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約談新規徵言:存在這九類情形將視情進行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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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約談新規徵言:存在這九類情形將視情進行約談

近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發佈《關於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擬對原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提出,出現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等九類情形,將視情進行約談。

同時,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不同情形下的約談對象。《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2014年以來,針對環保工作不力等問題,環保約談力度逐漸加大,約談成效較為明顯,主要約談對象為市、區、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此次首次明確將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納入約談之列。

九類情形將被約談

徵求意見稿指出,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生態環境部約見未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未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重點企業負責人,指出相關問題、聽取情況說明、開展提醒談話、提出整改建議的一種行政措施。

與之前的約談暫行辦法相比,約談對象增加了“重點企業負責人”,顯然這與近年來環保督察涉及一些重點企業相關。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在“約談情形”中明確,經生態環境部組織核查或核實,存在九類情形之一的,視情進行約談。

包括:對習近平總書記和其他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超過國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碳排放強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標任務的;汙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工作推進不力,轄區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生態破壞嚴重或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突出的;行政區內建設項目、固定汙染源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惡意環境違法案件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因工作不力或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重特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同時包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干預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管,造成惡劣影響的;有關督察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響的;生態環境保護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法律法規或政策明確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環保“一刀切”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生態環境部也曾多次就“一刀切”行為提出嚴厲批評,此次徵求意見稿也是首次擬將“一刀切”問題納入約談情形。

約談不取代立案處罰

徵求意見稿中將約談對象分為四大類,包括:一般約談、約談省級、約談縣級、約談企業。

其中,“一般約談”中提出,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情況,約談對象一般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並可邀請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同志等參加。被約談地區為副省級城市的,可以約談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約談事項涉及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責任的,可以同時約談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針對約談省級,徵求意見稿指出,存在“超過國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碳排放強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標任務”情形的,依照有關法規政策可以約談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

“約談縣級”是指,約談事項涉及汙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區域、重要生態功能區,或大氣汙染傳輸通道的,可以下沉約談縣(市、區、旗)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約談企業”中指出,對生態環境問題突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重點企業,可以約談其董事長或總經理,並同步約談企業所在地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負責同志。

在約談程序中,徵求意見稿指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主持約談,說明約談事由,通報主要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相關司局、派出機構等補充通報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議;被約談對象說明情況,明確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簽署約談紀要。根據約談工作需要,為保障約談效果,可以採取集中約談和個別約談方式。

同時,徵求意見稿指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司局、派出機構對地方約談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分析,視情組織現場抽查。對約談整改重視不夠、推進不力並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專項督察等措施。

此外,生態環境部約談不取代立案處罰、區域限批、責任追究、刑事處理等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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