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利与义务
Q:
问题1:什么是农民工?什么是农民工工资?
A:
《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Q:
问题2:农民工的权利是什么?农民工的义务是什么?
A:
《条例》所称权利,是指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条例》所称义务,是指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周期
Q:
问题3:农民工工资以什么形式支付?支付周期怎么确定?
A:
《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条例》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2、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4、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5、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工资清偿
Q:
问题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应该找哪些主体进行清偿?
A:
《条例》明确规定:
1、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且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4、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Q:
问题5: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有哪些特别规定?
A:
《条例》明确规定: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5、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6、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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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