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壓覆評估基準日如何確定?

◎孫瓊/文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建設單位需對礦業權人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補償(以下統稱“補償”)。由於礦產資源的價值不好確定,一般由礦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雙方在評估結果基礎上進行協商。近日,有客戶向樹人律師進行諮詢,壓覆補償中,礦權評估的基準日如何確定呢?2018年年初,客戶的礦權即被建設項目所壓覆,但是直到2019年底,才完成了壓覆資源量的調查。目前,雙方打算委託評估,那麼基準日是選在實際壓覆的時點,還是2019年底,或者其他時間呢?大家都知道礦業行業的週期性,礦產品的價格波動很大。選擇不同的評估基準日,將直接影響評估結果。

壓覆礦權評估基準日究竟如何選擇呢?樹人律師結合司法實踐談一談壓覆補償中,評估基準日的確定。

司法裁判觀點

1、評估基準日為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壓覆之日

龍巖雙永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永定增瑞礦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案號:(2019)閩民終1459號]

案件事實:

雙永高速龍巖段建設需壓覆原告增瑞礦業公司的山口鉬礦礦業權。2008年11月22日增瑞礦業公司出具《承諾書》,原則同意建設項目壓覆。2008年11月24日,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經審查同意對案涉山口鉬礦西礦段探礦權的壓覆。2009年3月25日,雙永高速公路龍巖段項目正式開工建設。2012年9月28日,雙永高速公路正式通車。礦業權人與建設單位因壓覆補償金額未達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山口鉬礦西礦段被壓覆的礦產資源價值由法院依法委託明鑑公司進行評估,原告增瑞礦業公司確認資產評估基準日為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同意壓覆簽章日期即2008年11月24日,法院根據案涉證據反映的壓覆過程並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情況確定2008年11月24日為評估基準日。

2、評估基準日為簽署壓覆補償框架協議之日

山東高速集團四川樂自公路有限公司、四川達源山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6)川民終601號]

案件事實:2012年12月11日,達源山公司、山東高速集團簽訂壓覆礦補償框架協議。山東高速集團承諾壓覆補償在2013年1月31日前補償到位。雙方因壓覆補償金額未能協商一致,礦業權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山東高速集團雖於2011年1月1日起開始施工,但其地面施工並不實際影響達源山公司進行煤炭開採。根據雙方2012年12月11日簽訂的《樂自高速公路壓覆礦補償框架協議》,達源山公司同意壓覆其採礦權範圍內的煤炭資源,表明協議簽訂後,達源山公司即不能對壓覆區域內的煤炭進行開採,因此,應以雙方簽訂協議之日作為評估基準日。

3、評估基準日為委託評估之日

大冶市明泉礦業有限公司與湖北城際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武九鐵路客運專線湖北有限責任公司物權糾紛案[(2017)鄂02民初19號]

案件事實:2009年礦業權人辦理探轉採相關手續,後因該探礦權區位於擬建中的涉案鐵路武漢至九江客運專線大冶北至陽新段安全保護區範圍內,原告大冶明泉礦業公司探礦權轉採礦權的辦理也隨即被相關部門擱置。涉案鐵路武漢至九江客運專線大冶北至陽新鐵路工程於2015年1月30日經批准同意開工建設,於2017年6月12日正式通車運營。

法院認為:法院委託天地源公司對涉案探礦權價值進行評估,天地源公司於2017年10月18日作出銅礦探礦權評估報告,確定銅礦探礦權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8月31日的評估價值為2507.66萬元人民幣。

樹人律師觀點

壓覆礦權評估基準日首先由礦業權人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由評估機構予以確定。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基準日究竟如何確定,尚未形成統一的觀點,多數法院認為可以實際壓覆之日、簽署補償框架協議之日或委託評估之日作為評估基準日,但前述三個評估基準日各有利弊。

樹人律師認為,由於壓覆事項通常協商時間較長,一般要兩三年,不宜簡單的固定一個統一的時點為評估基準日。在當事人不能就基準日的確定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評估基準日的選擇還是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責任認定等以下因素綜合考慮:

1、建設單位對壓覆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建設單位在壓覆時存在過錯,則應全面賠償礦業權人的礦產資源價值損失。在選擇評估基準日時,可傾向於對礦業權人有利的標準,或者直接採納礦業權人關於評估基準日的合理建議。

2、合理反映礦產資源的價值。在不同的基準日關於礦產品的價格差距較大時,可以綜合礦產品的波動性和週期性,選擇一個較能反映礦產資源真實價值的時點。

3、結合投產時間予以確定。如果壓覆時礦山尚未投產,則在評估時可以考慮礦權投產的時間,以距離投產時間更近的時點作為評估基準日。

律師提示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由於壓覆賠償金額一般以壓覆礦產資源評估結果為基礎,所以評估基準日的確定,不僅是影響評估結果,更是直接影響最終的賠償金額。基準日的確定至關重要,建議當事人根據礦產資源的特點、價值等因素綜合考量審慎確定評估基準日。

壓覆礦產資源爭議究竟是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

下期我們繼續說,敬請期待!

孫瓊,樹人律師事務所北京片區資深主辦律師。一直從事礦業項目併購、礦業權壓覆、投融資法律服務、礦山基建法律服務、礦業企業常年顧問諮詢等非訴及訴訟法律服務,聯繫電話:1381187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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