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獨”組織召集人被控分裂國家、洗黑錢等4罪,法官稱其有潛逃風險拒絕保釋申請

【環球網報道 記者 尹豔輝】綜合香港東網、星島網報道,一直鼓吹“港獨”的香港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涉嫌網上發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資訊,及涉洗黑錢總值近70萬港元,被香港警方控告一項分裂國家罪、一項串謀發佈煽動性刊物罪以及兩項洗黑錢罪。鍾翰林今日(29日)到西九龍法院提訊,法官以被告有潛逃風險、保釋期間再犯案為由,拒絕其保釋申請,須關押候訊,案件將於明年1月7日再審。

香港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與2名前成員,27日被爆被香港警方拘捕。星島網29日報道稱,鍾翰林被控一項分裂國家罪,控罪稱他於今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報道提及,鍾翰林也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處理以其名義在Paypal Hong Kong Limited持有的賬戶內的逾13萬港元;以及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間,處理在其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賬戶內總值逾56萬港元,而這兩筆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鍾翰林還被控一項串謀發佈煽動性刊物罪,控罪稱,前年11月30日至今年6月9日期間,鍾翰林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佈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經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星島網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條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包括將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即屬犯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則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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