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可以申请作为商标吗?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商标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第一部分指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例如‘一旦拥有 别无所求,应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这条“审查标准”在实务中也被称为“普通广告用语不得注册”。

但,《商标审查标准》又指出: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广告用语作为商标能取得注册与不能注册,其中的区别常常微妙细腻,需要商标申请人以及商标代理人仔细分析、斟酌。

对能取得注册的“广告用语”的简要分析,要注意一下几点:


1、“抽象”

2、“简短”

3、“组合词汇的独创性以及词汇本身的显著性”

4、“避免使用太常用的广告词”

5、“嵌入主标”

6、“长期实际使用形成的高知名度会赋予广告用语以显著性”

广告语可以申请作为商标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