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推進規章實時清理 保障礦產資源管理新規實施

日前,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簽署第7號令,公佈《自然資源部關於第三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詳見今日二版),廢止《關於委託山西省等6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登記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75號),打包修改《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這是自然資源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等決策部署,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舉措落地實施的重大舉措。

廢止原國土資源部令第75號,旨在落實新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件”)規定,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並明確了礦業權出讓權限,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明確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今後不再委託山西省等6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

修改原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旨在落實“取消礦產資源儲量登記事項”改革要求。“7號文件”提出“取消礦產資源儲量登記事項”,規定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不再作為礦業權登記要件,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統計依據。為落實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有關要求,並考慮到礦產資源統計工作的必要性和連續性,將原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的名稱由《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修改為《礦產資源統計管理辦法》,並刪去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有關內容,對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計管理有關內容作了相應修改。

此外,為了保障“7號文件”順利實施,自然資源部正對相關規範性文件一併進行清理,適時向社會公佈清理結果,切實為自然資源管理改革創新提供法治保障。

(記者 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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