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5137545290122
該問的涉及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以及單位提供的考勤表不真實的問題,具體分述如下:
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 勞動爭議案件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舉證責任的規則是一致的。
- 一般而言,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 下列事項的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考勤表沒有你的名字
- 用人單位說你沒有到崗位,該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考勤表上沒有你的名字,用人單位是舉證不能,有沒有到崗的問題,仍有用人單位承擔。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該舉證責任是法律規定,職工不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判決用人單位履行勞動關係。
考勤表作虛假記載
- 考勤表上有你的名字,事實上你上班,而考勤表上作了缺勤標示,用人單位相關責任人員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
- 需要注意的是,追究妨害作證罪刑事責任的方式。追究妨害作證罪的刑事責任,需要在勞動案件舉證期間,向法院申請考勤表的簽字人、考核人出庭作證,取得虛假的證人證言後,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只要你真實到崗,由於現代科技比較發達,破案較為簡單,如,你的通訊工具在崗時的位置等。這裡需要提醒考勤表的製作人,應當如實製作考勤表,虛假記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新視點
這事情沒有說清楚是因為所以如何結果根本沒有頭緒的問題:你是當事人嗎?沒有到崗是指疫情爆發期還是如何!
冰影98
為什麼沒到崗?是因為疫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