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犯罪系列(六)持币生息涉嫌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析


网络传销犯罪研究系列(六)

持币生息型资金盘涉嫌传销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分析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网络传销犯罪系列(六)持币生息涉嫌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析

持币生息或者叫存币生息,一般是指按照交易平台或APP钱包规则将自己所持有的“虚拟货币”“存”在交易平台或者APP钱包之中,存币者可以按照存币的时间周期不同,获取不同利率的“利息”。

那么持币生息的模式是否有风险,具体是哪些风险?

目前来看,该种持币生息的模式大部分都是假借区块链名义所实施的吸引他人加入交易平台或APP钱包的手段。该种模式的定性主要还是要整体考虑整个交易平台或钱包APP的整体运营模式和生息模式。

一、持币生息模式与静态收益模式的对比

在很多虚拟货币传销资金盘中,为了吸引众人参与,往往会在发行交易平台内部的虚拟货币时,制定“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的规则,该种传销资金盘中的“静态收益”与本文中提及的持币生息大同小异。

按照持币生息的模式,持币者,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款项给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对手,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交易平台所发行的“虚拟货币”,然后按照交易平台或APP钱包的规则“锁仓”一定周期,在锁仓期间每日可以按照规定比例获取更多的“虚拟货币”。

而“静态收益”也是在参与者在缴纳一定费用后获得加入资格后获得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按照一定规则获取一定比例的“虚拟货币”。

由此看来,两者模式相同,因此本律师认为该两种模式大同小异。

二、持币生息模式的刑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持币生息模式中,存在一些只是不断号召和吸引他人加入而相互之间不组成层级的模式,这种模式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按照《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四个特征分别可以归纳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由于我们国家目前对于“虚拟货币”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因此,以“虚拟货币”名义所组织的各种名义的经营活动均是不被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因此该种持币生息的经营模式具有天生的非法性。而持币生息模式为了吸收更多的人群加入必然伴随着公开宣传和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所谓的“息”就是此处的利诱性,因此,持币生息的模式是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的,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持币生息资金盘模式中,只是单纯的依靠吸引他人加入并不能快速的实现“获利”的目标,因此很多都会开发出“动态收益”的规则,即发展的人员越多,越能加快自己所持有的“虚拟货币”的“释放”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一些被动“存币”的资金盘模式之中,举例而言:参与者在投入1000元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其账户内是按照1:6的比例兑换成“虚拟货币”,按照规定,该部分“虚拟货币”可以与人民币保持1:1的兑换比例也可以是其他比例,在1:1的比例之下,能否快速的将获得“虚拟货币”出售提现,决定了参与者获利的多少与快慢,而交易平台为了避免太早崩盘,会采取“锁仓”或者“冻结”的方式将用户所得的倍增或者拆分后的“虚拟货币”锁定,使得难以短时间内出售提现,同时会按照极低的比例每日“释放”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而为了吸引参与者拉拢更多人员参与该资金盘,会指定发展人员或下线越多,“释放”速度越快的规则,这就是所谓的“动态收益”。


网络传销犯罪系列(六)持币生息涉嫌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析

而这种“动态收益”是完全建立在不断发展人员加入的前提之下的,不断加入的人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会源源不断的向上传递,而“锁仓”人员的账户内的释放的“虚拟货币”数量也会随着人员的增多而增多,因此该种模式完全是一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的模式,再加上其具有组成层级和收取“入门费”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当然,并非所有的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资金盘行为均会被认定为以上两种罪名,还可能会涉及到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罪名,同时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不构成该类犯罪的可能,关于该部分内容可以参见本律师之前撰写的《网络传销犯罪研究系列(四)发行虚拟代币/Token进行传销活动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与辩护要点》和《网络传销犯罪研究系列(五)以传销方法发行虚拟代币/Token不构成传销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综上所述,虽然“持币生息”的模式看似无风险可言,但是“持币生息”背后的整个资金盘模式可能决定了该类行为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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