育:纳税人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有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内,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照一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

(2)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元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同意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年12000元)。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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