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还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吗?怎么分析?

邪恶永恒


盗窃罪比较复杂,并需要主观故意。具体分析如下:

盗窃不以秘密取得为必要

  • 在中国古代,盗是指强盗、窃是指非法,或者不正当。由于汉语言在窃生活用语的演化过程中,有私密的含义,致使许多人理解为秘密取得,并被有些学者认可。事实上盗窃作为法律用语古代及现代并没有秘密取得的含义。

盗窃的含义

  • 盗窃应当解释为非正当的取得利益。因此,公然取得也是盗窃的内容,只要有形力不直接对人或者与人紧密联系的物,均可判断为盗窃。
  • 非正当,我们可以通过法律事件或者法律行为来判断,当行为人与盗窃对象有相当的利益关系时,我们可以通过利益分析,不能认定为盗窃。如,借车人不还,出借人取得不能称之为盗窃。

盗窃罪的故意因素

  • 盗窃罪的故意因素,包括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前者需要行为人认识到盗窃的对象为他人;后者要求行为人决定取得,并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 盗窃行为的认识因素如果发生错误,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如,拿错财物,如下雨天拿错了伞等;再如,认为盗窃对象为他人的抛弃物,不成立盗窃罪,但可能成立侵占罪等。
  • 盗窃行为的意志因素,是关键性的因素,通过取得的行为表现出来,如果没有行为,仅是意图或者想象,因法律一般不干涉他人的内心想法,故不违反。

南京徐剑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首先,盗窃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认识到被窃取的是有相当价值之物。如果主观认为属于无价值之物或者价值极其低微之物,对其实施窃取,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行为人欠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最终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

第二,对行为人定罪,不能只考虑结果责任,不能仅仅因为事后证明财物价值高,就一定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理。就盗窃罪而言,窃取的故意是一定需要的。而在窃取的故意中,明显地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有所认识。所以,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财物的真正价值,且其认识到的这个低微价值又达不到被盗物价值立案标准的话,不适合定盗窃罪。

第三,具体到您问的那道司法考试的题,命题老师已经说了“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这种表述相当于告诉你,行为人欠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既然他认识不到这是具有相当价值之物,他主观认为这是价值极其低微之物,对其实施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第四,跟这道题中类似的有两个著名案例,天价葡萄案和太空豆角案,都属于行为人认为其价值只是普通葡萄豆角的价值,但事实上都是价值巨大的科研品种。有兴趣您可以去看下这两个案例的判决。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回答,仅供参考,祝您学业进步,一切顺利。


安博律师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就行,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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