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付了大半, 房子卻被賣家抵押法官:賣家不誠信, 承擔敗訴後果

來源:浙江法制報

房款付了大半, 房子卻被賣家抵押法官:賣家不誠信, 承擔敗訴後果

  案情回顧:

  2017年年底,朱女士相中了位於台州黃巖區東城街道的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總價68.8萬元。由於當時該房未辦理不動產權證,她和賣家汪某、金某等人約定,先支付48.8萬元,餘款20萬元在辦理過戶手續後,再一次性付清。同時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2018年1月,朱女士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支付了物業費等費用。同年7月,汪某取得該房不動產權證。朱女士一時間未能湊足20萬元,於7月17日支付10萬元購房款後,與汪某協商,剩餘10萬元延後支付,並約定房款付清後再辦理過戶。

  2018年10月1日,朱女士又湊付了5萬元。至此,朱女士共交付房款63.8萬元。

  就在朱女士準備再湊付5萬元,以便辦理轉戶手續時,汪某卻將該房屋作為抵押,向他人借款了40萬元。

  朱女士認為,自己購買的房子,怎麼還可以抵押給他人?與汪某、金某交涉未果後,2019年,朱女士向黃巖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汪某等人返還她購房款、違約金及裝修費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汪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要求被告返還朱女士購房款63.8萬元,裝修費、物業費等3.3萬餘元,同時支付違約金18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汪某等人在簽訂合同並收到大部分購房款的情況下,仍將涉案房屋抵押給他人,導致原告無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被告這樣的行為即所謂“先賣後抵”行為,在該行為中,被告的惡意是明顯的,該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買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權以及請求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包括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其利息、賠償損失。

  因而,原告作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其簽訂涉案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應當享有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力;同時,鑑於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被告的惡意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被告理應賠償原告因其違約行為導致的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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